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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桃江县鸬鹚渡镇花桥村村民13亩竹林被盗伐的情况说明

2018-11-22 15:33:28发布21次查看
一、仙桃排竹林的来历及经营管理情况
本人童华生是桃江县鸬鹚渡镇花桥村小港片胡家嘴组村民,在1981年分山到户时在小港村胡家嘴组分到仙桃排油荼仔山和荒山,经过三十多年的变迁,现已长成竹林。童华生山最下边一块在1981年起作为彬树林分配给胡桂秋经营管理收益,在大概二十年前由陈立秀分给童华生(注:陈立秀为胡桂秋夫人)。在2006年换发林权证时两山并一山登记。
在2012年老荼冲修公路时,胡训生主持修公路资金分配时安排我按5个人口出资,共计一千元(每个人口二百元)。理由:我老荼冲仙桃排林地面积1981年分山时是按5个人口分的,集资修路资金是按林地面积集资。
2012年请本组村民陈阳海、本村村民杨善辉、张俊华等人砍竹5万多斤,2013年请人砍竹两万多斤,往年还有多次零星砍伐,均无人提出异议。
二、1981年分山情况
1、1981年竹林作为农村的经济林,农户都是比较重视,本组共计60个人口参与分山,分山时分为4个分山小组:童华生5人,陈阳东5人,胡子元5人一个分山小组,胡子冬7人,张吉冬7人,胡子明1人一个分山小组,胡浩然7人,张启贵7人,胡子明1人一个分山小组,胡训生6人,胡桂秋3.5人,童华生0.5人共4人,张新吾5人一个分山小组,竹林分开后每人按一亩登记在林权证上(实际面积每人在3亩以上)。其他的油荼仔山与荒山由本组村民共同协商分配,没有分到各小组,都没有登记在册。
2、经查阅1981年的林权证,证实当时的林权证确实是每人按一亩记录在册。胡训生、胡桂秋、张新吾的竹林都已经按人均一亩登记。仙桃排林地与胡训生张新吾没有任何关系。
胡子冬1981年的林权证上明确记载,上抵王力勾大界荼仔山,童腊生林权证也是西抵队荼仔山。所有证据都能明确证明此处为荼仔山与荒山。(此原件存于县档案局及张启贵家)。
三、关于盗伐事件的经过说明
2015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我全家人都不在家的情况下,胡训生与刘再清请人在我仙桃排竹林盗伐楠竹三百多根(已成堆楠竹231根,山上还有砍倒的楠竹80根左右)。我发现被盗事件后,第一时间向村委、镇政府、森林公安局汇报和报案。后森林公安局派出所出警调查,胡训生说仙桃排竹林是他所有,在我出示林权证后,派出所民警说我林权证是2006年颁发的,在2011年县政府发了文件已作废,不能证明山林权属。但是,现我村所有村民的林权证全部没有换发,本人到益阳市林业局咨询了解,在没有换发新证前,所持的林权证有法律效力。附林权证图
2015年11月5日鸬鹚渡镇政府和鸬鹚渡镇林站会同花桥村委调查了解了情况,调查组先后走访了胡子明、陈阳海、胡应梅、胡子冬、张启贵等人,查阅相关档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认林权属童华生所有。(后附复印件)
四、关于仙桃排竹林示意图及受益情况
胡训生为达到霸占山林目的,现将我竹林在胡子冬、张吉冬上首的分给胡子冬、张吉冬,造成胡子冬、张吉冬的竹林的山界从老荼冲水沟直上王力勾大路大界,胡训生分我与童腊生抵界的山。
1981分山示意图
经县山纠办判给胡训生后,胡训生与张吉冬、胡子冬分山示意图后附图二。
五、对桃江县林业局《关于对〈桃江县花桥村小港片十三亩竹林被非法侵占〉一贴所反映问题的回复》的质疑意见
1、县林业局山纠办卜主任等人只是调查和了解了利害关系人胡训生、刘再清、胡子冬、张吉冬(注:刘再清系张新吾夫人)等人的意见(据了解胡训生侄女现在县林业局工作,侄媳妇曾任林业局副局长),在胡训生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采信几人的口头讲述,推翻镇政府和镇林站会同村委会的调查处理意见,罔顾我方有确凿证据和历史事实明确以及对该山林30多年经营管理事实,且胡训生等人都是1981年参与分山的当事人,一直知道此片林地归我管理收益而从没有提出过异议等事实,于2016年6月30日口头宣布童华生合法拥有的山林的权属归胡训生所有。我方在红网上反映了该事,以求在公众的监督下,作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公平、公正的处理这起盗伐事件,将违法人员绳之于法,但是事与愿违,林业局在2016年7月29日红网上回复,所述之言与胡训生所说如出一辙,明显偏袒盗伐者。
2、《回复》中所称“桃江县人民政府在2011年4月28日发布的《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权证管理的通告》桃政通〔2011〕4号文件中的第一条: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县统一启用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堪界、绘图、按规定签订合同、电脑打印的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书,1981年林业‘三定’所颁发的林权证书和2006年换核发的林权证书同时废止。”虽然1981年和2006年林权证已通知废止,但1981年和2006年林权证也是根据当时的法律政策,按照当时的实际分山情况进行颁发或者核发,且一直没有任何人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在没有新的确凿证据证明1981年和2006年林权证有明显错误的情况,其仍然应作为颁发新的林权证书的重要参照依据。