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我因合同纠纷向岳阳市仲裁委提请仲裁,2016年9月18日,岳阳仲裁委员会作出岳仲决字(2016)35号裁决。
岳仲决字(2016)35号裁决存在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决以及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证据等。
我找到岳阳市政府法制办反映情况,法制办回答我:岳阳市仲裁委不属于我们管,是个四不像的民间组织。我又找到是政法委,接待我的工作人员很同情我,但回答我:岳阳市仲裁委也不属于我们管。我再找到岳阳市纪委,得到的回答也是:岳阳市仲裁委不属于我们管。
作为一个可以拿国家法律来任意裁决的岳阳市仲裁委居然没有人管它,而岳阳市仲裁委主任吴和平仗着是个没人管得了的衙门,在岳阳肆意枉法裁判,民怨载道,难道他真的无法无天了吗?难道岳阳市仲裁委真的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没有监督它的部门和机构吗?我一个下岗弱女子到哪里去喊冤?谁可以管得了岳阳市仲裁委这个奇特的机构?
廖卫律师:参考意见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条规定:“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综上,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行一裁终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法定的申诉途径是在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廖 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行政维权,较大、疑难民事纠纷代理,受理各类实名举报(材料请发邮箱:csu16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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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社局有没有领导接受组织调查
我去过了,咨询了,态度不好,其中进门左手第一个态度很好,中间的那个态度不好,问久了不耐烦
2017-03-02 10:38: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