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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霸占农民田地自己耕种之背后的利益

2018-2-26 17:39:09发布20次查看
张市长您好!我是浏阳市高坪乡石湾村上兴组的黎武,至从组上新改选了村干部,村干部李招仁因想霸占原水库林权变卖,用尽一切手段霸占农田、人身威胁、等等、我也像浏阳市相关部门反应和上访过,至今都没有任何音讯,自古以来农田是农民的命根,农民没有了耕地谈何生存、谈何人权、希望张市长能帮忙做主,谢谢!!!
信访难同志:
你好!
来信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走访了解,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国家因建设株树桥水库需移民,其中有4户从株树桥库区迁至石湾村上兴组,分别为黎升强一家4人(儿子黎武),毛述桃3人,黎政一家4人,毛承树一家4人,共15人。1994年,原船仓乡(现并入高坪镇)成立株树桥库区林场加强对移民后库区山林营造和管护。2006年,为落实林权制度改革,黎升强等4户移民户将株树桥库区内移民前原承包责任山办理了林权证。株树桥库区山林被定为生态公益林后,2002年以来国家每年给予生态公益林一定的补偿款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工作,我镇林业站、库区林场组织召开移民户会议,按会议决议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款按一定比例分发给高坪镇库区林场和移民户。石湾村上兴组现有村民58户,400多个人口,2011年李招仁担任组长后,根据组民意见,召开了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归属和使用管理的组民会议,大多数组民认为:1988年左右,黎升强等4户移民户移民到本组后,该组按当时的移民政策分配了田、土、山、水给上述移民户,享受组民同等待遇和权利;另一方面根据浏政发(1988)117号文件精神,黎升强等4户移民户库区内原承包的责任山、划分的自留山其权属归现属的村民小组(上兴组)所有,移民时上兴组未将黎升强等4户移民户库区内原承包的责任山、划分的自留山分到户;现国家对生态公益林进行补偿,组民认为应该将其生态公益林补偿款拿到组上进行统一管理,用于组上水利维修、道路维修和其他公益事业,集体共同享受。移民户认为生态公益林补偿款是国家对移民户的关心,并且已经颁发了林权证,应属个人所有,不同意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款交到组上统一管理。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上兴组通过组会决议将分配给黎升强等4户移民户的田、土、山、水全部收回,由组上统一耕种管理(暂由组长代为管理),要求黎升强等4户移民户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款交到组上统一管理,方将收回的田、土、山、水分配给移民户。经调查,组长及组民并未对移民户进行人身威胁。
二、处理意见
(一)关于生态公益林补偿款的问题
根据《浏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株树桥水电站工程库区淹没线以上山林权属换证的意见》[浏政发(1988)117号],第二条明确指出:“迁至县内居住的库区移民户,其原承包淹没线以上的责任山、划分的自留山都应将其权属带至本人现属的村民小组统一安排”。由于当时上兴组未将黎升强等4户移民户其原承包水库淹没线以上的责任山、划分的自留山纳入组上统一安排,2006年浏阳市林业局颁发了林权证,明确了林木的所有权、林地的管理和使用权归山主所有,且生态公益林补偿款是国家支付给对其山林进行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使用权人,而不是支付给未对其山林进行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所有权人。所以,黎升强等4户移民户已领取的株树桥库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归移民户个人所有,不应纳入组上统一管理。
(二)关于组上收回移民户田、土、山、水的问题
根据《浏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株树桥水电站移民安置区调整承包田、土、山、水的通知》[浏政发(1987)22号],明确指出:“重点安置到官渡、古港、城郊、张坊四个区和永和镇等地以及投亲靠友回籍插队落户的特殊情况,这些接收安置移民的地方,必须进行承包了的田、土、山、水和自留地、自留山等的重新调整。调整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村民承包田、土、山、水迁入人口与原住人口必须同等对待”。据此,高坪镇要求石湾村上兴组归还分配给移民户的田、土、水。关于山林的问题,由组上重新调整承包,根据《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浏阳市株树桥库区船仓林场相关林权证的函告》[浏政林函(2011)653号]文件要求,从2011年8月1日起撤销(2006)第4306287035号等211本林权证,完善林权证延期换证手续,高坪镇将要求移民户、村组严格按换证要求和程序完善手续,解决好上兴组内山林调整承包问题,并暂扣今年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待林权证换证后将补偿款发给山主,以体现公平合理,维护社会稳定。
20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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