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一案四判,株洲市相关法院你到底有多任性?

2018-11-17 22:06:44发布9次查看
案情索引:这本只是极简单的离婚及婚后财产分割官司,但从2009年至今,历经3个法庭,十几个法官,官司一案多判,到现在都未能判清,七年了女方当事人依然带着孩子流离失所,为这婚姻支付了90余万,至今负债30余万,七年来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几度崩溃。
当事人:曾某,男,株洲电业局职工。肖女士,女,邵东质检站工程师。双方年收入加起来近20万,共同出资31.4万于2006年购置了房产,装修10万,但至今双方都声称有几十万债务。
事情经过:2005年6月,由肖女士借贷4万装修了婚房(肖女士父亲出资购买的肖女士单位集资房),在女方居住地与曾某办了结婚酒席。
2006年4月,双方共同出资31万购买了株洲市天元区湘银.紫竹茗苑5栋的房产(银行按揭15万,向肖父借贷4万,向肖女士姑姑借贷2万,加上肖女士住房公积金1.1万,结婚礼金2万,曾自有工资及股票收入、亲戚还款近3万,曾亲戚同事3万元)。
2007年6月,二人婚生子出生,孩子生产前后至离异前所有开支曾某仅承担不足2万,其余由肖女士独自承担。但因曾某与单位王姓同事关系暧昧,常携带此单身女同事房门钥匙并深夜勾留,更在肖女士坐月子期间多次恶言相向,实施冷暴力(女方为剖腹产,生产当天曾让肖从手术台上下来独自给孩子换尿布、穿衣服。肖母病故,曾母未至;出院不到七天让女方独自管孩子并因烦孩子哭泣就要放火烧掉女方住宅等),一度夫妻关系紧张。在肖父的极力劝说下,为了孩子,肖女士一直默默忍受。为挽救两人夫妻关系,肖父提出要夫妻二人早日装修房子,早点把工作调动过去。并在2007年将肖自有集资房出售,肖还父亲11万本金后,尚余4万元,通过现金方式陆续给了曾某,加上曾某工资,共还了9万元房贷。2007年下半年,肖女士借父亲3万,加上兼职收入1.5万,支付了鸿扬家装公司3.5万装修款及室内门、电器灯具费用,肖父赠与家电及配饰2万元。(鸿扬家装付款收据在曾手中,是肖的名字)
2008年1月,因曾某原因孩子肺炎数次病危,住院一个月,但曾某以冰灾单位抢险为由不回家且拒付孩子医疗费,导致夫妻关系决裂。后来仅仅在2008年端午房子过火及2008年11月等两人有寥寥数次交往。
2009年6月,事实分居满1年半,肖女士在株洲市荷塘区法院起诉离婚,主审法官苏睿。未判离。当时曾先生主张债务12万。但因为不是正式庭审,故此无开庭笔录。
2010年7月,肖女士再诉,主审法官谢振宁,判决离婚,孩子归女方,但奇葩的是共有房产及债务未做分割,判决书也是2012年3月才下达。曾先生主张债务32万,判决书上写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及是否已经偿还,故不予认定,对于房产,可另案起诉。
2014年,肖女士就房产分割诉讼于株洲天元区法院,2014年底房产由女方竞拍所得,但判决书上未写明为精装房,对于债务认定银行债务4.6万,“被告曾纪勇所主张的其他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债务的真实性,也不能证明是否已经偿还,故对其主张依法确认并分配的其余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法不予确认。”(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379号第7页倒数1、2、3行,第8页第1行。)在2015年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此判决的最终裁定。(当时曾某主张债务已经上升为63.5万)
按道理事态应该就此了结,然对于肖女士,噩梦仍在继续。
2015年2月,肖女士申请法院执行无损腾房,多次提出应有交房清单,被拒绝,法院口头责令曾只能搬走其私人物品,然在肖借贷38.5万交付全部房屋补偿款后,发现房屋被损坏。
2016年3月,在公证处、执行局法官、湘银物业、110多方见证下,肖女士入室查看房屋(之前曾某一直恶意侵占此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肖女士上门就多次殴打,2010年起曾某更与文某以夫妻名义入住此房,不少于六年.而肖女士一直带着孩子流离失所,住在工地工棚及廉租房内,物业公司至今有人可证此房子一直是曾某及文某居住,肖女士至今无下面的门禁钥匙)。此时房子家具家电全被半空(含肖父赠与肖的私人财产),装修损坏,损失至少10万。
2016年1月,曾某更是丧心病狂的报复法院对其抚养费的执行,把矛盾转嫁到肖女士头上,串通其亲戚,利用亲戚还款给他的流水和给弟弟给其母的赡养费等流水统统伪造成高额借贷,此债务在2015年379号判决书中已有体现且不予认可的,但这次在没有新证据提交的前提下,仅换了法官,就被认定为借贷属实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现针对法官审理过程中的几点不妥质疑:
1、肖女士曾于几次庭审中递交了录音证明,此录音文件中清晰的可以听到2008年录音时候止曾某自承共欠私人债务13万,其中肖女士亲属的有8.5万元。那么我们可以推论截止2008年年底,曾某欠其亲属的私人债务不足4.5万元。其中谌姐(谌辉,伍力洪之妻)的已偿还一万,尚余一万。但在2016年,伍力洪起诉肖女士和曾某,说至今债务分文未还,很明显是恶意虚假诉讼。
