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淋溪河白族乡(现已合并为芙蓉桥白族乡),棕树峪村丰合组组民:向万柏系移民后靠赡养户,向红英系移民后靠五保户,江垭移民时按第二、第三产业的标准,人均补偿九千元。土地、山林是农民基本生存的社会保障,按照当时的政策,山林、土地不是征收,而是补偿。村、乡、县相关部门收归了他们的土地和山林,致使从2006至2015年生态林款四万多元被侵占,多次找村,村里说是上届的事情,不管;找乡,乡里推诿或者一直拖着;找县信访受理后,责成乡处理,至今无人过问。受害人向万柏已87岁,神志不清且瘫痪;其妻83岁,双腿残废,不能正常行走;向红英,痴呆且生活不能自理。像这种情况,应该找谁来处理?
棕树峪村属于移民村,村里的生态林款分配应该按照1997年桑办发27号文件和2009年桑办发5号文件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但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移民后靠赡养户和移民后靠社保户是否应该享有生态林款,当时的村支两委和村民认为政府已经给移民后靠赡养户和移民后靠社保户人均补偿了九千元,他们已经享受到了移民政策,所以村里的移民后靠赡养户和移民后靠社保户就不再享有生态林款,当时他们也没有提出异议。
2015年,向松林(向万佰的儿子,下岗职工,到县城做生意,目前定居于桑植县城)多次向棕树峪村支两委和乡政府反映村里的生态林款分配不合理,其父亲向万佰也应享有生态林款。乡政府和棕树峪村支两委在得知此情况后高度重视,多次组织人员到县里的相关部门咨询生态林款的分配政策以及组织村民学习1997年桑办发27号文件和2009年桑办发5号文件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棕树峪实际情况,根据县林业部门“有山就有款”的文件精神,最终确认移民后靠赡养户和移民后靠社保户有山林的也应该享有生态林款。后乡政府和村委会多次到村里组织群众开会,对村里的生态林款的分配方案重新做了调整,现移民后靠赡养户和移民后靠社保户有山林的已经享有生态林款。所以并不存在生态林款被侵占一事,向松林提出的赔偿要求并不合理。
质问桑植县淋溪河片区:
质问一、请问你是代表乡政府,还是代表个人发表评论。如果是代表乡政府下属机构淋溪河片区的话,那么2015年11月27日,县信访局受理《关于要求退还棕树峪村丰合组组民向万柏、饶月梅、向红英等2006年至2015年生态林款的申请报告》中,根据信访条例,2016年1月27日前,必须给上访人和受害人作出书面处理结果并取得上访人和受害人的签字,但是到2016年1月30日截止,未见乡政府工作人员约见上访人及受害人,并告知其处理结果。而且在这个评论中如果你是代表淋溪河片区的名义,淋溪河片区属于淋溪河白族乡(现属于芙蓉桥白族乡),但是在其评论中并没有乡政府的落款。如果仅代表个人评论,你盗用乡政府下属机构的名义,其言论的可信度又在哪里?其言论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和损失,请你必须尊重历史、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评论,不要歪曲和捏造事实。否则将要为其言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质问二:2014年5月换届后,王根武(交通局职工)担任棕树峪村党支部书记,林勇选举为村主任。2015年11月底,因生态林款分配不公引起纠纷,全村村民才知道有桑植县政府文件政发[1996]8号、中共桑植县委文件桑发[1996]14号、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桑政办发[1997]27号文件和淋溪河白族乡人民政府文件淋政发[2009]5号等文件。通过对《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了解,结合201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林地承包期为30年—70年”,第24条、25条、35条规定:“......不得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5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收益的应当退还。”
根据桑植县人民政府桑政发[1996]8号文件第5条移民生产安置和第6 条移民安置方式第3款进行赡养安置,生产安置与赡养安置的标准是一致的,后者只是把生产安置折合成资金一次性安置,而前者是按第5条第1款进生产安置和后期扶持。
根据中共桑植县委文件桑发[1996]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14项,界定时间为1996年7月31日24时止;第15项,调整土地仅限耕地:“原规划的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山林保持不变。”根据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桑政办发[1997]27号第一条第12款,“后靠移民户原承包的海拔在236米高程以上的山林不得变更。”
质问三:淋溪河片区说向松林多次向村、乡反映生态林分配不合理,与事实不符,向松林只代表向万柏、向红英参加过一次村民会,彭自强副党委书记乡长主持,仅仅提示其向万柏、向红英等应享受生态林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相关文件的依据,村主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文件制定方案,被村支部书记和乡长否决,却没有进行公示和村民签名认可。也没有承认向万柏、向红英等生态林款的资格。
质问四:淋溪河片区所说的“乡政府和村委会多次到村里组织群众开会,对村里的生态林款的分配方案重新做了调整,现移民后靠赡养户和移民后靠社保户有山林的已经享有生态林款。”至2015年11月26日上午,彭自强乡长都不承认赡养户和五保户应该享受生态林款。受害人才委托其子到县上访,信访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7日下午约见乡党委书记胡辉处理并协商解决,协商处理时有村主任林勇、文书王召泉参加,村主任负责解说如何对生态林款进行计算的方案,并征得受害人之子和书记的认可。但是村仍未按照协商方案办理,仅按1984年丰合组总人口人均山林面积的基本标准发放2015年生态林款。
质问五:既然承认,向万柏、向红英等应该享有生态林补偿的权益。那么,2006年至2015年被侵占的的生态林款的合法收益(属于涉农资金),要求退还,又为什么不合理呢?向红英一个残疾人、五保户,其财产更应该收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其生态林款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2006年—2015年生态林款被侵占),向松林为其讨个说法,并为其谋求正当合法的权益,为何淋溪河片区说“并不存在生态林款被侵占一事,向松林提出的赔偿要求并不合理。”那么淋溪河片区所说向松林所提出的赔偿要求的不合理,其不合理到底在哪里?为何不明确指出,只是模糊一句带过?若真的如其所说不合理,那能否一一明示,将其公之于众。
还有,对于淋溪河片区说“乡政府和棕树峪村支两委在得知此情况后高度重视,多次组织人员到县里的相关部门咨询生态林款的分配政策以及组织村民学习1997年桑办发27号文件和2009年桑办发5号文件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棕树峪实际情况,根据县林业部门“有山就有款”的文件精神,最终确认移民后靠赡养户和移民后靠社保户有山林的也应该享有生态林款。”如果淋溪河片区你能代表乡政府,那请淋溪河片区回答为何时隔一二十年才去学习文件的精神,才能正确传达正确文件精神?如果淋溪河片区你不能代表淋溪河白族乡政府,那你又为何肯定说向松林的赔偿要求是不合理的,你的依据又是什么?你能否在这里和其进行对质?拿出你如此肯定的依据!
对于,淋溪河片区这种有悖事实、不负责的人,如果是一般村民,应对自己的言行造成的影响进行负责;若是党员干部,肯定是一个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建议纪委对其进行调查。
2016-01-21 01:1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