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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杨家塘养猪场排污,污染村民水源

2018-11-18 7:19:46发布17次查看
关于杨家塘养猪场排污污染水源问题,早几年本村全村民曾向环保部门反应过,环保部门也来提样过,叫猪场整改可几年过去了,还是没动静,环保部门从此也没在过问,包括鲤溪镇府也知道,也参与调节,可跟本没有解决任何问题,望这次通过红网有相关部门重视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专栏网友“关注农村人”:
你好!
为了更好的查处网友你在湖南红网百姓呼声专栏网络反映《宁远县杨家塘养猪场排污,污染村民水源》的畜禽养殖污染信访事项,请湖南红网网友“关注农村人”及其他信访人直接向宁远县畜牧水产局(tel:0746-7221231)、鲤溪镇人民政府(tel:0746-7682012)、宁远县环境保护局(tel:0746-7222055,或“12369”环保举报平台电话、微信)来电来信来访反映或者直接拨打宁远县 “12345”热线电话投诉反映该畜禽养殖污染信访事项。
环保信访接待室
2017年9月4日
根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注: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的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的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注:包括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第七条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见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的第五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们环保信访接待室已对湖南红网百姓呼声专栏网友网络反映《宁远县杨家塘养猪场排污,污染村民水源》(网友“关注农村人”)以及《关于宁远县杨家塘村水库严重污染一事》(网友“接吻鱼”)的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鲤溪镇杨家塘村养猪场的畜禽养殖污染信访事项进行了信访登记,我们宁远县环境保护局会和宁远县畜牧水产局(tel:0746-7221231)、鲤溪镇人民政府(tel:0746-7682012)共同调查处理宁远县鲤溪镇杨家塘村养猪场的畜禽养殖污染信访事项。环保查处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请湖南红网百姓呼声专栏网友“关注农村人”和网友“接吻鱼”及其他信访人向宁远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询问。
环保信访接待室
2017年9月8日
2017-08-31 21: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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