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如此接访
我叫李武雄,现年63岁,系岳阳市盛业新型建材厂法人代表。
说起2016年10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刘庭长对我的接访,这还得从七年说起。
2009年我租用岳阳市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土地办厂,租期三年,且约定三年后继续优先租赁。
签订合同以后,我先后投资290多万元,自建厂房900多平方米,硬化场地20多亩,于2009年底投入生产,2010年5月我厂生产规模和生产质量居于我市同行业领先地位,是湖南省认证先进企业。日产量达到十万块免烧环保砖的生产规模。产品十分畅销,月利润达到三十万元。如果正常生产秩序不被违法拍卖打乱,两年内完全可以回收投资和盈利。当时我可以说是事业有成,春风得意。就在这个时候,祸成天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30日将岳阳市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给银行的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使我厂被迫停产至今长达五年之久。现在我是一无所有,倾家荡产。
自2011年起,我一直都在向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申诉上访,一直都在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上访,我成了一个100%的申诉上访专业户。申诉上访五年,我得到的都是从骨子里浸出来的漠视和欺骗。是执法者利用政府强权的百般抵赖和狡辩。我恨各级党政机关的官僚作风,恨司法机关的腐败,恨执法者的胡作非为,巧取豪夺!!!
五年来,我过着地狱一般的生活,现在我已被迫流落到广东,靠摆地摊和卖烧饼为生,我已是白发苍苍,风烛残年。就在我绝望的时候,2016年8月30日上午十时25分,我接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对方说是立案二庭的刘法官,约我到法院了解我申诉上访的情况。这是我被非法断水断电生产场地惨遭破坏,被迫停产五年以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主动约我到法院反映我的诉求,使我又一次看到了希望。
2016年十月十日上午八时,我如约赶到岳阳中级法院立案二庭,我在法官接待室等了20来分钟,刘副庭长和王法官来到接待室。刘副庭长让我反映案情和诉求,王法官做笔录。我直奔主题,一针见血指出法院的拍卖在以下四个方面违法:
一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拍卖不动产和其他物权,应当在十五前公告。岳阳中级法院2011年4月22日来我厂张贴拍卖公告,只过了八天,2011年4月30日将其拍卖给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其拍卖程序违法,拍卖行为无效,应予以撤销。
如果人民法官都认为拍卖程序违法是小事,不值得纠错,不能撤销其违法拍卖,这本身就是我国司法法治和法官队伍现实状况的悲哀。因为严格的执法程序就是为了对政府权力以程序约束和制衡。防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特权胡作非为,巧取豪夺,危害一方。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窃珠者诛,窃国者候。防统治者随心所欲和逍遥法外的虚伪法治。官府恶政和官僚腐败对人民的危害性远甚于刑事犯罪。
在本案拍卖程序违法这个铁的事实面前,每一个负责任有担当有良知的法官必须正面回答的问题。当然也包括岳阳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因此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裁定本案拍卖程序违法,其拍卖行为无效,应予以撤销。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拍卖前,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书。
2011年4月22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付胜芳和曹明法官来我厂张贴拍卖公告时,我厂正在生产,叉车、装载车穿梭般来回奔跑,占地20多亩的货场上堆放着100多万块多孔砖,4辆大卡车排在货场上装多孔砖发往“岳阳帝苑”房地产开发工地。当时我向他们提出:我建了这么多厂房要求补偿,在签字的时候,我发现问话笔录上没有写上我的诉求,于是我在签字的时候就补上我的诉求,我的签字是:我投资巨大,请考虑我的搬迁困难和补偿。在拍卖前,我多次到法院执行局分别向付胜芳和曹明法官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将我在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一并纳入拍卖,他们分别答复我:“我只能向张金波(岳阳市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张我的权利。”在我明明是新增建筑物实际权利人的情形下,付胜芳和曹明置法律和我的合法权益不顾,多次驳回我的执行异议,于2011年4月30日将张金波抵押给银行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拍卖给了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依法通过评估机构,将我在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评估作价,一并纳入拍卖,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单独拍卖其抵押给银行的土地使用权,使我在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失去了土地使用权,成了空中楼阁,造成房屋和土地分属不同主体的局面,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物权法》第二百条。
四 合同具有相对性,法院拍卖时不能主动引用我同张金波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第四条要求我无偿搬迁,即便拍卖,法院也只能通过向张金波交涉,要求其主动启动法定程序,先解决合同纠纷后再行拍卖。
我根据以上四条法律依据,向刘庭长提出四个问题:
1 法院的拍卖是不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其拍卖程序是不是违法?