2、申请调查曾某工资收入及银行流水,曾提供了7个银行账号,但法官仅仅对工资卡调查,且明显流水显示曾工资每月3700元,福利及奖金每月1600-3600元,于婚后半年内曾的流水曾出现大额异动,高达80万,证明曾某有偿还能力无需高额借贷,这些大额收入都以取现方式去向不明,且曾某有隐匿财产的嫌疑,曾某的工资收入一直自己掌握,不曾用于家庭开支,就算曾有借款,10年了也应当已经偿还。
2、曾某在法院自承其单位有两套集资建房,以他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出售了一套的指标。
3、曾某在法院自承2008年装修期间夫妻已经感情破裂,房子一直是其和后妻居住,且房屋竞拍时不含装修及家具家电,所以这些他都拆走了。
4、曾某和其弟弟都说借条是2006、2008年所打,在肖女士提出要做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时,才改口说借条是离婚诉讼期间(2009年)私人所打。
5、2006、2008年所谓的借贷都是存款凭条,起诉状中曾的弟弟提交的存款存入卡号为2942079980110010568,而曾所提交证据存入账号为4367422942070016557.
6、对于民间借贷的成立,按律应借据真实可靠,有转帐凭条但此案中仅有存款凭条且借据不真实。
7、对于钱款性质的确认难道仅仅凭借存款凭条就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欠款吗?尤其是2008年1月的存款,发生于春节期间,是曾说他弟弟委托他取出给他乡下母亲的赡养费,目前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此款用于肖和曾的共有房产的装修,且仅有证据证明装修款是肖琼支付,曾出资的家具家电其已经带走,装修好房子肖也未入住,肖在法院竞拍时候是以房屋现状即精装修的房子竞价,并支付了一半补偿款,如今怎么能再次承担此来历不明的“装修款”呢?假使这断定为共同债务要肖承担一半,那曾10年工资收入及共有家具家电共计90万,肖女士理该分一半,但现在在哪里?
8、按照谁主张谁提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证明此款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但案件审理中一直是被告一为原告佐证。
9、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41条也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见,“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其中日常生活需要指的是夫妻双方及子女日常必需事项,如日用品购买、医疗、子女教育、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财产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二)、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但此案中明显肖女士没有借款合意且全不知情,2008年起双方已经事实分居,其后债务是用于曾与后妻生活,与肖女士无关。
10、依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者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据此,夫妻之间只能就“日常生活需要”具有代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否则,对另一方无约束力。
纵观此案中,肖女士为买房支付53万(含购房时候的父亲7万,姑姑2万,房屋补偿款40万,自有兼职收入及工资4万),为装修第一套婚房支付4万,独自抚养孩子到9岁花费约36万(含在此期间强制执行了抚养费4.68万),十年共计87万,8年更与孩子流离失所,虽然房子执行到位,但因装修损坏无法入住及出售,而法院对于此原来不予认可的债务的再次认可,又将增加近10万的莫须有的债务,这将给母子精神上更为恶劣的摧残,妇女及儿童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
更让人愤怒的是,对于此隐匿财产,婚内不轨(湘银物业可证)、孩子抚养费也要强制执行(对方多次以未探视孩子为由拒付抚养费,但其探视经过株洲市神龙公园幼儿园李老师等都可以证明),多次殴打肖女士(月塘派出所可证)、腾房中恶意抵抗执法(天元区执法局陶广法官可证)、恶意串通亲戚虚假诉讼(同一时间5起诉讼且借条伪造可见)的人,法官非但不制裁,反倒为此违法恶性行为撑腰,不知道法律的公正公道在哪里?公民的良心在哪里?妇女儿童的利益体现在哪里?
一案四判,你们要置法律的尊严于何地?7年了,难道是又要上演另一场秋菊打官司吗?法律啊,你实在太任性!
简单的一起离婚案怎么搞得这么复杂
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法官才可以从中谋取私利
2016-10-09 10:48:07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