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堂正正的长沙市公安局,如此回复令人费解,诚然叫新官理旧事实属无奈!
其一:1992年8月珠海市委宣传部向长沙市公安局发来商调函不假,但一个月后,珠海市人事局不同意单调,只能双调,因我夫人不愿意去珠海市,未能调动。我立即回复政治部王自平、柳光武两位副主任,并要求回宣教科工作。王自平当时回答,这个问题要请示局领导。第二天,王副主任回答我:“市局不再安排我的工作,要自行调出。”我个人有何能“自行调出”?况且,中共珠海市委宣传部与长沙市公安局同属共产党领导,商调不成,怎么成了“自行调出”?
其二,原长沙市公安局在1994年12月依据(1983)101号劳人干函作自动离职处理决定书上称:我不上班,请问谁安排了我的工作,有何人事调动文件和指令?就连新上任的《公安周报》负责人陈曙光安排编辑部办公室搬家时都未安排我搬动。
其三,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赋予我的多种权利为何被长沙市公安局剥夺,反以与《条例》相冲突的过时文件了事,而且连《决定》都不敢与我本人见面。直到2003年我找市局政治部询问如何处理我的问题时,才获本《决定》复印件。
其四,1994年夏,我自己到市局政治部干部科找周忠杰、舒木兰,请他们把人事档案转人才交流中心,市局未办,为何反说市局劝我转此手续不从。如果稍有品质之人,绝不如此瞎说。
总之,我还得忠心感谢今天的长沙市公安局在关注我的问题。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我们也非常感谢你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