2 我是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实际权利人,也是本案拍卖财产的利害关系人,请问刘庭长答复我,我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适不适格?付胜芳以我提出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为理由,驳回我的执行异议,是不是违反了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
3 物权法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一并处分。法院单独拍卖抵押给银行的土地使用权,使我在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失去了土地使用权,成了空中楼阁,造成房屋和土地分属不同主体的局面,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是不是违反了《物权法》第二百条?
4 法院主动引用我与岳阳市汇美包装制品公司的厂房租赁合同第四条要求我无偿搬迁,是不是违法了合同具有相对性的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以上四条请刘庭长给我明确答复。这是我从广东赶到法院参加接访的目的,我想也是刘庭长今天接访我的目的。
先把谁是谁非,是谁在违法的问题解决了,后面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刘庭长想了十来分钟以后,对我说:“我不是法院领导,也不是你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对你提出的四个问题我一个也答复不了。”刘庭长看了一阵他手中的材料对我说:“你这个合同是厂房租赁合同而不是土地租赁合同,而且只租了三至四亩土地作为生产场地,在合同上并没有体现你在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的资产。所以这个风险应该由你自己承担。”我当即给予严正驳斥:“一合同具有相对性法院不能主动引用我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任何条款作为其违法拍卖的法律依据,这最起码的法律常识。你作为法官,这个问题你应该比我更清楚。我投资自建厂房办厂其资产归投资者所有,这个问题你也应该比我清楚。”你今天的说法,不由得让我想起2011年违法拍卖发生以后,付胜芳为了推卸违法拍卖的法律责任进行地百般抵赖和狡辩。2012年7月8日上午八时左右,付胜芳和石峰两位法官把我叫到执行局会议室,石峰搬来几本厚厚的法律书籍,说我自建的厂房没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是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作价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拍卖。我与他们据理力争,你们手里没有规划部门的违章建筑认定书和处罚通知书,即使是法院也没有权力直接认定我厂是违章建筑。从上午九点一直争到中午十二点下班,他们手里有强权,争论的结果是可想而知,其实这是怎么回事,付胜芳和石峰作为法官,其心里应该是非常清楚的。
公生明,廉生威,公正是法律的生命。
作为人民的法官,只有公正了,才能明明白白的断案,清清白白的做人。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法官也向我提出过这个问题,你自建的厂房有房产证吗?我说:我是租赁的土地,没有国土证,不可能有房产证,她见我非常着急的继续申辩,她非常和气地说:你不要着急,我明白了,中小型企业,绝大部分都是租赁土地办厂,厂房都没有房产证,这不是一个问题,在这里我要感谢王法官,感谢她的公正与明白。
我对刘庭长说:“你今天的所作所为与付胜芳和石峰如出一辙,这难道就是你把我从广东约来的真正目的?”刘庭长说:“我今天没有说你的是违章建筑。”我说:“事不同理同,你们明为接访,实为狡辩。找歪理,寻邪路你们一如既往,严法规,落实处从不下地。”
我说:“那你把我从广东约回来干什么?”刘庭长说:“我把你约到这里来主要是了解情况以后向领导汇报。”我又问:“法院领导什么时候答复我,我什么时候来找你?”刘庭长说:“领导不能直接答复你,我也答复不了你,你只能去找付胜芳解决问题。”
我又问:“信访工作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不合理诉求解释到位,实际困难帮扶到位,无理缠访依法处理到位,你今天不是一条都没有落到到位吗?我从千里以远满怀希望如约来到岳阳中院参加接访的结果还不是和原来一样等于零吗?”
