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控告人:田吉甫,男,64岁,土家族,小学,务农,住慈利县甘堰乡,万佛寺村十三组。电话:13467443968
被控告人:田谋臣,男,77岁,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址同上。电话:15074435496,系田忠甫之父。
被控告人:田忠甫,男,43岁,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址同上。系田谋臣之子。
被控告人:田仲才,男,46岁,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慈利县甘堰乡万佛寺村四组。电话:18374418011
控告请求:
1、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盗伐林木54棵,共19.44m3的刑事责任。
2、依法赔偿控告人的经济损失约3万元。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在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后,84年进入登记册,后来颁发了林权证,在林权证上控告人承包中凸山的面积为5亩,其荒山有杉树、枞树,马尾松树等林木多棵。四至界止:东抵沟止,南抵路止,西从路沿书甫地边至64号界桩止,北从64号界桩沿中甫山界至65号界桩止。当时被控告人田谋臣也在中凸山分得了一块熟地,并栽有农作物,未见一根树木存在,因被控告人田谋臣、田忠甫在中凸山没有树木之因,所以就没有进入林木林地登记册与颁发林权证所在。多年来,控告人中凸山上的树木成材后,俩被控告人田谋臣、田忠甫心怀鬼计,利用控告人没经管中凸山的林木林地与控告人已搬出此地在外居住之因素,伙同被控告人田仲才,三被控告人共同策划盗划林木计划,于2013年12月份被控告人田仲才受俩被控告人田谋臣田忠甫的指派在控告人中凸山砍54棵树木,其中38棵杉树、16棵枞树,共计19.44m3树木,此事发生后,控告人知情就连忙赶往居住地,中凸山看见树木54棵已被砍倒在山上,有的树木被砍成2米多一节倒在此内放着,控告人就找三被控告人论理,其中田谋臣、田忠甫说是叫田仲才砍的树木是自家的树与控告人无关,因控告人势力没有三被控告人强,处于无奈,控告人就叫村委、乡政府、林地站、司法进行报案、调解,以四至界止不清、调解未果,控告人说我有林权证,其四至界限很清楚,再来田谋臣、田忠甫在中凸山没有树木也没进行登记过,同而也没有林权证存在。难道三被告砍的树木不是我的吗?俩被告人存在着人际关系,从县至乡,某些人员包庇俩被告人盗伐的行为,对于此事迟迟未处,其因原控告人之妻吴采梦曾检举过俩被控告人田谋臣、田忠甫,加上田清甫三人,乱砍乱伐树木126棵,共计30几立方米的行为却得到县林业公安较轻处理,把刑事之案变为行政处罚,俩被控告人因没得到刑事追究,更加变本加厉,有保护伞撑腰,不久前就把原在中凸山上砍的54棵树木搬回家,三被告目无王法与盗伐的行为已触犯了《森林法》与《责权责任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作为慈利县林业公安某些工作人员袒护包庇俩被控告人盗伐的行为,应得到纪律处分,控告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财产不受到损失,依法执笔,特恳请新闻网络媒体领导、同志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为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为谢。
呈
控告人:田吉甫
2014年3月16日
天下乌鸦一般黑.没有办法的啊
田吉甫:
您好!
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3月16日,您在华声在线网站发贴反映我局工作人员袒护包庇被控告人盗伐行为。获此举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控告“田谋臣田忠(仲)甫田忠才等三人盗伐林木”的问题
1、控告人及被控告人的基本情况
控告人:田吉甫,系慈利县甘堰乡万佛寺村13组村民;
控告人:吴采梦,与田吉甫系夫妻关系;
被控告人:田谋臣,系慈利县甘堰乡万佛寺村13组村民;
被控告人:田忠甫系田谋臣之子(一直在外务工);
被控告人:田忠(仲)才系慈利县甘堰乡万佛寺村4组村民;
2、控告人反映的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3日,吴采梦(女、联系电话:18797514909)专程来到我局书面举报:田忠(仲)甫2013年9月份,在只办理3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中凸山上砍伐松树和杉树84棵,砍伐其他地方42棵。
3、调查处理情况
案情一:经查,2013年5月17日,田忠(仲)甫在当地乡镇林业站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号0517018)壹份,数量3 立方米,树种:杉树,采伐起止时间:2013年5月18日至2013年6月30日,办证后就外出打工,未在规定的采伐时间内实施采伐。2013年9月,田忠(仲)甫给父亲田谋臣打电话,要求其父请几个劳力把中凸山的杉树砍伐几十根,准备修建房屋用。田谋臣接电后雇请了田春甫、田建甫、田忠才三人到中凸山砍伐林木。案发后,经我局技术人员现场检尺,田谋臣等人实际采伐杉树162件,计伐倒木材积8.9498立方米,折活立木材积为12.9557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认定该采伐行为属于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期限采伐林木的滥伐林木行为,应定为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木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滥伐林木刑事立案标准为15立方米,盗伐林木刑事立案标准为3立方米)。2013年12月26日,我局以慈森公罚字(2013)第0045号文书对违法行为人田忠甫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①责令补种苗木300株;②罚款22374.5元。2013年12月27日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目前,该处罚决定正在执行中。
案情二:经查,2013年9月,田谋臣在雇请田春甫、田建甫、田忠(仲)才三人到中凸山进行采伐杉树的同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田春甫等三人采伐了中凸山自已林地内的松树21件,计伐倒木材积2.017立方米,用于冬天烤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认定该采伐行为属于滥伐林木行为。2013年12月26日,我局以慈森公罚字(2013)第0046号文书对违法行为人田谋臣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①责令补种苗木50株;②罚款1000元。2013年12月27日将处罚决定书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目前,该处罚决定正在执行中。
二、关于控告“我局办案人员袒护包庇田谋臣等三人乱砍滥伐”的问题
1、控告人称“林业公安把刑事之案变为行政处罚”的问题。
由于上述两件案子的违法主体不是同一个人,案情一的违法主体是田忠甫,案情二的违法主体是田谋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对违法主体应分别进行处理。再根据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木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两案均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属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故此,我局在执法中对当事人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处理,属依法处理。控告人所说“林业公安把刑事之案变为行政处罚”的说法不成立。
2、控告人称“林业公安工作人员袒护包庇不作为”的问题。
经查,我局办案人员与被控告人员无任何亲戚关系、无任何经济关系,都是秉承“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进行办案,不存在任何袒护包庇被控告人的行为,更不存在不作为的行为。
三、关于控告请求的问题
1、控告人请求“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盗伐林木54棵,共19.44立方米的刑事责任”的问题。
控告人所陈述的林木数量、材积等问题与我局调查情况有出入,具体情况在本回复中有明确解释。
2、控告人请求“依法赔偿控告人的经济损失约3万元”的问题。
建议控告人应在“确定林地权属、界定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予以解决。
希望此次的回复能令您满意!如您有任何疑问,请您联系我们。
慈利县森林公安局
2014年4月4日
2014-03-16 14:31: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