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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是移交了 可迟迟未见答复

2018-2-28 16:12:41发布13次查看
敬爱的张市长:
您好,祝安康!
我是长沙县榔黎镇大元一村名,关于征收问题咨询市长。
根据2008年4月1日颁布的103号令文件中,2004年1月1日之后的户口都不能享受征收政策,我母亲出生农村,由于外出工作,2002年户口转非,经派出所和村委同意,2004年9月又迁回本村(转农),一直享受农村责任制,农村福利政策,但今年要征收,我想咨询,我母亲不能享受征收政策吗?那我母亲能享受其他具体什么政策呢?
此致
敬礼
420:
你好,你于2010年9月5日在市长信箱咨询你母亲征收拆迁享受政策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长沙县目前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以及《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和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执行。
根据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原籍、退伍军人、“两劳”人员回原籍四种类型迁入农业户口可以参与当地拆迁补偿安置,2004年1月1日后除上述四种类型之外迁入的人员一律不得参与迁入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你母亲户口2002年由农转非,2004年9月由非转农,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故不可以参与迁入地拆迁补偿安置。
二○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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