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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嘉禾县公安局珠泉派出所依法立案调查车辆被劫事件

2018-11-17 2:07:29发布11次查看
请求郴州市公安局督促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刘焕兵 男,身份证 432826196710083*** 住址,湖南省嘉禾县坦坪镇195号 电话:13873501138。
被申请人:嘉禾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 职务:局长。
请求事项:请求郴州市公安局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嘉禾县公安局和嘉禾县公安局珠泉派出所依法立案调查申请人车辆被劫事件,并追回车辆。
事实与理由:
6月8日下午5点,司机罗墙龙驾驶湘a6898牌号中型客车拖了6-7百斤杨梅由坦坪开到嘉禾城里时,在盛世宾馆门口被湘运公司经理专用车(牌号为65222)和炎黄出租车(牌号为湘lx6034)前后夹击拦截扣留,嘉禾县湘运公司召集十几台车,带来班子成员及社会打手五十余人行使“执法”权,围攻殴打司机和车上人员,从下午5点到晚上7点半造成该路段交通堵塞和混乱,湘运公司的打手围攻我们并抢走了车钥匙,把车强行开走了!
晚上8点,我把在修配厂修理的湘6265牌号车开来打算把杨梅运回坦坪,又被湘运公司的人非法拦截扣留,我们打了110后,珠泉派出所来了二个警察,看情况不对又叫来了6个警力增援,派出所还对现场进行摄像,湘运公司经理李志坚说要把摄像机打掉,我要求警察阻止湘运公司的流氓黑社会行为,湘运公司的人说车是偷来的,警察就让我把车开进了珠泉派出所检查,湘运公司的打手四、五十人继续在派出所围攻,李显平所长说闹事就抓人,湘运公司的人说这么多人你抓得完吗?你关得到吗?李志坚不知道给哪个领导电话联络后,不管这些人如何胡作非为,派出也没有人出来管事。10点钟派出所查清车子手续合法,我要李祥龙把车开到中外汽配厂去修车。车一发动,司机就被湘运公司人的强行拉下来,打手李气新上车强行把车开走。李志坚说:开走,公司有的是钱开走就是了。
在现场我们只有廖泽名和刘焕兵两人,他们几十人对我们动手,寡不敌众就这样车子被强行从派出所抢走,我找到派出所值班的欧副所长反映情况,说我被打了,车被抢走了你不管呀,他根本没有理睬。打110报警,110说在派出所被打,根本不可能。这还有王法吗?这不是比黑社会还黑呀!
案发后,申请人与律师多次一同前往嘉禾县珠泉派出所要求立案调查,派出所既不立案也不给《不立案通知书》,申请人书面报告嘉禾县公安局、嘉禾县政法委、嘉禾县检察院要求督促派出所立案,相关部门都不作为,致使申请人的车辆时至今日都无法追回!
嘉禾县湘运公司没有执法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相关释义:这是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乱检查和执法扰民。
理解这条这款中的意思,要重点放在“不得随意”四个字上。“不得随意”最直接的意思表示,是指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不可以随意上公路路口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同时,“不得随意”还包括不符合规定到公路路口进行执法,比如说执法人员不到2人,还有比如说到管辖区外的公路路口进行执法。
从另一方面讲,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组织下,道路运输执法人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到公路路口进行执法监督,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需要强调的是,道路运输执法人员到公路路口执法,必须严格规范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尚且还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执法,并且要证据充分!湘运公司不是执法部门,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敢拦截扣押机动车,更不可思义的是参与“执法”的人还有社会闲杂人员,“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这是严重的涉嫌犯罪行为。
嘉禾县湘运公司参与抢劫车辆的人员涉嫌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民事诉讼法》的此条规定明确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私力救济方式界定为需要追究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依据公安部法制司在1995年3月6日做出的《对(关于非法扣押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批复法律运用》公法(1995)24号中指出“为了社会主义维护经济秩序,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
一,对于正在行使的车辆无理拦截,或强行蹬车扣押,情节轻微,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扣押他人车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新刑法第263条)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敲诈勒索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除上述处罚外,对被扣车辆照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一)抢劫罪是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当场抢劫公私财务的行为。此事件中,当时车辆的持有人和抢车人没有任何经济纠纷,抢车人又是人数众多,还使用了暴力,以强行劫持该车辆,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刑事常见多法案立案标准及认定界限解说》一书中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是这样解释的:抢劫罪侵犯的个体,同时包括财产所有人、保管人、守护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抢劫者)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劫走的行为。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此事件中抢车者的行为和性质已不容置疑的构成了抢劫罪,公安机关应该立案。
同时也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此解释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相对应,使公安机关无论在行为发生之初接受当事人报警后按照一般治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或处罚,以及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均具备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综上所述:车辆所有权没有争议,不存在任何民事纠纷,所以无论从那个法律角度公安机关都应该立案调查。珠泉派出所作为执法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行,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追回被抢车辆。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刘焕兵
时间:2016年7月5日
车辆在派出所被抢走向110说的不可能,真是无法无天了,就算是他们有什么纠纷派出所也要帮他们解决问题,不能任一方抢走车辆而不管事,现在是老百姓在派出所都不安全,也不知道派出所是干什么的,
派出所真是乱来呀!湘运公司钱多什么都摆的平!!
不立案也应该出具书面说明理由!
加禾就这样,地方主义保护太强
差点我就信了
现在的人只知道挑政府事业单位的毛病,要是政府事业单位做的不如自己的心愿就这里告那里告。
2016-07-06 07: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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