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席洲冤死狱中案件的质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公安局: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
马席洲,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系湖南省慈利县零溪镇汪家桥村15组村民,常年孤身一人在家耕种责任田地。2014年4月18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以马席洲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9日,慈利县看守所将马席洲移送至湖南省津市监狱。2014年8月30日,马席洲冤死于湖南省津市监狱。
马席洲家的责任田与同村雷明红家的住房相邻。多年来,雷明红家对马席洲家的责任田采取抛弃垃圾、放任鸡蓄侵蚀等手段进行恶意损害,意图达到马席洲被迫接受其调换、买卖的不当目的,为此双方曾多次发生口角。2013年12月19日14时许,马席洲与雷明红在村卫生室再次发生纠纷,并导致撕扯。尔后,雷明红的妻子徐菊香及儿子雷思义(监外执行人员)赶至卫生室对马席洲进行殴打,雷思义把马席洲的手机摔坏,并搬起一数十斤的石头要砸死马席洲,幸被他人奋力抢夺,马席洲才免于当场死亡。整个过程中,马席洲未进行任何反抗。事后,马席洲便找到所在村支部书记杨玉峰,要求杨玉峰书记给予处理,但被杨玉峰书记无情的拒绝。当日17时许,马席洲气急之下便顺手拾起地上弯刀将徐菊香头部砍伤(鉴定为轻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3年12月25日,慈利县公安局依法对马席洲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之后,雷明红一方便动用多方关系,并最终导致慈利县公安局予以刑事案件立案,于2014年1月3日对马席洲予以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以马席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6月20日,雷明红又再次动用慈利县看守所管教干部关系,将马席洲脚镣手铐的押送至慈利县零溪镇汪家桥村15组,逼迫马席洲与雷明红签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书》,迫使马席洲将自己位于雷明红晒塔前的责任田从中间位置分割一块给雷明红,以满足雷明红多年来予以霸占马席洲田地的欲望。
2014年6月25日,马席洲被慈利县人民医院诊断:右侧渗出性胸膜炎、右侧胸腔积液。后在该院急诊留观治疗至7月8日。2014年7月9日,慈利县看守所便将马席洲移送至湖南省津市监狱。
现在作为马席洲的亲友,对马席洲的死亡提出如下质疑,并请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导致马席洲右侧渗出性胸膜炎、右侧胸腔积液的后果,可能与雷明红、徐菊香、雷思义的殴打行为有关。
二、慈利县公安局在对马席洲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在马席洲被确诊右侧渗出性胸膜炎、右侧胸腔积液后,应当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创伤关联性鉴定。
三、导致马席洲被打后不服,用弯刀砍伤徐菊香的后果,与该村支部书记杨玉峰不履行职责,无情拒绝处理有关。如其履行职责积极协调处理,则不会发生后来马席洲的故意伤害案。
四、慈利县公安局对于马席洲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理决定后,不应当在雷明红关系唆使下对马席洲予以刑事立案并拘留。
五、慈利县看守所在马席洲确诊右侧渗出性胸膜炎、右侧胸腔积液后,不应当将其移送至湖南省津市监狱,依法应当予以保外就医治疗。但经司法某法律工作者向公安部门提出保外就医,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敢问一个六十岁的所谓的刑事患病老人怎么就不能让家人接出来得到正常的治疗呢???
六、导致马席洲右侧渗出性胸膜炎、右侧胸腔积液的后果,极可能与慈利县看守所管教干部将马席洲脚镣手铐的押送至慈利县零溪镇汪家桥村15组,逼迫马席洲与雷明红签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书》,迫使马席洲将自己位于雷明红晒塔前的责任田从中间位置分割一块给雷明红有关。
望有关部门彻查此事 还死者及死者家属一个公道!还当地百姓一个公道及和谐的生活环境!!
质疑人:万美秀(马席洲妻子)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2014年9月20日,有人以“万美秀”名义在湖南红网“问政湖南”栏目发帖 “对马席洲狱中死亡”提出质疑,引起慈利县委、县政府高度关注,慈利县公安局认真进行了调查核实,已查明事实真相,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变更措施的问题。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马席洲于2013年12月25日被依法行政拘留10天。12月27日张家界市正大司法鉴定所(具有伤残鉴定资质)对伤者徐菊香进行伤情鉴定为“轻伤”, 2014年1月3日马席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慈利县公安局在办理殴打他人治安案件中,对违法行为人马席洲依法作出了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后,由于伤情鉴定结论为轻伤,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已涉嫌犯罪。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6条第四项规定,应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问题。2014年4月18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席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菊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932.81元。被告人马席洲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在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菊香申请撤回上诉。6月20日,经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徐菊香撤回上诉。
三、关于收押前的健康检查问题。根据《慈利县公安局监管场所入所健康检查工作规定》,办案单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看守所羁押前,须到慈利县人民医院进行“五项”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五项。2014年1月3日、3月27日,慈利县人民医院两次对马席洲进行了“五项”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结果马席洲均符合收押条件。6月25日,马席洲因“咳嗽气促”到慈利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侧渗出性胸膜炎、右侧胸腔积液。后马席洲一直在慈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马席洲羁押期间,慈利县公安局未收到任何个人或单位保外就医的申请。7月9日,慈利县看守所将7名罪犯(含马席洲)交付津市监狱执行刑罚。
慈利县公安局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帖人如对网帖回复有异议,请与我局当面沟通。
慈利县公安局
2014年10月13日
2014-10-06 15:5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