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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秦简酒业喊话酒鬼酒公司:请把1200多万资产还给我

2018-11-18 6:09:02发布12次查看
酒鬼酒公司:
我叫秦齐树,湖南湘西自治州秦简酒业有限公司、保靖四方陶瓷有限公司、保靖县秦简茶科技公司原董事长(联系电话186xxxx9555)。
我公司是一个曾获得国务院认可的湘西武陵山区片扶贫龙头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60多个、解决1400多个当地少数民族家庭脱贫致富,被国家轻工部、国家民委评定的“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因为你公司的过错,已造成我公司1200多万的公司合法财产被湖南两级法院以判决的方式让你生吞恶占,还让我背上700多万元的债务,企业基本“死亡”等恶劣后果,痛心疾首,万般无奈,我在这里向你们喊话,请大家一起来评评这个理(假如还是共产党领导,还有公理的话)。
【我的要求】
1、要求酒鬼酒公司赔偿我公司因被告过错造成的723万货物损失。
(事实与证据链目录及书证见附件一)
2、要求酒鬼酒公司按《产权移交备忘录》移交545万元公司债权。
(事实与证据链目录及书证见附件二)
【事实证据】
1、为什么要酒鬼酒赔偿我公司的723万元货物损失?
两方进行股权转让后,四方陶公司获得可向酒鬼酒公司供应包装物优先权,酒鬼酒在其公司向四方陶公司提供了保管仓库,四方陶公司送的包装物可向放置在该仓库内,仓库内存放的均是酒鬼酒公司特供的酒瓶专利品,双方关于使用验收的惯例为:酒鬼酒使用酒瓶没有质量问题即为验货成功,酒鬼酒公司才给四方陶公司签收入库单,依据此惯例及对于酒鬼酒公司的信赖,四方陶公司向酒鬼酒公司指定的该仓库送库存货物达723万余元,此库存货物出四方陶公司的仓库均真实记录在2009年使用的电脑中,且出库单均有四方陶公司销售人员朱太权的签名,运送司机及车牌号码在出库单上均有明确的记载。2012年,酒鬼酒公司不通知秦简公司的前提下,擅自将此仓库拆除,该723万的货物下落不明,四方陶公司曾提起反诉赔偿。
(一)四方陶公司所提供的关于723万存货存放在酒鬼酒仓库的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相互之间高度关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高度关联的证据孤立认定,并据此确认723万库存不属实,明显的违反了诉讼中的证据认定规则。
本案审理过程中,湖南省高院确认了四方陶公司提供了四组证据以证明723万存货存放在原酒鬼酒公司的仓库。
第一组证据:有公安机关证明2009年仓库产品明细账;第二组证据是朱太权的证明及一审调查朱太权的笔录及调查杨建军的调查笔录;第三组证据是照片以及酒鬼酒公司老一号仓库的库存货物;第四组证据是2007年11月29日到2008年8月31日,酒鬼酒公司陶瓷分公司产品出库凭证。
关于以上证据的证明方向,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得到公安机关核实,确定了2009年在四方陶公司电脑中的数据,数据的记载能反映产品的型号、数量、价值、用途,不能因为公安机关怠于与实物进行核对就否认其证明意义,四方陶没有单方作假制作产品明细账动机;第二组证据朱太权的证明证实:2007年到2009年有货存放在酒鬼酒公司,而2007年到2009年的货涵盖了产品明细账及出库单中的产品,一审庭审过程中,庭审笔录显示,酒鬼酒公司对朱太权的调查笔录没有异议;第三组证据能证明酒鬼酒老一号仓库中存在原四方陶公司生产的包装瓶,这一事实证明原一审时酒鬼酒公司所称仓库中没有四方陶公司的包装瓶是虚假的,同时根据一审时法院调取的杨建军的证言,即“用一个开一个入库单票据”,可以证实,存在仓库的四方陶公司包装瓶因没有使用,不可能开票据付款,库存的包装瓶不可能系酒鬼酒付款而购买;第四组证据出库单有四方陶公司销售人员、保管员、司机等签名,出库单抬头显示有“酒鬼酒”字样。以上证据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即:四方陶公司在酒鬼酒公司原仓库存有价值达723万元的包装瓶货物,已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而不应将四组证据人为分开孤立认定。
