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农民土地,村民集体请愿,资兴市林业局请还我们土地?
最近我村村民集体请愿,村民请愿的原因是:资兴市丫和村全村400多人,属于资兴市偏远山村,我村唯一的依靠就是我村1万多亩土地。1961年林权“四固定”和1981年“林业三定”时,国家依法确权给我村16000多亩的土地,靠着这16000亩土地我村解决了温饱,走上了致富的道路。可是近几年来,滁口林场利用其与林业部门的特殊关系,伙同林业部门有关人员,在没有进行任何征收征用的情况下,首先将靠近东江湖的面积为930亩的“将来任”山场侵占,然后又采取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非法勾图的方式将我村“西边岭”13000亩土地划到自己名下,至此滁口林场侵吞我村集体土地将近14000亩,剥夺了我村将近90%的土地,断送了我们致富的唯一依靠,致使我村成为了全乡乃至全市最贫困的村,大部分村民被迫离开家乡。
2012年有人大代表实在看不下去,以人大代表建议的方式向人民政府提出质询,滁口林场明知理亏,便向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人大代表承诺提供相关证据,可是一直没有兑现。村民知道情况后群情激奋,多次上访,联名向有关部门请愿,要求政府查清事实给农民一个交代,可是已经将近两年了,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惊闻该消息后,我百思不得其解,疑虑很多,在此请教资兴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1、滁口林场是林业局的下属单位,但山场不是随便能够改变性质和有关国土资料的,有关人员是否到国土部门查了相关资料?如果查了结果是什么?能否公开?
2、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是需要征收征用的,而一个市(县)一次征收1万多亩的土地可不是件小事情,但是为什么大家都选择了沉默?
3、有关山林权的法律规定“林业三定”确定的山场是不能随便改变的,为什么有关行政部门会改变有关权证,依据是什么?有关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犯罪?
3、滁口林场利用其特殊优势跟农民争土地,无论从知识,还是从财力上都比农民有优势,将一个村1.6万亩土地占了1.4万亩,占了将近90%,如果确实如此是不是有点过分?有关部门应不应该认真查一查?
4、滁口林场是不是还存在采取相同手段侵占其他村集体土地的情况?
本人是丫和村村民,从小生活在这个村里,这两个山场也一直是我们的依靠,现在突然听说被滁口林场侵占,心情万分悲痛,作为一个农民知识、信息和能力都是有限的,希望资兴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查清事实,主持公道,消除疑虑为谢!
丫和村一个普通村民
2015年7月30日
据了解我们村也被滁口林场非法强占了很多林地,甚至把祖辈就一直住下来的宅基地也被圈到了滁口国有林场,真的是很过分,资兴市林业局利用国有林场抢占农村集体土地,获取国家生态补助资金,现在迫于林业局的“淫威”,农民没有办法,按照他们纯朴的观念觉得土地还在村里实际占有使用,但是我可爱的农民,从法律上你们的土地已经被国有林场实际占有,他们已经在领取国家对这些土地的补助资金了,我想如果资兴市委、市政府不处理好类似事情,迟早有一天会爆发的,我希望资兴市委、市政府应当主持公道对滁口林场的类似情况予以彻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国有林场大多始建于50年代未或60年代初,山林面积根据国家政策,初期的山林法定面积一般是经过“四固定”山林面积清册,“山林定权发证”后的由各县、市颁发的“山林权证”,这些凭证都是法定的合法有效的管理山林的依据。文章所说的本人认为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有“诽谤”、“恶意中伤”之意。
一、林场的性质及山林面积的来由你清楚多少?林业局更改的你有依据为何不公开?
二、所为的一次性征收10000多亩,你所认为的征收依据是什么?
三、你既然明知山林权证是不能随便改动的,哪请问为什么还要逼林业局变更滁口林场的山林面积呢?难道集体土地要管护,国有土地就能随意变改吗?
四、林场是凭合法有效的山林权证及山林划界认定书进行管理合法经营的了几十年,是谁争谁的地?
五、滁口林场是否存在争土地这个话题是得请相关权威部分或人事进行查实以正视听。
处理山林纠纷或争议,凭得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法律为准绳,任何红口白牙都不得信口雌黄,更不得混淆视听,拢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国有林场大多始建于50年代未或60年代初,山林面积根据国家政策确定的,初期的山林法定面积一般是经过“四固定”山林面积清册,“山林定权发证”后的由各县、市颁发的“山林权证”,这些凭证都是法定的合法有效的管理山林的依据。文章所说的本人认为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有“诽谤”、“恶意中伤”之意。
一、林场的性质及山林面积的来由你清楚多少?林业局更改的你有依据为何不公开?
二、所谓的一次性征收10000多亩,你所认为的征收依据是什么?
三、你既然明知山林权证是不能随便改动的,哪请问为什么还要逼林业局变更滁口林场的山林面积呢?难道集体土地要管护,国有土地就能随意变改吗?
四、林场是凭合法有效的山林权证及山林划界认定书进行管理合法经营的了几十年,是谁争谁的地?
五、滁口林场是否存在争土地这个话题是得请相关权威部门进行查实以正视听。
处理山林纠纷或争议,凭得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法律为准绳,任何红口白牙都不得信口雌黄,更不得混淆视听,拢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我同意三楼的说法,林业局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发林权证或调处山林纠纷有法定程序,不可能随便更改或乱发证,如果真象一楼说的滁口林场强占了集体土地,哪么就拿出依据吗,现在是法治社会,有理有据的事尽可说心大胆走法律程序。
2015-07-31 01:2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