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邓正华,男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双峰县三塘铺镇大云村龙二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252219861002****。联系电话:1511598****,残疾人的我借红网一角挥泪盼执行。
2011年10月28日6时40分许,被执行人戴礼军驾驶的湘a40199三轮汽车行驶至s208线20km地段时与申请人邓正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遇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负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先后在宁乡县人民医院住院21天,在湘雅二医院住院39天,宁乡县交警大队于2012年2月5日作出了20122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载礼军负主要责任,申请人因无驾驶证认定为次要责任。经长沙市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2012年6月18日,申请人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于同年7月23日作出了(2012)民初字第1668号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128736元(已支付1万元),尚应付申请人117736元的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向宁乡县人民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仅带申请人到被执行人家走了转,后以无执行能力为借口不了了之至今。经多次催执如泥牛入海杳无音。
申请人邓正华负伤后劳动能力下降,家境贫困,吾不聊生。而被执行人完全具有执行能力,而宁乡县人民法院搞地方保护主义对被执行人不予强制执行,听之任之,行政不作为在省委巡逻组进驻各县的今天顶风不执,不拘留或进入黑名单,对我这个残疾人撒手不管,让我生不如死。把法律当儿戏,庄严的生效法律文书成了一纸空文,可恨又可悲。试问苍天,宁乡县人民法院怎么这样不替残疾人着想呢?在这无奈之际,今特挥泪作墨,蓝天当纸,控告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不依法履职的事实,让天下人知晓我的苦情,知晓当今社会法律苍白无力的真情,借助社会平台与监督部门的行政手段督促宁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惜民如睛,宏扬正义把我的申请执行一安摆正位置,执行到位,让我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精神上得到慰藉,同时敬请正义之士伸出援助之手为我的呼吁点击,让我的心愿得以圆满成功。
此致
敬礼
残疾人:邓正华
2018年4月18日
强烈呼吁伸张正义。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去上级法院上述
2018-04-18 15:5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