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复议)申请书---宜章卖命更受冤人民警察流血又流泪
宜章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茂江,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大专文化,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人,宜章县梅田镇人民政府在职干部,中共党员,身份证号:43282419750726xxxx,联系电话:13357356731。
被申请人:宜章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宜章县政府副县长兼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请宜章县人民政府对2017年8月16日宜公(信)不受字[2017]022号告知书予以复查撤销,依法依纪追究黄进伟(原城关派出所所长) 杨 斌 (值班干警) 李严刚(易案的办案干警及易的问话人)的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责任!!并依法受理因公负伤赔偿申请事项(材料附后),主持公道,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一、宜章县公安局对湖南省公安厅交办件不依法办理,继续包庇放纵黄进伟(原城关派出所所长) 杨 斌 (值班干警) 李严刚(易案的办案干警及易的问话人)的系列违法违纪犯罪问题,请问局纪检监察部门的该如何履职?
二、宜章县公安局作为用人单位,极不尊重事实和法律,对申请人的因公负伤申请赔偿事项严重不作为:
1、事情发生经过:申请人1996年11月3日傍晚,和另一干警杨迎福在栗源派出所值班时,接到笆篱镇政府工作人员谭军华报警,称其在107国道栗源路段的客车上被扒上千元,要求民警出警。接报警后,因值班吉普车临时出状况,紧急情况下申请人驾驶所内一台二轮摩托车搭乘着治安员蔡正雄及报案人谭军华及时出警,出警返回时,在107国道栗源路段与一台大货车相撞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左股骨中上段为粉碎性骨折,牙齿脱落多颗,治安队员蔡正雄经医治无效死亡,报警人谭军华轻微受伤的严重后果。申请人住院时所用医药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2、申报经过:出院后,申请人在用人单位不依法主动申报的情况下被迫请求申报因公负伤,被申请人枉下结论:“申请人因私事享乐发生交通事故”。使申请人蒙冤20载,压迫得申请人精神崩溃,活在人鬼之间。
1997年9月出院后、1998年6月、1999年7月、2000年5月、2003年10月、2004年6月……2016年7月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呈送了认定因公负伤的申请,但被申请人视申请人如草芥,无奈之下,申请人上访至宜章县人民政府信访局,被申请人才于2016年10月30日向县信访局报告,才被迫认定申请人的负伤是因公负伤,但至今就工伤定性问题未直接给申请人一纸半字。
2016年11月8日,申请人向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因公负伤和等级鉴定,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湖南正宏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950号》,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公负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规定:“被鉴定人李茂江的因公负伤残等级属九级伤残”(牙齿脱落残疾未纳入),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属下在职行政干部,身体负伤致残又是因公,本应依法按时呈报,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直接给申请人一个文字答复和理由。按国家和省府文件规定,申请人的因公负伤评定已超过了法定时间,已进入不了工伤赔偿程序,造成时效过期完全是由被申请人的不作为造成。
三、申请人提起民事赔偿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赔付职责,理由是:
一是申请人是因公负伤的事实不容置疑。证据有宜章县公安局2016年10月30日递交给宜章县信访局的《关于李茂江信访事项的办结报告》。
二是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单位干警执行公务受的伤,本应享受国家规定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因公负伤待遇,由于被申请人的失职造成申请人无法享受民政部门的认定和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宜章县公安局不按时依法依程序呈报手续,是明显的不负责的行为。由于该局的人事工作人员的疏忽,使申请人应当享受的因公负伤待遇成为泡影,其结果说明,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该享受的因公负伤待遇,只能由用人单位即被申请人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是计算标准是按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2016年10月1日文件标准执行。计算年限是按中国统计局中国人平均寿命为70岁为依据,申请人负伤时年届21岁,70岁减去21年实际为49年。按照国家政策,申请人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当时应由宜章县人事局报郴州市人事局批准,机构改革后,人事部门认定因公负伤的职能转给了民政部门。根据现民政部门的程序规定,因发生事故时间超过3年,无法进入报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切经济损失,由用人单位即宜章县公安局负责。申请人的负伤情况可定8级因公负伤等级,按8级计算,国家财政部、民政部文件规定,目前标准每年10500.00元,每年均在递增,享受时间由因公负伤发生后批准时开始执行,小计申请人因公负伤身体致残优待抚恤金10500.00元×49年=514500元。精神损失费8万元。
