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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借债还款的法律求助

2018-11-17 3:13:44发布14次查看
法律求助
李红借了张南12万元的现金,并在借条上约定按月利2%支付利息。由于李红不原还款,张南把李红告上了法庭,并且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在开庭前已冻结了李红的银行存款13万元。
法院开庭时强行张南同意调解:由李红分三期还款,第一期是2014年7月15日还款本金5万及利息;第二期是2014年9月30日还款本金3.5万及利息;第三期是2014年12月30日还款本金3.5万及利息;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在调解书上签了名。
2014年7月15日,法院没有通过张南的同意,又没有要求李红提供财产担保,违法解除了诉前财产保全。在解除保全的同时扣划了调解书中7月15日的协议还款50000元及利息。
2014年9月30日,李红没有履行调解协议还款,张南于2014年10月13日向法院提起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是2014年10月13日受理。
2016年3月3日,张南申请法院赔偿(本金70000元和利息53900元)123900元。理由是双峰县人民法院违法解除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赔偿张南123900元的损失。
2016年5月3日,人民法院以“因第二、三期还款期限尚未到期,将余额解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现在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故赔偿请求人左素芬的国家赔偿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为理由驳回赔偿请求人左素芬的赔偿请求。
请求法律援助:
一、因第二、三期还款期限尚未到期,在第一期还款到期的当天,法院将财产保全解冻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二、强制执行的期限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院违法解除财产保全的赔偿必须要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才能赔偿吗?在哪些法律规定?
李彦律师:法律建议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保全申请人或被保全人的申请,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你遇到的这种情况,不属于法定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况,法院的作法不合法。
李彦,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南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民商事合同、房产买卖、保险、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蔡锷南路139号鸿盛大厦b座7楼
联系电话:13298689722,0731-84780367,qq1521964914
主页:http://blog.sina.com.cn/csuliyan
李彦律师好:您说法院的作法不合法,我也知道,但法院说:“因第二、三期还款期限尚未到期,将余额解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2017-04-20 11: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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