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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工伤保险中心行政不作为

2018-2-28 16:00:45发布18次查看
我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将职工夏德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报宁乡县工伤保险中心。该中心于2010年6月30日书面要求我公司补全材料,我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按要求将材料交齐。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规定。
现距离交齐材料已经超过90天,伤者家属追问我公司其工伤认定结果,宁乡县工伤保险中心一直不予答复,我公司恳请市长敦促该中心予以正式答复,以便于我公司处理后续事宜。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
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工伤认定时效的说明
你单位认为提交申请至今已超过90天,宁乡县劳动局认为与事实不符,你单位于2010年8月4日才提供宁乡县交警大队的证明材料,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六)在上下班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等部门的证明;(七)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宁乡县劳动局受理你单位为夏德希提出的工伤认定时间应当为2010年8月4日。2010年9月15日,宁乡县劳动局到宁乡县交警大队了解夏德希交通事故情况时,宁乡县交警大队一直未能出示夏德希交通事故案卷及相关材料,导致该案的主要事实无法查明。宁乡县劳动局认为自2010年9月15日起夏德希工伤认定申请案件的时效中断,直至2010年11月10日宁乡县交警大队出示夏德希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明材料。2010年8月4日至2010年11月18日,扣除2010年9月15日至2010年11月9日的中断期间后,夏德希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60天的认定时效。
二、事件关健内容的说明
你单位提交的夏德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在主要事实(夏德希所驾交通工具)上自相矛盾。根据一,宁乡县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治疗时的病历本中的记载:夏德希所驾交通工具是摩托车。根据二,宁乡县劳动局工作人员经过暗访,暗访对象中有2人称夏德希所驾交通工具是摩托车。根据三,宁乡宁乡县交警大队提供的证明材料两次,内容前后不一致。而单位提交的夏德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称夏德希所驾交通工具是电动车,所以该事件主要内容是自相矛盾的。
根据以上情况,宁乡县劳动局将尽力在法定时效之内调查清楚,如在法定时效之内无法查实,宁乡县劳动局将于法定时效之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决定。
三、处理结果
宁乡县劳动局在综合前段所调查了解的情况后认为,夏德希2010年3月28日在宁乡县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治疗时的病历本中的记载是在没有考虑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下记录的,应当是真实可靠的,宁乡县劳动局于2010年11月11日书面通知你单位提供夏德希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至今你单位未能提供。
你单位虽然为夏德希在宁乡县工伤保险中心参加了工伤保险,但你单位提交夏德希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自相矛盾,宁乡县劳动局认为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嫌疑,已将此情况通报宁乡县工伤保险中心,并建议宁乡县工伤保险中心向公安机关报案。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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