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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对长质监罚字[2012]第[0901]号的处罚不服请求退款

2018-2-26 21:39:43发布12次查看
我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参加机构代码年检时,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直接要我们交纳1000元罚款才能允许年检,在此之前并未接到过任何电话和信件等通知;多次说情都不理睬,无赖交完1000元罚款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质监罚字[2012]第[0901]号)并通过了年检.现对该处罚书上违法事实:使用未年检的、失效作废的代码证.以上事实已违反《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据《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1、责令整改;2、处以1000元罚款.不服.我们认为:第一,我公司机构代码证未过期有效期到2014年01月15日因而没有失效,也没有登报作废.第二,《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无年检标识机构代码无效无效并不等于失效作废好比我们平常说的瞎眼失明和天生无眼;第三,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不得收费;所以我们请求退款并作出合理的解释.谢谢!
长沙衢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到贵公司来信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情况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反馈如下: 一、关于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是企业的“身份证”,与居民身份证码、商品条码共同形成我国的三大基础编码,是国家及地方开展宏观调控、建立征信体系、法人库、电子政府及各类“金字工程”的重要基础数据。目前已在银行、税务、统计、外汇、外交、公安、铁路、海关、工会、社会保障、建设系统、银监会、法院、检察院等二十二个部委及领域广泛应用,从2009年开始,国务院电子政务系统使用了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成果,随着代码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组织机构代码已经成为我国诚信体系建议的关键基础数据。同时,组织机构代码在我市的诚信系统建设、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以及银行、统计、民政、编办、税务、公车管理、社保低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此,对组织机构代码的数据质量提出了更高地要求。 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承办单位—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管理所,是我局下辖的直属事业单位,其业务办理的依据是国家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制定的《湖南省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册》、《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规范》和补充规定。 二、来信反映问题的说明 “市长信箱”来信中所反映的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的情况,该所也进行了调查。贵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办理新证后,2011年没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检手续,一直至2012年5月16日因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变更才过来办理手续。对于该单位提出的问题,做出以下说明: 1、根据《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2011年没进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该所针对没有年检进行了处罚,金额1000元。 2、因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根据湖南省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的规定,只收取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的相关费用148元,并没有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如贵公司还有任何疑问,可与信息所联系,联系电话:8863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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