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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交警文天剑伪造证据,请求株洲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违法干警

2018-11-17 7:15:59发布4次查看
本人晏桂莲,女,50岁,住石峰区湘氮老三区2-307,工作单位:湖南湘江氮肥
2013年8月10日19时许,我的女儿黄偲在石峰区铜藕路人行横道线(斑马线)上被湘运集团客运公司湘b34231号客车撞倒,案发后,石峰区交警大队干警文天剑抵达现场进行勘验,干警文天剑当场将肇事司机姓名及电话号码亲笔书写后交付报案人,干警文天剑手书内容为“102线 张秋生 13607442185”(附证据),清楚的显示出肇事司机名为“张秋生”现场勘验照片及监控录像也清楚的显示肇事司机的样貌(附照片证据),但事情真正蹊跷的是,司机潘秋生驾驶证上的面貌和视频资料并非同一个人,为了慎重,我们恳请公安机关认真调查真正的肇事者到底是谁?还死者家属一个真相。
2013年8月19日,干警文天剑在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峰大队第6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却将肇事时根本不在现场,勘验照片及监控录像上根本不曾出现过的案外人袁柏顶替了真正的肇事司机潘秋生(暂时)!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也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干警文天剑在责任认定书中让他人冒名顶替肇事司机的行为,属于刑法307条第二款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且因其行为导致责任认定不明,肇事方拒不支付控告人女儿医疗费,报案人女儿最终因伤不治身亡的后果,该情节属于刑法307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故此,对文天剑的行为,应按照刑法307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文天剑触犯刑法397条,涉嫌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两种程序:一种简易程序,一种一般程序。按照该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交通警察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处理”。本案中控告人的女儿身负重伤,甚至伤情严重的程度达到了最终不治身亡的地步。干警文天剑却目无法纪,以“未造成人身伤亡”才能适用的简易程序处理本案,明显触犯刑法397条,涉嫌滥用职权罪,且因其行为与控告人的女儿在医疗期间得不到肇事方赔偿,最终死亡的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此,对文天剑的行为,应当以刑法397条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该案的驾驶员潘秋生在事发当时没有与准驾车型相符合的a1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且潘秋生在事故发生以他人顶替自己以逃脱罪责,以构成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罪。
袁柏本非该案的驾驶员,但为了让潘秋生逃脱无证驾驶致人伤亡的责任,自愿顶替潘秋生,且在法庭上公然做伪证,已涉嫌包庇罪,伪证罪。
综上所述干警文天剑让案外人顶替肇事司机的行为涉嫌伪造证据罪,以简易程序处理有人身伤亡案件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且导致了控我女儿死亡的后果,情节非常严重,应当按照刑法307条、397条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已向检察院举报文天剑)。同时潘秋生,袁柏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在案件发生后,株洲市石峰区公安局袒护犯罪嫌疑人,不依法立案进行查处,在此,我以极其悲愤的心情,向红网求助,请求红网将我的帖子发出来,监督株洲市公安局依法办事主持正义,严惩弄虚作假,执法犯法者!
晏桂莲
网友你好,该起意外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晏桂莲已经多次上访,株洲市公安局信访110已经按照程序进行了调查、回复、回访,区政法委和区检察院也进行了多次答复。
民警文天剑因工作不仔细存在瑕疵的问题,已由单位进行通报处理。至于该民警是否存在徇私枉法的问题,我们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若检察等监督机关确实发现有违法事实,将遵照执行法律的处理结果。欢迎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监督民警的执法工作。有新的意见或线索可以直接拨打电话28687061。
石峰大队
2015年1月23日
2015-01-20 20: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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