(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申请人调查取证的申请,违反民诉法证据规定,仅组织双方实地查看,未依法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取证程序明显违法。
2017年12月11日,秦简茶公司及秦简酒公司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吴法官及合议庭进行证据保全后,该院组织吴法官前往酒鬼酒公司,可方式仅为组织当事人前往老一号仓库实地仓库实体查看,没有制作勘验笔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本案申请人依据仓库老保管人彭桂花提供的线索,酒鬼酒公司烤酒房后面老一号仓库内存有四方陶公司的包装瓶库存,酒鬼酒公司是否有原四方陶公司的库存包装瓶一直是审理该案723万库存的重点,证据保全有紧迫性和价值性,不及时勘验很可能导致关键证据的灭失,因此,应采取现场勘验的证据保全方法。可该院进行证据保全时,仅仅进行实地查看后,便要求酒鬼酒五日内单方提供一号仓库库存的货物数据,并强行要求申请人开庭质证,其取证程序明显违法,酒鬼酒公司所提供的数据完全不能反映现场查看的实际库存包装瓶的情况。另,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向湖南省高院提供重要证人彭桂花的取证线索,因彭桂花系酒鬼酒公司经手申请人库存包装物的保管员,入库均有酒鬼酒仓管人员彭桂花的签名,酒鬼酒法务部副部长方笑在参与现场查看库存时声称酒鬼酒公司没有彭桂花其人,系虚假陈述。法院采纳酒鬼酒方笑的陈述,当天下午,吴法官在一审法院查询酒鬼酒公司数据时,入库单都是彭桂花签字,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彭勇成的调查笔录因彭勇成没有出庭,不构成民诉法中的证据的种类,其笔录系法院诱导或串通下的虚假证言,申请人一方系对“2009年库存产品明细账盖章”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法院认定申请人对彭勇成其他虚假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系故意扭曲事实。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声称对原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彭勇成进行了调查并制作笔录,但至今申请人也没见到笔录的内容,法院宣读的笔录内容也不知是否为彭勇成所签,根据宣读的内容,有两类:一是关于“09年库存明细账”盖章的真实性确认;二是称数据是四方陶公司自己做账的数据,未经公安部门核实,库存数目是否真实以《全部股权价值评估咨询意见书》数据为准。申请人是对盖章的真实性确认,认为盖章确认了库存的数据系从四方陶公司处获取。申请人庭审中当庭对彭勇成所作的第二类证据予以否认,认为其侦办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的意见和笔录不能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其证言系高院法官诱导或串通进行的虚假证言、笔录。申请人没有对其证言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法院明显歪曲事实。
(四)保靖县金锋陶瓷厂员工向树明证言证实了金锋陶瓷厂从2003-2010年未生产酒鬼酒老款包装瓶的事实。
湖南省高级法院违法证据保全后,第二次庭审中酒鬼酒代理人声称实地查看的老一号仓库中的老款包装瓶部分是从保靖县金峰陶瓷厂购买所得。2018年3月24日,保靖县金峰陶瓷厂的员工向树明作出如下说明:2003年至2010年,保靖县金峰陶瓷厂从未生产酒鬼酒公司老款产品,足以证明酒鬼酒代理人声称实地查看的老一号仓库中老款包装瓶部分是从保靖县金峰陶瓷厂购买所得的代理意见是虚假的。该说明系庭审后新出现证据,属于新的证据,抗诉时应当进行审查。
综上,申请人在酒鬼酒公司仓库存有723万余元包装瓶是铁的事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却采纳彭勇成虚假证言,系枉法、徇私办案。本案723万元仓库存货的事实应当得到确认,法院应当支持申请人的反诉请求。
二、酒鬼酒公司对545万元公司债权为什么不按《产权移交备忘录》移交?
