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们是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锣鼓村赵家塘羊光仑村民组村民徐陵英(女,身份证号:432321193210******)的三位女儿,我们从出生到成年一直都在赵家塘羊光仑村民组,1980年分山到户时我们都在赵家塘村羊光仑村民组分有山林地一直至今没变动,系徐陵英家部分山林地使用权的按份共有人。我们家五人的山林地被益娄高速-龙光桥镇政府征收办征用3.9739亩,所取得的土地征用补偿款114567元应归五位人按份共有,现我们主张该部分补偿款的五分之三,即68739(114567÷5×3=68739元归我们三人所有。
我们家的征收款听说于2016年5月村委在我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已支付给夏千里一人了,我们户主是徐陵英,夏千里是顶职的教师,于2016年11月5日我们姐妹找到龙光桥镇锣鼓村支部委员会了解情况,书记曹云晖(手机:15973700319)及会计李迎建说我们的林地征收款被夏千里领了,但夏千里(龙光桥镇中心校的教师,手机:13874329483)从未向我们三人提及相关事宜。我们想查看我们的征收款被领取手续,会计李迎建说领取凭证上交了,我们三人未与他人签订任何转让林地协议,未出具任何书面放弃山林所有权、使用权的协议,也未委托他人代领林地征收款。鉴于上述情况,特请村委会及镇政府征收办各位领导查实并归还我们应得的山林征用补偿款68739元。 谢谢!
我们已请示龙光桥镇征收办及锣鼓村曹书记数次,曹书记日里万机,老是置身事外的态度,至今都无正面回答,老是开会、要找谁联系、你们要自己找他要等等,我们找了夏千里,他无意归还,无奈之下,麻烦政府领导督查指示,感激不尽。
如果是他一个人领了那就是你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了!协调不成就起诉咯
1、这涉及村民资格、村民待遇的问题。有村民资格的人才能享受村民待遇。是否有村民资格,最主要的条件是户口,有户口是有村民资格的山林是在1980年分了山的人员,且此山林分配70年不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 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土地承包是以农户为承包单位进行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具体落实到农户的每个成员身上,不是个人的承包经营权,而是农户这一“户”的承包经营权。而且,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确定以后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并非以每个成员为单位。
承包经营权70年不变,是指农户这一户的承包经营权不变,不是指每个成员70年不变。
这一户的承包范围也不会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减少而发生变化,如果有征收补偿款,征收发生时该农户内的有效成员才是利益获得者。
征收发生时,户口已迁出的成员,法律上不能继续享受征收补偿款。
而实际上,农村在处理这种问题时,也有少数家庭愿意分一些给已经迁出户口的成员,但是不分也没有错,也不违法,完全出于情义。
2016-11-24 16: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