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租给他人却遭恶意抢占!
本人刘海泉,现年81岁,老家家庭住址是益阳市资阳区大码头街道办事处建新里社区九组谭家院子巷7号,原益阳市饮食服务公司职员。我自上世纪八十年代离开益阳,原在资阳区大码头谭家院子巷7号那栋面积为180.02平方米的老房子被女儿女婿租给刘元保居住。没想到,后来女婿病故,我的房子被租户刘元保假冒我的签名,侵占了我的房子,独吞了90万元拆迁款!被我告上法庭后,因刘元保提供虚假证据使我败诉!
我于1982年停薪留职去云南经商,留下老伴在家。1995年,老伴病逝后,我大女婿谭新贵掌管钥匙,把房子租给了一个叫刘元保的人。2002年,我回过一次家,在家中看到一个陌生女人,原来她自称是刘元保的爱人,他们已从我大女婿谭新贵手上买下了我的房子,可我大女婿说是租给他们的,当时我也就没说什么回到了云南。2004年,我大女婿谭新贵不幸病逝,我也就没有管我那栋旧房子的事。直到2015年底,我的第四个女儿打电话告诉我说,说大码头这里要拆迁,要我回家处理一下那套房子。我当即回家,找到住在我家的刘元保,告诉他们我是回来处理这栋房子的。没想到,刘元保竟然说,这栋房子被他们花36800元从我女婿谭新贵手上买下来了,并出示了三张所谓的收款收据以及有我名字的《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我一看,那三张收款收据分别是:1999年1月5000元注明了是“购房款”,1998年3月28日刘元保支付谭新贵贰万元(20000元)却是个人往来,2002年8月捌仟元(8000元)载明的是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而三张收条共计才33000元,与所谓36800元“购房款”数目并不相符!再者,凡有我名字的《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也并不是我的亲笔签名!我找到房产部门查询,发现房屋产权手续还没有过户,也就放心了。但到国土部门查询土地使用证时,发现我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早已于1998年6月30日被刘元保作了变更,而且我的名字签名也是被人假冒的!我仔细一想,就算刘元保从我大女婿手上购买房屋是真,但从他出示的所谓购房收款收据的日期来看,购房款还没有付清就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这合常理吗?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便于2016年3月1日向资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刘元保告上法庭。
就在本案进入审理程序时,2016年10月,资阳区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竟然让刘元保领取了90万元拆迁款!当我得知此事找到拆迁办时,拆迁办工作人中称要找社区,可社区说他们没钱,钱是拆迁办给的!就这样互相推诿!
2016年10月,在案件开庭进入法庭调查环节,刘元保和妻子曾能姣狡辩说他们购买房子后随即入住,由于无法联系上我,故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我说,2002年回益阳去过谭家院子看自己的房子,曾能姣住在那里,她说买了这房子,可我问女儿女婿到底是租给他们的,还是卖给了他们,我女儿女婿一再强调是租给他们的!而即使真的购买了房子,我本人回来了,是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最好机会,可为什么没有呢?还要说无法联系上我?还有,我大女儿刘金辉出示了一张1998年3月28日由刘元保和谭新贵的双方签字的租房合同,载明了租房日期,位置,期限,月租金,证明刘元保夫妇居住的我的房子是租的不是买的!当我指出凡有我名字的签名是被人假冒的,刘元保夫妇污蔑我死去的大女婿谭新贵,说是他代我签的名,而谭新贵的字迹我认识,根本不是这些假材料上签的字体!
然而,由于刘元保手上虚假证据的存在,致使一审法院(2016)湘09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刘元保与我女儿女婿签订的所谓“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我理解一审法院,毕竟打官司是讲证据的。不过,我通过查询法律专著发现: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这是针对动产买卖的,不适用不动产买卖。国土证过户涉嫌违规操作,不能作为房屋买卖的合法佐证,且在资阳法院的行政庭审理中,对有争议的证据应依法不予采信;无论怎样,刘元保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即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规定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条件,故不能根据该条的规定取得我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刘元保应依法将房屋返还给本人。
另外,我已向法庭提交了物证鉴定的申请书,申请对刘元保出具的假冒我签名的所谓“证据”进行笔迹鉴定,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清白,违法犯罪行为将无处遁形!
租人家的房子,通过搞名堂变成自己的,真不要脸!
现在刘海泉上诉到了法院二审,刘老提出要笔迹鉴定,但法院说要刘老的大女婿、女儿当年笔迹,而大女婿已故,加上笔迹鉴定费用太高,刘老一时拿不出费用。于是想到去公安报案。然而,公安说法院正在审理,他们不会立案。目前形势反而对刘老不利,麻烦高水平的律师指点一下刘老如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疑似刑事犯罪的,应当暂时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查清楚再审理!一切证据需要老百姓自己解决,还是人民的法院吗?
只可能是两种情况:一种是确实如老刘所说,租住人是卑鄙小人造假恶意侵占了房子,这确实涉及刑事犯罪,司法机关不能冷漠和纵容,否则互相推诿是失职!另一种情况是老刘女儿女婿早年不会料到房子会拆迁值这么多钱,便草草背着父亲做了些手脚贱卖了房子,老刘回来发现后见有这么多拆迁款心痛不已,正好借房产证还没过户之机又来要回房子。如果是这种情况,老刘一方也确实可笑!所以,期待法院和公安搞清楚,这事情很有教育意义!
租房人是否玩了套路,公职人员是否受了好处?自有水落石出的一天。应当严查,一切犯罪从严打击。
这事我来提个解决建议:如果说确实是租房造假侵占了房子,应该绳之以法;而如果是刘海泉女儿女婿背着老人家卖掉了,作为受益一方的买房者,做人应该讲道义,毕竟是人家的房子给你提供了这么一个发财的机会,你就应该分一部分利益给刘海泉!现代社会,就是提供信息给人赚了钱,受益者也会给一定比例的信息费呢,莫说这套房子本来就是人家的!所以,法院完全应该可以拿这个理由组织双方调解(注意,这仅是指真的买房的情况)!
我认为,不管到底是否发生买卖,房产证还在刘海泉名下,先按物权法106条判决后再处理!
怎么不见刘元保一方出来说话?不说话,说明你们真是造假骗取了刘海泉的房子,做人不能这样!
2017-03-17 15:54: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