2007年7月4日,申请人保靖县秦简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简茶公司)与被申请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酒鬼酒公司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酒鬼酒供销公司)将其在申请人保靖四方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陶公司)的100%股权以2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秦简茶公司,并明确转让时酒鬼酒控股的四方陶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545万元的资产及所有者权益,即:货币资金37.2万元,应收账款160.5万元,预付账款24.8万元,其他应收款9.6万元,存货净额312.9万元;货款可以抵扣股权转让款等。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进行产权交接并制作交接清单,但酒鬼酒公司未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产权交接并制作清单,秦简茶公司一再请求移交资产并制作清单的前提下,酒鬼酒公司仍拒绝进行产权交接但同意双方于2007年7月24日签订一份《产权移交备忘录》,该产权录再次明确了双方财务移交、办公综合移交、土地过户移交及实物移交事宜,移交方式为:双方工作人员核实登记并制作移交清单,双方各执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二十四天后,即2007年7月28日,酒鬼酒公司才将其名下的湘泉保靖陶瓷有限公司土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四方陶公司的固定资产)过户到四方陶公司名下,2007年11月29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酒鬼酒及酒鬼酒供销公司在四方陶公司的股权变更至秦简茶公司。
股权转让后,秦简茶公司发现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库存、现金等资产均不存在,多次向酒鬼酒公司提出移交请求,酒鬼酒公司称秦简茶公司受让股份后不会影响其生产包装物,该包装物均可以直接销售至酒鬼酒公司以抵扣未支付完毕的股权转让款,秦简茶公司被迫经营向酒鬼酒累计供货1393万余元。
2009年9月8日,酒鬼酒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款支付未到期前提下,酒鬼酒公司恶意提起诉讼,并以抵押的土地贬值等不当事由恶意申请诉讼保全,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将秦简茶公司及秦简酒公司、四方陶公司共计400余亩土地查封,导致秦简茶公司资金断裂,该院初审判决于09年12月6日生效。此时,秦简茶及四方陶公司的原法人代表秦齐树此时因涉嫌刑事案件被限制人身自由。此案历经近十年,经历了初审、再审、发回重审,初审,上诉二审再审五个阶段,直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再233号民事改判但仍系明显的错误判决。
总之,酒鬼酒公司你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借法院之手,用判决之形式,致法院违法立案、违法保全,恶意诉讼造成我公司“休克”、法人不得不筹资却被处非抓捕后果,导致我公司723万货物被你公司空手套白狼“合法盗取”,545万元应移交的公司债权至今未交,你好意思吗?你们心安吗?!
喊话人:秦齐树
2018年5月21日
附件一:
事实及证据链:
(1)我方公司发货单若干张及送货人张太权证明产品存放在酒鬼酒公司烟筒仓库。
(2)处非单位(保靖县公安局)扣押的我公司电脑制出的发货清单。
(3)仓库保管员彭桂花证明货物被处理(转库、使用、损毁)。
(4)一组照片证明:酒鬼酒公司提供四方陶公司存放酒鬼专利产品包装物的仓库被酒鬼酒拆除且重建;酒鬼酒公司拆库将四方陶存放的产品转移至老一号仓库;从外拍摄老一号仓库内有四方陶产品;拆库时间与转库挂牌的时间均是2012年;拆库转至老一号仓库内的产品现场照片一组均在二审法院卷存。
(5)酒鬼酒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存货清单(即使不实,但证明有货)。
(6)向树明录音(新证据)显示:保靖县金锋陶瓷厂2003-2018年从未生产酒鬼酒公司老款产品,证明酒鬼酒公司在高院开庭时时提交证据虚假,代理人说假话。
(7)保靖县处非办领导刘维章等证明将723万元货物没有进行资产审计,故证明法庭认定的相关的资产审计报告、鉴定意见不真实。
(8)酒鬼酒公司原相关负责人杨建军证明此仓库有我公司货物且货物没有移交,是遵循的“用一个开票一个”的履行协议惯例。
(9)开庭笔录显示,酒鬼酒公司在质证时对以上送货用货事实及未移交货物的情况没有异议。
附件二:
事实及证据链:
(1)酒鬼酒公司与秦简茶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及《产权移交备忘录》明确约定,转让给秦简公司的包括545万元的资产及所有者权益,即:货币资金37.2万元,应收账款160.5万元,预付账款24.8万元,其他应收款9.6万元,存货净额312.9万元。
(2)询问笔录(四方陶瓷公司负责人姜雪秀)显示:酒鬼酒公司合同约定资产不实;约定的这部分资产没有移交。
(3)谈话笔录(彭浩林、方笑等人)显示:酒鬼酒公司没有移交约定资产且这部分资产不实。
(4)银行协助查询单及石油公司的证明:合同约定的货币资金37.2万元、24.8万元及预付款,经法院查实无此两笔债权。综上说明,约定的545万元流动资产不真实,没有按约定移交,也不能移交。酒鬼酒有欺诈嫌疑,应该承担不实的赔偿责任。
(5)按照供货款可以抵扣股权转让款的明确约定,经酒鬼酒公司的账务确认,至酒鬼酒公司2009年9月8日起诉时,秦简茶公司的四方陶瓷公司已向酒鬼酒公司供货总价款为13931497.24元,合同正在履行,证明秦简茶公司根本不存违约问题。
此事件在网上说作用不大,只要通过上诉让法院判决。
2018-06-04 16: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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