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申请调解书
甲方(申请人):曹检华 男 40岁
住址:湖南省衡山县永和乡永田村新建组
乙方(被申请人):曹仲冬 男 43岁
住址:湖南省衡山县永和乡永田村新建组
丙方(被申请人):曹建华 男 50多岁 曹金华 男 60多岁
住址:湖南省衡山县永和乡永田村新建组
纠纷地点:湖南省衡山县永和乡永田村新建组肖济华的平台红砖老屋左侧一宗土地
四向至为:右边以水泥渠圳为界线 ,下面以水渠圳为界线,右边以马路为界线,上面以水泥马路为界线。
申请事项:请湖南省衡山县永和乡政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执行将位于肖济华的平台红砖老屋左侧一宗土地(右边水泥渠圳为界线,下面以水渠圳为界线,左边以马路边为界线,上面以水泥马路边为界线)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归属甲方(申请人)。
实事和理由:
2011年3月乙方需要甲方土地(位于乙方原老屋周围的土地)建房子,乙方找到甲方协商经双方同意:乙方原位于肖济华的平台红砖老屋左侧一宗土地与甲方原位于乙方老屋周围的土地对换。并在时任永田村村委书记罗秋华的监证下,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
乙方把房子建好在与甲方对换来的土地上之后,丙方就站出来说:甲方现有的这宗地(原与乙方对换过来的土地)有100平方左右是乙方父亲死前已经给予丙方,应由丙方所有。这时甲方就找到乙方问个明白,乙方说:他父亲没有把此土地给予丙方,而且乙方家在八十年代的时候有份《自留土地证书》,九十年代的时候被时任新建组组长即丙方(曹金华)收去说要到乡政府换证备案。2015年乙方到乡政府去查询已对换给甲方的这宗土地备案记录,结果那时候没有备案。乙方又跑到衡山县相关部门去查这宗土地备案记录,还是没有查到。乙方再到永田村九十年代时任村长家问当年换证情况,村长说:那时候没有把乙方家的《自留土地证》交到乡政府,被丙方(曹金华)拿去了。乙方再找到丙方(曹金华)他说:那《自留土地证》被他丢掉了,没有了。(唉!!难怪俗话说贼有贼计,有备而来)
2016年12月丙方(曹建华)开挖土机挖甲方与乙方对换回来的这宗土地,乙方拼命阻拦丙方不要挖,不不要命的躺在丙方的挖土机下面,但丙方还是没有人性的把这土地给挖了,还栽了树在这土地上,而且还霸道的说:再往下过去三丈地也是属于他兄弟俩的。(真的是村里进土匪啦!!想要多少地就得让多少地给他俩兄弟,真的是无法无天啦!)乙方找丙方理论,但理论不过丙方,因为他兄弟俩九十年代分家的时候把这宗地记栽在他兄弟俩的《分家书》里面,其实队上有的老前辈知道这宗土地的原史主人是乙方,但别人不敢作证,这样丙方兄弟俩把别人的土地写到自己的《分家书》里,这《分家书》就成了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铁证了。(按丙方这种手段来说,以后我们兄弟分家时也把别人的土地写到自己的《分家书》里,那土地是不是也就变成我们的啦?)丙方说:乙方父亲把这宗地给予丙方兄弟俩了。丙方兄弟俩找不出给予他们的证据来证明事实。
现在乙方斗不过丙方,只有把矛头刺向甲方。乙方现反口不诚认这宗土地全部对换给甲方,只诚认下面一部分是对换给甲方,上面一部分(100平方左右)是丙方的。2011年3月甲乙双方在协商对换时,乙方也声明说:土地四向,上面以水泥马路边为界线,右边以水泥渠圳为界线,下面以水渠圳为界线,左边以马路边为界线,全部都属于他的土地,并没有声明上面有100平方左右是丙方的。甲方再三的口头强调说:一定要全部换全部对换,否则就不换。乙方同意上面和下面全部对换后才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协议。现在乙方站在丙方地场说,这宗土地有部分地(上面100平方左右)本属丙方所有。乙方的行为构成了违法欺诈行为,以一地多换,一地多卖,骗取甲方土地为自己建房,谋取利益,对甲方造成严重的损失。甲方也对乙方说过:你换地是为了建房,我换地是为了建房,如果我换来的地无法建房我决不换。甲方的老房子现烂得大雨大漏,小雨小漏,换来的地本是准备来建房用地,现被他人夺取。甲方也属祖国的一人民,也应享有国家土地使用权一份吧。
懒得看!
2017-05-18 21:4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