林业部颁发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的有关凭证,可以作为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而《回复》内容根本不尊重历史客观情况,公然违反林业部颁发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主观随意称“经对比1981年和2006年林权证,结合山林现状(注:山林现状是童华生从1981年分山起一直管理到现在),2006年换发林权证时童华生所登记的仙桃树排13亩山林,其中争议的约7亩山林,换发证依据不足。”至于否定理由,就是根据利益关系人胡子冬、张吉冬、胡训生等人的意见作为根据,显失公正公平,认定理由完全不符合客观情况和历史事实。
六、林地林权权属争议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林业部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令第10号,颁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七、对本次盗伐处理依据及我方的处理要求
这起盗伐事件就是作为是林地林权争议事件,依据湖南省林地林权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8-5-4),第十三条规定:凡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地方,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争议地区砍伐林木和从事生产、基建等活动。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按盗伐林木处理,依照有关森林法规的规定处罚。但是林业局山纠办直到目前为止,不但不处理对方,反而一而再再而三的将我的林权判给对方。
我家世代为农,我童华生在农村基层工作差不多四十年,到2008年并村才退下来,家人从来不是为非作歹,无事生非的人。在现今的法治社会里,不会出现颠倒黑白,是非不分的事情,但是今天让我们见识到了一个能颠倒黑白和徇私枉法的山纠办及主任。这样的职能部门能否为人民服好务,办好事?殷切期盼我们的党和政府能给我公正的处理,也希望纪检部门能介入调查。
呈送:桃江县林业局、桃江县鸬鹚渡镇政府、鸬鹚渡镇林站。
桃江县鸬鹚渡镇花桥村小港片
胡家嘴组村民:童华生
2016/9/20
但愿此事能公平公正的解决,双方都能对处理结果满意。

  收悉此回复后,镇农办与镇林站立即与当事人联系,经多方协调后,经童华生申请,于9月20日作出关于童华生与胡训生的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并已将决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决定书内容如下:申请人:童华生
被申请人:胡训生、张新吾、陈立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鸬鹚渡镇花桥村小港胡家咀组老茶村仙桃排林地权属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向县、镇山林权属纠纷调处部门提出林地确权申请,山林纠纷调处部门依法受理并3次调查、调解。因调解无效,须本机关裁决。
申请人述称,1981年联产承包责任制,因胡家咀组老茶村仙桃排属于油茶林,所以没有具体把林地承包证发到户,而是登记在组上,但该地的承包权交给了申请人一户。到2006年全县进行统一林权证换发时,组上将该地的林地承包权给了申请人,于是就将该地的林权证于2006年发给了申请人。事实上申请人从1981年至今一直承办经营管理,期间在2012年与2013年也多次砍伐楠竹,而且砍伐与出售楠竹时全组村民均知晓,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2015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利用申请人外出之机在该林地砍伐楠竹300多根,被申请人提出该林地当时是组上分给被申请人胡训生、张新吾、陈立秀三户共有的,因此发生林地权属争议。
鸬鹚渡镇人民政府山纠调处办调查时申请人提供出了湘林证字(2006)第430500539558号林权证,林权证上登记胡家咀组老茶村仙桃排面积为13亩的林地、林木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童华生。
本机关根据鸬鹚渡镇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关于花桥村胡家咀组童华生与胡训生山林纠纷处理意见》,经与县山纠办联系,作出如下决定:坐落于鸬鹚渡镇花桥村原小港片胡家咀组老茶村仙桃排面积为13亩的林地、林木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的权利人为申请人童华生。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鸬鹚渡镇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
2016-09-22 22: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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