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化西河湖南海螺矿山开采占用兴林村土地问题
二00八年,西河镇兴林村村民肖满贞、游满桃、刘助光、廖益梅等因湖南海螺矿山开采征租占用该村土地200多亩,质疑海螺占地的合法性,要求西河镇政府公示征占该村土地的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批文,批准征用的面积,征地范围及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以确认湖南海螺矿山开采区征地的合法性,但即使如此最基本的合法合理的正当请求,却被西河镇政府拒绝了。在无数次请求无果后,村民无奈采取上访形式向上级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公示,获得了新化县国土局、娄底市国土局、湖南省国土厅的答复及复核意见书,六年后(2014年1月17日)西河镇政府也作出了答复(附件见后),在省、市、县、镇的回复书中,不难看出:市、县国土局的回复,都以各种理由强调了征占兴林村土地的合法性,相关补偿安置到位的规范性,却刻意回避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对省政府批准征地2.2428公顷的(2006)政国土字第1730号的勘测定界红线图只字不提,对凭此征地批文少批多征的近1800亩土地是否非法不作界定,省国土厅的复核则否认2007年1月30日前就已经征用兴林村200多亩土地的事实【见本册19版新征补协(2007)3号】,政府将征地事实隐瞒不报的作法到底有什么难言之隐?还请上级彻查。
在村民得到省厅的复核意见书后,要求西河镇执行时,竟称海螺有采矿许可证无需申报土地使用证,有权占用村民耕地进行矿石开采,对海螺非法占地采矿行为极力袒护。村民坚称:海螺占用不属于审批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就是非法,就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西河镇人大主任周建湘回答说:兴林的土地不是没有批,而是(1730号)审批单上写不下“兴林村”三个字了。对政府领导如此低智商的回答,我们只能表示深深地遗憾,对如此政府官员的法制观念感到痛心,对当地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环境深表担忧。值得庆幸的是,新化县国土局长崇洁郁、娄底市国土局长刘会和均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现己接受组织审查,或许在海螺的非法用地事件中也有其“功劳”一份。湖南省国土厅于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依法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娄国土资访查字[2008]09号),由此可以确定,娄底市和新化县国土局作出的复查意见和回复都是错误的,是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看来上级部门也该就海螺问题给上千失地农民一个合理的说法了。
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开办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认为国土资源局既行使矿产管理职权又行使土地管理职权,只要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就同时取得矿区范围采矿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在取得采矿权方面,《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矿权人享有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等权利,该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可见,从事非农业建设(包括矿山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进行建设。
从上述规定可知,矿产资源开采权和土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由矿产资源法律规范和土地管理法律规范进行调整。需要取得采矿权和采矿需要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分别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采矿权后,采矿权人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属于《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事项,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虽然国土资源局集地矿行政管理职能和土地行政管理职能于一身,但其行使地矿行政管理职权时,充当的角色是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依据是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使土地行政管理职权时,充当的角色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采矿权一样,土地使用权是经申请、批准取得的,取得采矿权后不申请使用土地,是不可能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
由此可见,当地政府某些官员的说法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一种对老百姓极不负责任的说法,是一种瞒天过海的行为。我们兴林村村民会依法维权捍卫自已生存的土地,生命不息,维权不止。
新化西河镇兴林村海螺项目全体拆迁村民
2016年10月12日
从镇、到省级部门都是这么批复的,建议不要在纠结这个事情了
2016-10-12 17:4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