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潘友莲于2018年01月27日在码市镇金龙商城二期工程上班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滑落造成右手尺骨粉碎性骨折和髋骨骨折,伤势严重,工地开发商永州市十建公司负责人之一冯红兵在拍了现场照片和我父亲身份证,报了工地团体意外险,安排到码市镇卫生院检查,在检查后发现伤势严重后送往永州市中医院骨伤科治疗,在中医院术后治疗后,伤势逐渐好转,至今仍在中医院治疗未出院,冯红兵今天和包工头李爱民找到我父亲,让我父亲签一份保险委托协议,然后说后期取钢板的费用只支付3000元,其他的误工费和伤残赔偿一分钱没有,医生都不建议出院的情况下催促我父亲办理出院手续。
在其和李爱民签订的协议上明确规定,5000以内工伤由李爱民负责,超出部分由冯红兵负责。
据了解东安县芦洪市工友陶乙林在2017年12月27日也是在其工地摔伤伤势严重(脑出血脑组织损伤,左锁骨骨折,肺挫伤,肋骨骨折,脊椎骨骨折)住院至今未能康复出院,永州十建公司负责人之一冯红兵也催促其出院。
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竟然还有如此不公的事情出现,请求永州劳动监察大队和江华县劳动局为我们这些农民工主持公道。保障弄民工的合法权益。
在上文中提到永州市十建公司为农民工购买了了团体意外险,也用我父亲的身份证信息报了险,就应该按照保险理赔的方式来给予我父亲应有的意外伤残补助和赔偿,永州十建公司不应该在人还没有完全康复的情况下提出让他出院并签订保险受益代领协议,我与主治医生了解过,我父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右手的功能因为骨折也无法恢复到理想的劳动状态,母亲体弱多病,父亲的伤重住院也为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在其伤重住院初期,永州十建公司态度良好,说我们尽力给你爸治好,要多少钱我们给你交,可是在手术和治疗一共缴纳30000元后,他们就开始打太极拳,说我父亲是李爱民请的工人,因由其缴纳医药费,然后我们又找到李,然后费尽周折又缴纳了3000元,缴费后不到一周左右就和我父亲说可以出院了。然后开出了上文中提到的赔偿金额。
3月18日早上十建公司负责人再一次来到医院协商赔偿后期手术费和营养费15000元,难道后期的伤残鉴定和伤残补助一分钱没有???难道我父亲在你的工地摔伤,后期的赔偿金就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十建公司,欺负农民工不懂劳动法吗???农民工就理应受到这种不公的待遇???我父亲在你们工地摔伤你们就要借此机会发一笔横财???不过在企业信用网站上查询到的永州十建公司也是劣迹斑斑,看来我们这些弱势群体要向这样一个没有社会公信的企业维权也是举步维艰。如果不给我父亲一个满意的答复和合理的赔偿,我将继续申诉。
尊敬的网友:
你好!关于您父亲在江华县金龙商业城二期工程务工摔伤的发帖我们已经收悉。你可携带相关资料(身份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到县工伤保险站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伤残等级后,可申请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江华县工伤保险站联系电话:0746-2329298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9日
2018-03-15 19:2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