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戴均军,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现住在岳阳市湘沪湘城(长炼小区对面)401室。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寒武,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现在湖南岳阳监狱服刑。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 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前不相识,申请人个人没有向被申请人借款,事实上被申请人也从未向申请人支付过一分钱。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转账、汇款122万元的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被申请人并没有向原审法院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因此,被申请人的借款依法不应认定。
2. 被申请人一审中未到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借据是不真实的,申请人可以与被申请人当面对质。
3. 原审原、被告诉讼主体错误。该借据是中亿佰联金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投资公司)与屈原万通燃气公司存在部分资金往来结算的结果,被申请人无权起诉申请人要求偿还借款。
屈原万通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飞,因经营万通燃气公司过程中陆续向金城投资公司借款约70万元本金,后陆续利息转本,在2011年12月26日几方确认借金城投资公司只有85.6万元(含利息转本),当时金城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宏在场并确认签字。后申请人担任屈原万通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应金城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宏的要求重新立据,被申请人当时是金城投资公司的副总经理、业务部总监,被申请人当时代表的是金城投资公司,而申请人代表的是屈原万通燃气公司相关利息及费用的支付均是由屈原万通燃气公司向金城投资公司及其指定工作人员汇款,这也充分证明是两个公司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无权起诉(只能由金城投资公司起诉),更不应当由申请人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被申请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谋取不当利益,已被泪罗市人民法院(2013)泪邢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金城投资公司及被申请人共计收取屈原万通燃气公司及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利息、中介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83900元,应折抵本金,同时约定利息不应支持。但原审判决却在已有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况下,不按前述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不但没有依法查明申请人支付给金城投资公司的相关中介费、利息;反而还判决继续支付利息,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泪罗市人民检察院
我是汨罗市,了解汨罗市人民法院办案流程。该院法官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平公正。戴均军50多岁的人了,是汨罗市首批法院公布的老赖。欠债不还。颠倒黑白。在汨罗“臭名昭著”名人
汨罗市人民法院法官办事负责认真,办案公平公正。这个案子我们知道。戴均君是汨罗排名汨罗市人民法院法官办事负责认真,办案公平公正。这个案子我们知道。戴均君是汨罗排名老赖戴均军,2012年2月28日,借何寒武122万元购买屈原万通燃气股份。至今本金和利息未付一分钱(有带给何的借据为证)。而何的钱是找外面6个人借的。何先坐牢未付给这6个人本金和利息。汨罗市人民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将该公司公开拍卖偿还债务。何错之有。戴欠债不还,人民法院应该支持吗?
老赖戴均军,企图通过网络发帖子,颠倒黑白,是非不分。欺骗网民的行为,可耻,可恨。
老赖戴均军,2012年2月28日,借何寒武122万元购买屈原万通燃气股份。至今本金和利息未付一分钱(有带给何的借据为证)。而何的钱是找外面6个人借的。何先坐牢未付给这6个人本金和利息。汨罗市人民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将该公司公开拍卖偿还债务。何错之有。难道债不还,人民法院应该支持吗?
老赖戴均军,企图通过网络发帖子,颠倒黑白,是非不分。欺骗网民的行为,可耻,可恨。
2016-12-02 18:56: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