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以房产局产权处处长罗旭光为首的团伙性乱作为的检举报告
我名谢伟,男,50岁,住芦凇区建设二村十栋203号,现自然人,房地产开发商系原株洲市南苑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后续处理人,银滨楼项目一楼资产和南苑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遗留资产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联系电话:13973379688。
因株洲市房产局产权部门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0年2月8日将00159636号房权总证办理了转移分户登记,2010年6月21日办理的更正登记(由株洲胜英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到株洲胜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此行为致使我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损害(注:2009年3月开元公司有意将银滨楼资产处置,开元公司总经理吴铁多次与我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我当时付了壹万元人民币给开元公司作为用于购买银滨楼项目一楼资产的定金。
2009年9月10日,经中国能源火电建设公司总经理皮新明以及多位领导的批复,同意将开元公司与南苑公司在银滨楼项目上的资产协议处置给合作的一方。2009年9月25日,开元公司、南苑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中,双方约定:"将银滨楼项目一楼资产处置给谢伟卖给谢伟。”此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侵害第三人的利益,我也按承诺承担开元房公司、南苑公司在银滨楼项目上以及南苑公司后续遗留问题上的债务。因此,该《执行和解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为此事,我多次向房产局产权部门提出异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我从未去过房产局,房产局是怎么办理出去的?并且要求产权处对于他们的错误行为予以更正。产权处面对我提出的合理诉求,没有任何回应。因房屋权属问题我多次向株洲市房产局提出诉求,要求其将错误转移登记房屋产权予以纠正。
在2012年底,我依据已生效的(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再一次向株洲市房产局产权部门提出将错误登记的房屋产权予以纠正的诉求(注:在芦法民一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吴胜利出资816万元不足以证明其系购买银滨楼a、b栋1楼101、102、105号共1569.12平方米的商铺的51%”),并将此事向房产局局长刘西山反映,刘局长了解大致情况后,让我把诉求提出来交到房产局产权处,让产权处给我办理好就是,谁知道房产局产权处却将我的诉求再一次驳回。为了此事,我多次找产权处处长罗旭光说明情况,希望他能够公平公正的对待处理,不管能不能办理好,产权处对我提出合理诉求,至少也要给我一个答复意见吧。
在我的一再追问下,产权处给我出具了一份房产局“自问自答”的回复意见书,回复意见书上写的反映事项与我所提的诉求根本就是两码事,牛头不对马嘴。我带着所有手续及与房屋产权相关的资料找罗旭光理论,面对我提供的依据,他看都没看上一眼,他说我所提的诉求毫无事实依据,他要我拿出合法的依据出来,以事实依据讲话,办错了没关系,房产局做的事,房产局承担责任。后来我公司员工告诉我,“罗旭光在背后说谢伟是个神经病,要我们不要跟谢伟搞在一起,而且帮谢伟做事千万不要有金钱上的投入,不然到时候会人财两空,帮这样一个人做事搞不好人身安全都会得不到保障,之前他因为钱的事情,他被别人打的要死,这样的一个人,你们真的要考虑清楚该不该跟他在一起共事。”身为房产局产权处的处长,居然能讲出这种没有素质的话来,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危言耸听,制造谣言、捏造事实、挑弄是非、损坏他人名誉,行为败坏极其恶劣。
2015年因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云龙支行与湖南三旺食品有限公司、株洲胜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吴胜利、吴庆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株洲胜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吴胜利将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江南商城银滨楼101号、102号、105号的房屋在株洲市房产局办理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为株房他证他字第1000414016号,致使我谢伟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严重侵害。
该案判决结果第三项“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云龙支行在上述第二项债务内对被告株洲胜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财产(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江南商城银滨楼101号、102号、105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株房他证他字第1000414016号)享有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优先受偿”。
2013年该处房产因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原告郭慧敏、吴胜利与被告株洲胜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谢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6日作出(2013)株中法民四初字第6好民事判决,原告吴胜利、郭慧敏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作出(2014)湘高发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发回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中院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2014)株中法民四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原告不得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确认,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株洲市房产局产权部门,在明知该房屋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还将该处房屋办理他项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房产局产权部门作为审批发证部门,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至少应对该处房产做以下审查:1、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2、申请人是设定房屋抵押权的当事人,且其中一方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3、申请抵押权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4、申请抵押权登记的房屋没有预告登记记载;5、申请抵押权登记的房屋没有异议登记记载; 6、申请抵押权登记的房屋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7、申请抵押权登记的房屋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限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对于此次房产局违法为胜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吴胜利办理他项权证的行为,我将此事反映到了株洲市信访局,信访局告诉我,先把房产局产权处明知存在重大争议的房产违法办理了他项权证这一行为向房产局刘局长汇报一下,看房产局对此事如何处理。
于是我分别于2015年9月2 8日和2015年10月22日前后两次找到房产局刘局长,刘局长当时做出指示,“要求房产局产权处接待处理,能办的就给我们立即办好,能当面答复的就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告他们准确时间什么时候答复,反正我们房产局的答复是全面的公开的,要是在之前的办理过程中的确存在错误,我们房产局纠错就是,任何事情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刘局长讲的这番话才是体现出一个国家公务员的该有的精神面貌。可是刘局长可能至今还不知道,株洲市房产局产权处的行为与他所作出的指示已经背道相驰。对于我这两次所提的诉求,产权处没有作出半点正面回应,他们依旧用他们的老戏法欺上瞒下,指东讲西。他们的这种行为简直就是赤裸裸的犯罪,至国家利益、人民财产与不顾。当今在党中央习主席的领导下,反腐斗争天天在抓,如此“害群之马”还逍遥法外,难道就没有人能管的了他们了吗?
