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来, 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用一直虚假鉴定欺蒙患者我;他们一些人无视党纪国法,违背道德良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践踏法规,故意造假,欺蒙百姓,编织谎言,妨碍司法,自毁形象的行径并非危言耸听,我有铁的事实证明,分篇证明。我将对所说的每一句话承担法律和道德责任。
今天我讲的是第七篇。继续逐条驳斥卫计委主任曾烈辉于今年11月7日给我的一个不公开的,偏离主题,歪曲事实,践踏法律,企图转移他人的视线,为刘胜利等人恶意炮制虚假鉴定开脱的回复。曾烈辉回复中的第三条原文是:
“ 三、2014年5月15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组织专家鉴定组主持召开了鉴定会,患者对鉴定程序签字认可。同年5月22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根据鉴定专家组意见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益医鉴〔2014〕10号),结论为本次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理由已在分析意见中说明。”
今天接着驳斥这一条的后半部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理由写在鉴定结论中,就必须依规写在鉴定结论中,没有写在结论中就不合法。你曾烈辉能把鞋子穿在膝盖上吗?
其实,益医鉴【2014】1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全部五条分析意见条条有悖于事实与公正,有悖于科学常理!
分析意见的第一条说“骨折为巴尔通骨折”,违背事实。入院时我的腕关节没有脱臼,关节面间隙均匀,不是巴尔通骨折,而是克里斯骨折。鉴定组故意要说成是伴有腕关节脱臼的桡骨远端骨折——巴尔通骨折。篡改病历的恶意十分明显。
第二条说“院方…告知…该骨折必须手术…进一步明确诊断,确有手术的必要性。” 鉴定组没有对院方此观点进行医学科学分析,也没有说“采信”、“支持”或“认可”;同时将患者认为手法复位加外固定完全可以达到治疗目的,万一不成功,也不会错过手术治疗的最佳期这一合符科学常理的理由丢弃。这至少违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条说“…患方未积极主动配合而导致手术延迟。”
专家组没有采信医院方的“该骨折必须手术”,也没有否定患者保守治疗的科学性,凭什么要患者配合手术呢?违背了连最起码的推理常识。
第四条说“该骨折为巴尔通骨折,……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治疗方案,或多或少有腕关节功能障碍。”伴有腕关节脱臼桡骨远端骨折通过非手术治疗达到治疗目的的例子比比皆是,更不必说我当时的没有腕关节的桡骨远端骨折了。——明明知道当时没有手术的必要性!
第五条说的是鬼话,造假者看不到明显的肌肉萎缩,看不到关节活动大幅度受阻,却肉眼看到了正中神经的损伤已基本恢复。
曾烈辉主任:你的鞋子再好,穿到膝盖上没有用;鞋子烂了,穿在膝盖上仍然是烂鞋子;用新的错误来掩饰已经犯了的错误,实在是个低级错误。用错误来掩饰刘胜利等人恶意炮制虚假鉴定的违法行为,不仅刘胜利逃不脱应有的惩罚,你也会得不偿失!
这是第七篇。 第八篇继续驳斥曾烈辉的蛮横无理的回复。
你以为是写连载小说吗?神经病。
原以死猪不怕烫,今日听到活猪叫,为人不做亏心事,猪死猪活我逍遥。
2016-12-15 19:5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