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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食膳人家客人食物中毒-图

2018-11-19 20:18:18发布8次查看
9月13号我和同事去宁远出差,另带当地一同事到处于宁远财政局边上的食膳人家餐厅吃饭,吃完饭没什么太多感觉,就觉得那个店的菜不怎么好吃!12点多开始吃,1点多吃完。我们同行从冷水滩过来出差的两个人回酒店休息,当地的同事去上班!过来出差的我们在下午两点多的时候都觉得不舒服,但是都以为是起太早了,所以不适应,就都没讲!4点多的时候我实在胃痛的受不了,想吐的时候我才跟同事说我有点难受,他也告诉我他也很难受!我当时就打电话给中午一起吃饭的同事,问他有没有这种状况,得知他也是一样的情况!这时候我们才意识到是中午吃饭引起的,然后我们就一起去店里要个说法!到店说明情况后店里领班一直想推脱责任,说我们为什么来店里不去医院,态度非常不好,事情没讲清楚就扭头走了!当时我们三个胃还一直不舒服!
后面店里的厨师长可能意识到我们真的不是很舒服,就带着我们三个去宁远县中医院做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三个人当中就有一个人上吐下泻!然后我们的检查结果出来后,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过来的挂号费事店里厨师长出的,后面的医药费厨师长不愿意出,所以是我们自己垫的!然后三个人就开始打针输液,一直到晚上11点才搞清楚回酒店!最后医药费是店里的店长过来补给我们了!回酒店后胃还是一直隐隐作痛,到1点多才睡着!第二天也就是9月14号,店里店长约我们去店里吃个饭,但是因为早上我们的肚子还一直不舒服,所以就没去!然后他们也没有说把这个问题解决好的态度!然后我们过来是工作的,就先到了蓝山处理工作的事情。
下午6点多接近7点的样子,店老板打电话过来,口气嚣张要我们带着病例去找他,态度非常不好!搞得好像他才是受害者!像这种情况,老百姓还能有个安全的生活环境吗?还能到外面消费吗?还敢到饭店吃饭吗?呼吁相关部门管一管,理一理这种不良商家!!还老百姓一个良好的生活消费环境!!
尊敬的网友:
2017年9月13日,消费者邓某某、潘某某、李某某(以下简称“投诉方”)向我局投诉宁远县食膳人家餐饮店(以下简称“被诉方”),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对涉诉事件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我局确认,9月13日,投诉方在中午大约12时到被诉方店里就餐,当餐点了六瓶冰啤,菜品包括“海鲜一家亲”(包括花蛤、大闸蟹、生蚝和虾)、“海皇粉丝煲”、“爽口藕尖”、“酸萝卜炒牛肚”共四个菜品各一份,当餐消费金额177.00元。投诉方就餐完毕后离开店里,到下午五点多钟,投诉方三人感觉腹痛并伴有呕吐、腹泄现象,便怀疑是中午就餐引起身体不适,遂到被诉方说明,被诉方要求先到医院检查。投诉方便到宁远县中医医院检查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600多元,后来被诉方予以补偿医疗费700元。到14日下午,投诉方三人症状基本消除。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说明:三人“初步诊断食物中毒”。
2、被诉方宁远县食膳人家餐饮店位于我县舜陵街道泠江中路,该店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311260241035,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经我局检查,该店场所整洁,设施设备功能完整,从业人员办理了健康证并公示,未发现过期食品。检查食品安全管理,落实了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未建立食品进购查验记录(我局对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我局依法提取了涉诉海鲜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
3、经我局调查,投诉方曾向被诉方要求予以协商解决,未果。
我局依法对涉诉双方组织了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宁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在此事件中处理迅速,及时维护了消费者利益,也为后续事件的解决提供了解决方式,值得点赞。但是鉴于消费者对调解结果不甚满意,消费者如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也是漫漫无期。
建议:消费者不如接受调解,并且宁远县食药监局应加大监管力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该商家进行一定的处罚,以儆效尤。
2017-09-15 2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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