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实施几个月了,但是长沙百联东方商厦一直不给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负责人总是搪塞,说公司没有赚钱领导不同意,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是否注意到这点?这种视政府法律法规不顾的情况是否应该应该及时得到处理!!!
您好! 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他处已缴存的除外。 第二十条 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单位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其他特殊困难的。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可以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正在积极与单位联系,您可携带您的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向中心法规处进行投诉。电话:0731-85160385.谢谢您的来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