四是申请人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曾先后多次获得“嘉奖”“优秀等次”“先进工作者”等荣誉,96年11月3日,申请人在值班追捕逃犯时,身体多处负伤,左股碎骨折(后经内固定手术,属八级伤残),差点为公安事业献身!时而旧伤复发,不仅未能享受到因公负伤待遇;更甚者在99年8月25日易国华嫖娼案肺囊肿急性发作(有郴州市法医鉴定书证明书)在留置室死亡一事中,被宜章县公、检、法设计陷害受黄进伟所长的胞兄黄庆南是原宜章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司法干预,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对负有罪责的黄进伟等人无动于衷,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歪曲事实(故意改动罪责人的笔录材料、断章取意),利用当时正在做对外不敢公开的县公安局法制股股长黄进伟的下属蔡湘、肖亚新(原公安局法制股股长)的假证来指控一个对易国华死亡没有罪责的我,强行把我当作他们的替罪羊分别于2001年1月和4月两次对我作出枉法判决宣告缓刑一年,后又经驳回再审,仍把我当作他们的替罪羊来交差,而对负有渎职重罪的黄进伟、杨斌、李严刚等人故意包庇、反而升官加爵、逍遥法外!!黑白颠倒、是非混淆!使我蒙冤受屈!!我对99.8.25易国华嫖娼案肺囊肿急性发作在留置室死亡一事是尽了自己应尽职责的,我至始至终都向城关派出所所长黄进伟作了汇报请示,都是按所长的指示办的,没有玩忽职守,应是所长黄进伟、值班干警杨斌、主办干警李严刚(接报首问负责制、审查易国华的干警是他)他们的罪责:其主要体现为:宜章县公安局则滥用职权、官官相护、徇私枉法,用“狸猫换太子”手段窝藏真正的罪犯三名,将没有背景的普通干警替罪交差蒙冤受屈十六年,罪犯反而升官加爵、逍遥法外!!;而宜章县检察院、宜章县人民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枉法渎职、严重歪曲事实、不用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重罪者轻处、无责者重判、官官相护、司法腐败 。上级所有的公正批示一到郴州均成了一纸空文,黑白颠倒、是非混淆,官官相护 ,无法无天!强使申请人受到了极不公正的待遇!!(另案反映)
综上所述,申请人负伤是因公造成,被申请人给宜章县信访局的汇报材料已确认无误,伤残等级是具有司法鉴定资格部门的确定,申请人负伤时是被申请人属下的行政干部,申请人的损失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合理合法;局纪检监察部门必须依法履职查处追究黄进伟(原城关派出所所长)杨斌(值班干警) 李严刚(易案的办案干警及易的问话人)的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责任!!居然被告知不受理,请宜章县人民政府对2017年8月16日宜公(信)不受字[2017]022号告知书予以复查撤销,依法依纪追究黄进伟(原城关派出所所长) 杨 斌 (值班干警) 李严刚(易案的办案干警及易的问话人)的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责任!!并依法受理因公负伤赔偿申请事项(材料附后,)主持公道,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盼为感!!!申请人相信,以王建球为首的中共宜章县委、宜章县人民政府一定会按照“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的要求,将申请人的要求依法监督督促落实到位!!!
复查(复议)申请人:李茂江
2017年8月23日
附:相关条文
试行办法
劳部发 [1996] 266号[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十一、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二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借该重要平台万分感谢湖南省纪委红网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您们辛苦了!!给了我们受苦受冤受难的基层工作人员和老百姓的弱势群体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法维权伸冤说理讨要说法的地方,真的是人民群众与党委政府的连心桥,您们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出了一份大力!!
宜章县卖命更受冤优秀人民警察流血又流泪!!二十一年来忍辱负重,泪水早已哭干,欲哭无泪!!出院后,申请人在用人单位不依法主动申报的情况下被迫请求申报因公负伤,被申请人枉下结论:“申请人因私事享乐发生交通事故”。使申请人蒙冤21载,压迫得申请人精神崩溃,活在人鬼之间。
申请人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曾先后多次获得“嘉奖”“优秀等次”“先进工作者”等荣誉,96年11月3日,申请人在值班追捕逃犯时,身体多处负伤,左股碎骨折(后经内固定手术,属八级伤残),差点为公安事业献身!时而旧伤复发,不仅未能享受到因公负伤待遇;更甚者在99年8月25日易国华嫖娼案肺囊肿急性发作(有郴州市法医鉴定书证明书)在留置室死亡一事中,被宜章县公、检、法设计陷害受黄进伟所长的胞兄黄庆南是原宜章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司法干预,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对负有罪责的黄进伟等人无动于衷,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歪曲事实(故意改动罪责人的笔录材料、断章取意),利用当时正在做对外不敢公开的县公安局法制股股长黄进伟的下属蔡湘、肖亚新(原公安局法制股股长)的假证来指控一个对易国华死亡没有罪责的我,强行把我当作他们的替罪羊分别于2001年1月和4月两次对我作出枉法判决宣告缓刑一年,后又经驳回再审,仍把我当作他们的替罪羊来交差,而对负有渎职重罪的黄进伟、杨斌、李严刚等人故意包庇、反而升官加爵、逍遥法外!!黑白颠倒、是非混淆!使我蒙冤受屈!!我对99.8.25易国华嫖娼案肺囊肿急性发作在留置室死亡一事是尽了自己应尽职责的,我至始至终都向城关派出所所长黄进伟作了汇报请示,都是按所长的指示办的,没有玩忽职守,应是所长黄进伟、值班干警杨斌、主办干警李严刚(接报首问负责制、审查易国华的干警是他)他们的罪责:其主要体现为:宜章县公安局则滥用职权、官官相护、徇私枉法,用“狸猫换太子”手段窝藏真正的罪犯三名,将没有背景的普通干警替罪交差蒙冤受屈十六年,罪犯反而升官加爵、逍遥法外!!;而宜章县检察院、宜章县人民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枉法渎职、严重歪曲事实、不用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重罪者轻处、无责者重判、官官相护、司法腐败 。上级所有的公正批示一到郴州均成了一纸空文,黑白颠倒、是非混淆,官官相护 ,无法无天!强使申请人受到了极不公正的待遇!!(另案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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