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还我公道
我叫孙国和,湖南省桑植县河口乡西坪村林光组村民,现在家务农为生。2017年下半年,河口乡西坪村人畜饮水工程启动开工,项目中标方为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当时我被该公司桑植项目部聘为劳务人员参与施工,且项目部为我购买了劳务风险保险。
西坪水厂开始砌护墙时我在工地做小工,住在自己家里,上下工都是走路的。2017年11月23日,河口村4位管道安装工来到工地进行作业,被安排在西坪村岩塔组的刘昌银家里吃住。考虑到管道安装的水源地较远,当时工地管工的刘老板、蒋宗国、郁大炎三人将我和我的一辆无证三轮车调配给管道安装施工队做运输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使用。因为车辆无牌无证、车况不好且道路状况极其恶劣,所以此举极不安全。期间我与另外几位民工曾向施工方反映过这种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但是施工方并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而是继续安排我早上载着民工上工、上工后我与民工一起做工、放工后再载民工回刘昌银家住宿。我们五位管道安装民工同工同酬,施工方并未另付车费给我,就这样第一次管道安装工作在进行了5天的时候因天气原因无法施工而被迫中断。后来施工方催说工期紧张要我们尽早复工。2017年12月1日,天空下着细雨,施工方安排我们上工,我与河口村的4位管管道安装工共五人在刘昌银家吃过早饭后出发去八大公山村岩屋坪组继续进行施工作业;出发时,工地管工人员刘老板给我们每个人发了一件雨衣,还有一把大太阳伞,以便于冒着细雨进行施工作业赶工期。途中当我们行至八大公山村下坪组时,意外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连同我在内的五位民工一死二残二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此作了调查处理。就道路交通事故而言,我承担了我应该负的责任,目前尚在取保候审。然而我想问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我们五位民工正在去上班的路途当中,且车辆是你们安排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都是你们安排的,难道这同时不也是一起因你们公司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吗?我也是一名受害者!我们五位民工不是公伤吗?你们公司付给了事故中死者的安葬费和赔偿款,却对我们伤残者的善后工作不认真正确处理,请问这是何缘故?请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给我一个说法,还我们天公地道!!!
受害人:孙国和及难友
2018年1月24日
在全网网友当中,不乏法律界的精英人才!在这里请大家帮这几位死伤的农民工评评理:他们在施工方的安排下,正处在去上班的路途当中遭遇事故,这是明显的工伤事故,却为何一直没有与其相关的职能部门来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也不对伤者做笔录材料,更不结案和处理及善后?
在这里也为桑植交警部门点赞,同时请你们保护好卷宗及照片材料!到时候以便于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时弄清楚事实真相。
静候正义来临,相信问题一定能公开、公平、公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多种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8.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 或许有些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有点生疏了,在此班门弄斧,提醒一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1. 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2. 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3. 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4. 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5. 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该起事故中的所有受伤人员已于2017年1月26日出院,伤情稳定,各方正在进一步协商处理当中。
——桑植县农村饮水工程第五标段项目部
2018-01-25 00:5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