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我承认我对用亡父身份证办存折是无知的。但邮政银行株洲县津口路储蓄所应该是熟知国家政策是不允许的。他们为了年底恶意揽储,公然违反国家政策给死人办新存折。事后又百般刁难、坑害顾客是何道理。敬请各级领导评判一下:邮政银行株洲县津口路储蓄所的营业员齐金娥和经理曾利文的行为是不是直接违反国家金融政策的恶意揽储行为。
起端:2017.1.23,我刘子洋准备将自己存折上于前一天从外汇来的一笔钱转存到我忘父刘爱钦的存折上。我向株洲县津口路邮储所营业员齐金娥声明:我父亲该存折好久没有用了,请齐先试密码,齐让我先试了两遍,都不对,齐说:我帮你用刘爱钦的身份证办个存折,再帮你旧存折换个密码。她当即让我在窗口手拿两本存折,两个身份证办了新存折,还跟我换个密码”,立即办了换密码手续并签了字,还将两本存折的密码进行统一。10元手续费没有收我的。原来就是要将15万元至少存一星期以上的时间,但这一点齐金娥当时并没有明说,我还纳闷?
2017.1.26日,我去该所取钱还债,可我父亲存折密码不对,仅3天时间我不会记错的。齐告知我:一要花钱办公证;二要费上很大功夫办手续;三要叫齐兄弟姐妹人等用公证形式来办取与事实完全不符的手续解取。我被害惨了:还债钱被置死了24天遭人骂;跑断腿,好话说尽,还白花了一千多元,春节团圆饭都没赶上!惨、惨、惨!!究其原委都是齐金娥恶意揽储所致。因为15万元存在邮储银行可以帮他们解决春节前后过节取钱高潮的困境。却害我没过好春节。还有同样是齐金娥,05年我去欧洲旅游,齐不向顾客讲清办理手续事宜,我的6万元押金在该所置压了7个月。
今年1月26日,我的一笔大的债款被压,当即找该所责任人曾利文和齐金娥二人,为何不向讲清我忘父的存折要本人到堂就改换我忘父存折的密码,诱使我将大笔还债款从我存折上转入我忘父的存折,否则我脑子进了水也不会转款。齐、曾二人先后当堂说了如果要公证费,他们出,但事情发生后就是不配合,恶意将这一大笔钱留存在改储蓄所。我几次找了邮储银行的正、副经理人等都无处讲理,又无裁判,情形一边倒。最后还是我叫齐了兄弟姐妹4人花了两天时间才将公证手续办好。尊敬的各级领导同志,此投诉:句句是真,一可对质,二有两本存折数字充分说明,三有可循逻辑,四可查当日改密手续和行为监控,五请您们看我呆不呆。敬请裁判公道!!请核实事情的真实性。
此致
敬礼!
关于对客户刘子洋先生投诉的回复
关于刘子洋先生的投诉,我分公司本着尊重客户、尊重事实的原则,对事情的始末进行了调查,现将投诉的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以下事实均基于津口路储蓄所的监控资料和刘子洋先生亲笔签署的文字资料为证:
一、事件经过
2017年1月23日上午10时47分,客户刘子洋到达津口路储蓄所,递给柜员齐金娥两本存折,要求从其本人“刘子洋”的存折上转账汇款15万元,至户名为“刘爱钦”的存折上,在符合规范的操作下,柜员先为刘子洋(以下简称刘)的存折(尾数为3362)办理取款。此时,刘忘记密码,输错三次后,密码锁定,柜员凭刘本人及其身份证办理密码解锁,刘继续输错三次,柜员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2014年版)》第二章 账户管理第三节账户密码管理第102条为“刘子洋”的(尾数为3362)的存折办理了符合规范的本人密码重置业务。此后,“刘子洋”的存折中的15万取出,11时3分,柜员按刘的要求,将15万元汇入“刘爱钦”的存折。11时7分,刘办完业务,离开储蓄台。
2017年1月26日清晨8时8分,刘到储蓄所,找到柜员齐金娥责怪柜员改其父亲存折密码,导致无法取款。柜员耐心向其进行解释,并出示相关凭据,但刘执意不听。8时45分,柜员询问:“您父亲本人(刘爱钦)还在吗?”刘答:“不在了,我是监护人。”此时,柜员才知道刘爱钦已去世。刘表示存折已输入三次错误密码,要求更改其父亲存折密码。柜员告知银行业规定“不是本人不能更换密码”。刘情绪顿时非常激动,在大厅大声喧哗,造成不良影响。
二、疑点答复
1.从始至终,柜员齐金娥只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流程,为户名为“刘子洋”的(尾数为3362)存折办理了本人密码重置业务(详见附件1的业务单据回执)。
2.柜员办理转账业务时,刘并未告知收款人刘爱钦是否在世,直到2017年1月26日与刘子洋交谈中才获悉刘爱钦已去世,这与刘子洋描述“公然违反国家政策给死人办新存折”、“恶意揽储行为”等情况完全不符。此外,刘子洋执意要将资金转入亡父刘爱钦存折上,其动机不明。
3.刘子洋先生曾多次到株洲县分公司投诉,我公司均热情耐心接待,向其说明银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告之解决方案,与其描述“无人讲理”情况不符。
4.事情发生后,刘子洋先生四处对津口路储蓄所投诉并传播不实谣言,其投诉内容越来越偏离事实,此次言论又加上“齐说:我帮你用刘爱钦的身份证办个存折,再帮你旧存折换个密码。她当即让我在窗口手拿两本存折,两个身份证办了新存折,还跟我换个密码”这是非常不符合事实、不负责任的说辞(详见附件2,刘子洋对银监局亲笔书写的投诉稿)。
三、责任认定
2017年2月,刘子洋先生写信投诉到株洲市银监局(投诉信见附件2),2月21日市银监局监管科两位同志到现场进行事实情况调查,调阅了津口路储蓄所监控资料和文本资料,并对当事柜员进行情况调查,认定此次事件中,邮储银行方并无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综上,我公司认为,刘子洋先生多次在储蓄网点、分公司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现在又利用网络媒体,发表不实言论,严重的影响了我分公司的品牌和信誉。对此,我分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同时,也请刘子洋先生停止无理投诉和损害我分公司名誉的行为,以免给各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以上为我分公司对客户刘子洋网络投诉的回复。最后,株洲县邮政分公司忠诚的欢迎并感谢广大用户对邮政服务工作提出的中肯批评和合理化建议!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株洲县分公司
2017年3月21日
附件1.1:
附件1.2:
附件2:
2017-03-18 16:4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