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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区检察院和法院徇私判案,对案件从轻判决

2018-11-21 10:12:12发布29次查看
娄星区检察院和娄星区法院在各种关系的驱使下,对谢洪辉案作出了匪夷所思的从轻判决,本人对此表示强烈的愤慨和抗议,并对娄星区检察院和娄星区法院为谢洪辉推脱罪责在法律断章取义表示强烈抗议,本人将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娄星区检察院和娄星区法院在此案件中的徇私和不作为。有哪位律师愿意提供帮助以及媒体愿意关注的请联系13537607850罗正辉先生,谢谢。
事实依据及理由:1 娄星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逃逸罪进行起诉,刑期是3-7年,鉴于谢洪辉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所以判刑4年。但是,娄星区检察院和娄星区法院对受害者家属提出的质疑毫不理会,并且在法庭上阻止受害者家属的发言,并且态度相当恶劣(有录音为证),首先,谢洪辉没有驾驶证,所驾驶的车辆是无牌无证的报废车,且安全系数严重不合格,谢洪辉是一个严重的残疾,根本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能力,在明知自己驾驶车辆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依然套牌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在档案中可以看出,谢洪辉在撞人时的车速只有30-40码,但是,撞人后,没有丝毫的减速,相反加速行驶,(因为我儿子被车子拖行50多米,被撞飞飞上引絷盖,再飞上挡风玻璃,再甩出去,由于谢洪辉的故意加速,导致连续3次伤害),第一次撞击的部位是腋窝及大腿,但是最终致死的原因是颅脑损伤,这和肇事者的加速逃跑有着直接的关联,也就是说,他不逃跑我爱子就不会死亡,典型的因为逃逸致死,因为他的主观加速逃逸,才导致我儿子的第二次,和第三次伤害。
3在逃逸后,为销毁证据,谢洪辉丢弃车牌(套牌)
4,谢洪辉的自首情节不足以成为轻判的主要依据,因为,谢洪辉已经被公安机关锁定,且多次被抓捕,才去公安机关自首,其自首的情节被法院刻意夸大。
5其民事赔偿4万元也不能作为轻判的依据,其出了4万元的安葬费后,并没有取得家属的谅解,且判决后尚有18万元拒绝支付,
6娄星区法院明显的偏袒凶手,在这么恶劣的情节下,居然来和我谈,民事赔偿30万,立马放人
综上所述,谢洪辉案件应该以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逃逸致人死亡罪判决
应依法垂判,生命可贵。
应依法垂判,生命可贵。
判决比较公正!支持!不能迫于哪方压力作出不公判决!
2016-07-10 18: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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