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肖晶适应法律断章取义
颠倒黑白支持经营商损害业主利益!!!
2016年8月12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就中建.御山和苑小区12栋与彭厨海鲜馆纠纷一案作出湘0211民初123号判决如下:限被告天元区彭厨海鲜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搭建于中建.御山和苑小区12栋楼房外墙的烟道,并对被损害的墙体、墙面进行修复。
然而株洲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日二审湘02民终1518号判决如下:
一:撤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湘021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剑、冯晟等85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中院审判长肖晶在判决中引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的规定,判定上诉人搭建排烟管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天元区彭厨海鲜馆只是中建.御山和苑小区12栋商住楼裙楼部分商铺的业主!但真实的第四条是:“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中院审判长肖晶却把“专有部分”四个字去掉!结果是:天元区彭厨海鲜馆可以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在习总书记再三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下,在中央关于审判问责制的背景下,中院审判长肖晶竟然对法律条文恶意进行篡改,去之精髓,与老百姓玩弄文字游戏,严重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请问,这是什么行为?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哪里?执法为民的理念体现在哪里?中建.御山和苑小区12栋特请求有关责任部门介入调查,还老百姓公道。
中建.御山和苑小区12栋全体业主
2016年11月13日
颜忠军律师:未经过半数业主同意在外墙搭建烟道,侵害了其它业主的共有权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网友反映的情况,结合上述法条可见: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共有部分,在建筑物的外墙搭建烟道必然“占用业主共有部分”,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显然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未经过半数业主同意在外墙搭建烟道,其行为属于“擅自占用业主共有部分”。故,其它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判定搭建排烟管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明显是对条文的曲解及断章取义。
上述《解释》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上述条文有个关键词就是“专有部分”,也就是说此处的外墙特指“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这个条文最后一句是“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说明认定不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物权法》明确赋予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法定权利。故,未经过半数业主同意在外墙搭建烟道,显然损害了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若外墙搭建的烟道明显产生超标的噪音、难闻的异味等等,那么认定为侵权就更加明显了。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搭建排烟管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到底是承办法官专业水平有问题,还是屁股座歪了呢?恳请有关部门彻查!
就本案而言,建议当事人及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成功的概率很高,除非“司法公正”已死!
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也就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这种判法,株洲当地的群众怎么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株洲的政法机关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铲除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要有“抓铁有痕”的劲头提升政法队伍的专业素质。否则,公平正义的阳光将无法普照在株洲大地!
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18002002111726
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17183654(微信同号,欢迎添加)电子邮箱:yan78417099@163.com
单位地址:长沙市湘江大道208号欧陆经典大厦a座25楼
强烈要求检察院和上级主管部门介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
本人也是肖晶法官的受害者,肖晶法官与被告合伙与我打官司,被告在法庭上公开承认肖晶法官唆使他去取伪证。可惜法院官官相护,根本就是无法无天,从不讲道理。
某些人<污辱了法官称号>,作掩耳盗铃的小丑行径,玩瞎民政策,可耻可恨可悲!!
人家开个餐馆,你用这个法,那个理,不让搭烟道,你是哪门子道理,你纯粹是不要让人做餐饮了,烟从哪里排。烟,难得要人家天马行空,一点道理,一点常理都不讲。
不是不能安装烟道,而是依法必须征得过半数业主的同意。故,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点赞,向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吐槽。
请问,株洲中院,是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株洲市中级“老板”法院?
株洲中院个别法官是为民司法,还是为财司法?
株洲中院该“红红脸、出出汗”了,以此例案为契机,积极开展“司法不公”自查自纠活动,深入开展“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大讨论。
什么都要依法,征得半数人的同意,才能装烟道,这个社会还能运作下去,什么叫公序良德,法院支持,装个烟道,合情合理,不要总打个公众利益,破坏社会的基本准则
支持市中院,
法律应当是用来遵守的,不是用来践踏的。
2016-11-13 12:25: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