以上所述事项都是事实,株洲市房产局产权部门违规办理房屋权证,房产局产权部门为株洲胜英经贸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2月8日)和株洲胜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6月21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为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为违法,产权处处长罗旭光欺下瞒上的行为实为乱作为。并且在明知株洲市建设南路68号江南商城银滨楼101号、102号、105号房屋权属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又将该处房屋产权办理了他项权证,此行为已存在严重违法犯罪,房产局的上述违法办证行为已致使我合法权益遭受严重的损害,请求市委纪委办公室尽快彻查此事,严惩该事件中违法违纪人员。
姓名: 谢伟
2015年11月24日
关于谢伟就“银滨楼”项目部分房屋权属问题进行信访并要求将该房产办理转移登记至其名下进行网络举报问题的情况说明
各位网友:
谢伟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多次就芦淞区江南商城银滨楼101、102、105号产权登记等问题到我局进行信访。为彻底查清谢伟的信访诉求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和核实:首先,从我局档案馆调取了银滨楼项目产权登记资料;赴株洲市工商局和芦淞区工商分局调取了株洲市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苑公司)、株洲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和株洲胜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英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其次,我局权属处安排测量队协同谢伟到现场了解测量数据和重新核查了银滨楼项目现状,同时,我局派工作人员赴株洲市城建档案馆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谢伟的诉求是否与事实相符。近三年来,谢伟也向我局提交了大量资料:包括生效判决(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一、根据有关资料,经我局认真核实研究,确认以下基本事实:
(一)江南商城“银滨楼”项目的基本情况
江南商城银滨楼项目由株洲市南苑公司和开元公司共同开发建设。该项目于2004年8月10取得株规建[2002]025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规划要点为:按审定总图及方案在江南商城定点建设一栋7层商住楼,计建筑面积10783平方米,其中商业面积4707平方米。建筑高度23.2米,七层,底层2417.70平方米;其土地证为株芦国用2002字第a0123号,用途为商业用地,面积为2416.29平方米。2005年3月3日,我局根据南苑公司和开元公司的申请颁发了株房权证株字第00159636号房屋所有权总证,该总证记载房屋总层数为6层(因第七层是复式层不计层次),总建筑面积10095.83平方米,其中1—2层钢混结构,商业服务面积4120.62平方米,3至6层为混合结构住宅面积5975.21平方米,产权来源为自建。
(二)银滨楼一楼101、102、105门面买卖及产权登记情况
2009年12月25日,南苑公司、开元公司与胜英公司签订编号为00001530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银滨楼101、102、105号房屋出售给胜英公司。
2010年2月8日,谢伟本人代表胜英公司、南苑公司和开元公司申请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为代理人向我局提交了下列登记材料:1、申请报告;2、房屋测量报告;3、商品房买卖合同;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5、胜英公司、开元公司、南苑公司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6、谢伟本人身份证;7、开元公司出具的办证行为不存在异议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书;8、(2006)株中法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9、执行和解协议等材料,谢伟本人在我局“房屋登记受理单”和“房屋转移登记询问表”上签名和摁下手印,我局受理并审查后为胜英公司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并核发了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105024、1000105027、1000105025号三本房屋所有权证。但因办证工作人员疏忽,将“株洲胜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误登为“株洲胜英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事后,株洲胜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现上述房屋登记产权人名称有误,遂于2010年6月21日向我局提出不涉权的房屋产权人名称更正登记申请。我局受理后注销了上述三本房屋所有权证,重新核发了产权人为“株洲胜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三本房屋所有权证(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127916、1000127913、000127923)。
二、关于对谢伟信访事项的答复
(一)我局为胜英公司办理银滨楼101、102、105产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登记行为是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谢伟)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提交资料齐全,我局为胜英公司办理上述房屋登记并核发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105024、1000105027、1000105025号三本房屋所有权证符合有关房屋登记规定。
(二)谢伟申请将银滨楼101、102、105办到自已名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银滨楼101、102、105号房屋产权人现为株洲胜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谢伟未提供任何胜英公司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给自已的相关资料,单方申请将该公司房屋登记到自已名下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谢伟如认为上述登记违法,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确认上述登记违法并撤销相关房产证。但谢伟三年多次来我局提出与事实和法律相冲突的信访诉求,拒绝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其与我局的行政争议。谢伟的无理缠访行为也与中央倡导的涉访与涉法案件相分离的精神相冲突。
(四)为彻底解决谢伟的无理缠访问题,我局于2013年12月12日邀请市纪委、市政法委、市法制办、市信访局、芦淞区公安分局等单位领导来我局对谢伟进行了信访答疑,并针对谢伟的相关信访诉求回复了《关于谢伟同志就银滨楼项目部分房屋权属问题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并抄送了上述相关单位。
(五)谢伟曾就上述问题向株洲市纪委和湖南省纪委举报和投诉,纪委也派相关领导来我局调查了解谢伟举报问题是否与事实相符?由于谢伟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完全不符,颠倒是非,指鹿为马,已被各级纪委书面驳回。
综上,谢伟的信访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依法不予支持。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2015年11月26日
2015-11-24 14:3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