这时时钟已指向十一时三十分,刘庭长说:“今天就约谈到这里吧。”
这就是我参加接访的全部过程。
这个问题想要一次性解决到位那是不可能的
不是一次性解决 是根本不想解决
关于对岳阳市盛业新型建材厂负责人李武雄发帖的回复
一、关于本院依法拍卖岳阳市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土地、房产的过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桥头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阳市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美公司)、张金波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汇美公司所属的位于岳阳市冷水铺花果畈村的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面房产和附属设施时,本院司法技术室委托岳阳正阳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岳阳方源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汇美公司的182000平方米土地进行评估,评估价为6319.41万元;委托湖南经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友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经典评估公司对总建筑面积为41926.47平方米的11栋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5367.52万元;委托岳阳三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附属设施水泥道路、水泥地坪、挡土墙、围墙、下水道、生活及工业用水管道、供电线路及设施、烟囱、伞形水塔、绿化等进行评估,评估价为675.2103万元。上述资产评估价共计为:12362.1402万元。(上述评估资产不包括建材厂的添附设施)
2010年6月22日本院司法技术室依法委托湖南金格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岳阳晟扬拍卖有限公司、岳阳昌廉拍卖有限公司、岳阳鑫城拍卖有限公司共四家拍卖公司拍卖上述资产,四家拍卖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2010年11月18日分别在《岳阳晚报》《长江信息报》《三湘都市报》及相关网站发布了《拍卖公告》,因标的存在的一些显性瑕疵以及价格因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致使第一、二次拍卖流拍。2011年4月15日,四家拍卖公司在《长江信息报》及相关网站上发布第三次拍卖公告,定于2011年4月30日上午9时30分对上述标的依法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此次拍卖共有3位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最终该标的由竞买人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以拍卖保留价8600万元竞得。2011年8月31日,本院裁定上述土地及地面房产和附属设施财产权归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所有。
二、关于该拍卖土地上的租赁人岳阳市盛业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建材厂)所提异议的审查情况。 2009年1月17日,汇美公司与建材厂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将汇美公司的一栋两层房子和旁边的一排平房租给建材厂使用,年租金16000元,租期三年,自2009年1月25日至2012年1月24日;建材厂需要对厂房内部进行装修改造,须经汇美公司同意,今后撤走时,装修的不动产一概不能拆除;租赁期两年后如遇国家或集体征用拆迁或银行要求处置时,需建材厂搬迁,汇美公司提前三个月通知建材厂,建材厂应无条件搬出,并按时结算,终止合同;结清费用后,建材厂按汇美公司的规定期限离场。2011年4月22 日,本院在现场张贴公告明确:“请各租赁户按合同约定自行终止租赁关系,并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搬迁完毕”。同日,本院与各租赁户作了调查笔录就此进行了告知,建材厂主要负责人李武雄在调查笔录上陈述,该租赁合同是一年一租的短期合同,不影响搬迁,只是暂时没有找到地方,并在该调查笔录上签名时签署意见:“以上情况我已知道,请尽量照顾一下我们的困难”。
2012年3月13日,岳阳市政府授权岳阳市水利建设投资公司将市土地储备中心竞得上述土地的一部分进行王家河综合治理工程安置房开发建设。2012年6月12日,建材厂李武雄向本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提出“恳请人民法院责令相关拆迁申请人对执行异议申请人进行合理拆迁安置补偿”的要求,理由是其为善意承租人,租赁权及新增建筑物的物权应受保护。本院于 2012年6月27日对其书面回函认为:第一,自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竞得汇美公司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冷水铺花果畈村的二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面房产和附属设施后,建材厂与汇美公司、张金波续行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汇美公司、张金波无权用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财产与建材厂续行签订租赁合同。第二,建材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不具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的主体条件。汇美公司、张金波与银行和信用社系列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建材厂及所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汇美公司、张金波与银行和信用社系列案件执行的问题。第三,本院没有权利和义务责令相关拆迁申请人对执行异议申请人进行合理拆迁安置补偿。
随后李武雄向岳阳市纪委和本院院长申请监督执行并要求本院纠正违法执法行为,并督促赔偿经济损失290万元。2012年7月3日,本院执行局执行法官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协调未果,同年8月3日本院执行裁判庭会同执行法官共同召集李武雄等有关当事人再次召监督听证会,在会上就有关问题作了明确回复:一是本院的执行程序到位,不存在执行枉法行为;二是租赁合同的签订是在土地抵押查封之后,新增建筑并未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为了生产搭建的附属物是实行合同的需要,是违法建筑,不享用物权;三是租赁是用益物权,补偿的对象是财产的所有权人,租赁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四是2009年建材厂和汇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银行处置资产时建材厂应无条件搬迁。
建材厂负责人李武雄在网上发帖后,本院又于2016年10月21日再次接待李武雄,听取意见,对其提的问题再次进行释明,其异议本院已多次审查答复。
感谢网友对我院工作的监督、理解与支持!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2016-10-12 11:54: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