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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花高速公路修建造成我承包地长年积水无法耕种

2018-11-23 9:53:41发布47次查看
关于对张花高速公路修建造成我承包地长年
积水无法耕种和房屋被淹损失以及县国土部
门未依法给予我办理建房规划手续的
控 告 书
控告人:向发群(又名向四妹),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湖南湘西保靖县人,住保靖县迁陵镇花井村133号。联系电话:15200752462
被控告人:张花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单位
被控告人:保靖县国土资源局
控告要求: 。
一、要求被控告人张花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对水淹控告人家承包地及房屋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并停止侵权,修复排水沟,消除隐患。
二、要求被控告人保靖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给控告人办理建房手续。
控告的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一家四口,原本居住在本村控告人丈夫谭贤金与其大哥谭贤忠、三哥谭贤风三人共同共有的一栋祖上遗留下来的百年老房内,后因老房年久失修、腐朽霉烂成为危房而不敢居住。因无处居住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控告人与丈夫于2009年6月在自家地名叫“正伯大田"的一块承包地里利用该块土地建了一栋平房,该地面积约1.1亩,上齐黄麻子、下齐白青贵、左齐车路、右临大路,建房占用部分,留余部分留为耕种。建好房后,全家迁至该处居住至今。同年与控告人一起修房屋的还有同村村民蔡三偏,蔡传佩家,离控告人家房屋10余米有彭秀红家,其修建的房屋在张花高速红线内,最远100余米的有王振华家。也就是在控告人家修建房屋的同年,张花高速公路在控告人所在村的邻组蔡庄帮搬迁房征房地路过老公路,但在控告人建房期间,高速公路施工方、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并未有任何单位告示控告人不准建房,而在我们农村这种建房不需办手续的情况比比皆是。虽然如此,但建好房之后,控告人多次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建房手续,而奇怪的是,与控告人相同地段建房的其他住房能如愿办好建房手续,仅只有控告人没能得到批准。
2009年年11—12月,因在建张花高速路保靖迁陵收费站和花井村蔡家组安置区、迁陵镇腊水村连接线公路,改变我家四周地形,造成我家“正伯大田’’地成凹形地势,加之与我家正伯大田地相邻的白清贵家与高速公路施工方达成协议,在他家承包田填泥土高约4—5米,且白清贵家填土抬家地势后没保坎,2010年6月1 9日一场特大暴雨,导致泥四周雨水均流入我家“正伯大田"地,而张花高速公路施工方在施工时堵塞了我家原约40厘米的排水洞,造成四周大量雨水及白清贵家泥土流失均流入我家承包地及房屋内,导致我家房屋被水水淹,屋内积水深约1米,家里的生产、生活用具、衣服、棉被等均被水泡毁损。这场“人为"造成的自然灾害使原本就贫困的我家更是雪上加霜。为此,我多次向建设方、镇政府、县政府上访反映。却不料,人生安危和财产损失不仅分文未予得到消除和补偿,却反而引火烧身,得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一纸处罚决定书,即保国土资罚字(20 1 0)第001号,责令控告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要控告人15日内拆降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控告人百思不得其解,我国《土地管理法》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因老房宅基地系控告人与其兄长谭贤忠、谭贤凤共同共有,控告人所有的部分仅几十个平万无法建房,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是唯一的抉择。且我村其他村民同年同地段建房,彭秀红家还建在张花高速红线内,其他村民的建房不属违章建筑、不是非法占地,仅控告人要求高速公路施工方赔偿因堵塞排水沟造成的无法耕种和房屋水淹损失时,县国土资源局却“特事特办",不仅导致我家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并且还要控告人拆除房屋,返还土地。控告人不知,我在自家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正伯大田”地里建房,如何属非法占地了,我家的由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证》难道就是一张白纸,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均规定,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而我家取得的“正伯大地”承包经营权为何不受法律保护。张花高速建设施工方自2009年至今侵权,导致我家承包地无法耕种和房屋财产损失却至今不能得到依法赔偿。我的合理诉求经向镇、县、州、省等多级政府部门反映,但相关部门却推诿、搪塞、敷衍我,对我进行了两次行政拘留。2011年12月4日,高速公路指挥部和迁陵镇胡宇书记对我保证:1、疏通涵洞路保坎排出水;2、解决泥土流失对我住房的影响;3、依法给予我水灾赔偿并整地解决我家潮湿和积水问题,给予危房改建补偿l万元;4、依法给予我家办理建房手续。但后来迟迟未予落实,同年1 2月7日,再次找胡书记办建房手续时,胡书记又不同意了。2013年3月29日,控告人再次找到迁陵镇胡宇书记要求解决,胡书记再次同意给我家房子倒柱子平车路再修一层房屋,要控告人不提其他损失,控告人同意了,但镇政府却不履行对我的承诺。2014年7月21曰,花井村村支书对我讲说上面叫我写份申请建房报告,村里签字盖章后到镇政府办建房手续,镇政府却告知停办建房手续2月,控告人与镇政府协商讲因现无房住是否可以先修房子,后再补办手续。镇政府同意了,同年我家拆除建在“正伯大田”的房子,哪知房子拆好了,镇政府却又不同意建了。控告人多次向各级政府
部门投诉,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解决。
综上,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均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控告人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正伯大田”的承包经营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因施工单位的建设导致我家承包田长年积水、无法耕种,施工单位的行为对我家的承包田构成侵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对我家承包经营权的影响,因此造成我家6年多无法耕种的损失和房屋被水淹的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控告人在自家承包地修建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的相关法律规定,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应予给控告人办理建房相关手续。不能同事不同法,不同人不同法。我国司法原则是司法公正、公司平等,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不公,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家的合法权益,导致我家无房居住,不能实现中央提倡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人人有房住的宗旨。为此,特向上级政府部门控告,请求依法公平、公正予以解决。
此致
发生地在:湖南省保靖县迁陵收费站出口100米,希望大家和领导实地查看
控告人:向发群
2016年12月1日
这么久了你这房子估计是建不成了
2016-12-01 11: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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