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交通参与者,我们有义务来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同时,我们也有义务、权利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疑问,但作为执法主体的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做法却让我们广大交通参与者心寒。
一、基本情况
2015年4月23日,本人因工作需要驾车前往长沙。时隔8个月后,我在当地车管所办理该车辆相关业务时,发现自己的私家车曾因该次出差超速。但我认为该交通违法记载有较大瑕疵,向交通违法行为地湘西自治州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异议,但是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没有听取我的意见,也没有给我答复,而是相互的推诿(多次向该大队办公室打电话,却要我给车管所反映,打通车管所却又要我打向办公室,如此循环多次,还是没有得到答复),且作为执法部门的法制监管、审核股室(法宣股),竟反复强调此事不属于其监管的范围。
二、事实及证据
本人从当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系统显示的图像资料来看,我驾驶的车辆被记录:“2015年4月23日,车速86km/h,限速值(大、小车辆)70km/h,省道306线永顺县路段[20306]0534km 800m,照片上无行驶方向”,图像资料上除了显示上述内容、车辆照片外,再也没有叠加任何信息。而永顺县交警大队仅据此认定我有超速驾驶的行为。
在车辆的处罚基本信息中是这样表述:“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决定予以200元罚款,记6分”
三、存在的问题
(一) 电子监控图像资料的取证程序存在较大瑕疵
照片无防伪码标注。虽然电子监控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前提是它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法律、法规及证据使用的规定。根据2009年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的规定,防伪码是上一级公安部门认定的原始防伪信息,其目的是防止原始图片在传输、存贮和校对过程中被人为篡改。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 号)也明确规定“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证据资料应当能够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清晰地记录违法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过程,包含不少于两幅不同时间或者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每幅图片上应当叠加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向、设备编号、防伪码、测速方向以及道路限速值、车辆行驶速度值等信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从该电子监控资料显示的图像看,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所获取的图片没有叠加车辆行驶方向,也没有叠加照片的防伪码,这使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具有同一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3]455号)。故不得作为认定本人车辆超速的有效证据使用。
(二)电子测速设备是否审批和维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3]455号)规定:“记录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购置和设置,新投资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提请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禁止企业、个人投资。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959)等技术标准的要求,选用测速取证设备。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定期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功能完好。未经认定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因为在处罚信息的图片资料上没有按规定叠加方向和防伪码标志,设备不具有唯一性,也就是说该套测速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属于随意性,更谈不上维护,其所得数据当然不合法和不准确。并且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15条也有明确要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路面执法并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三)执法不规范化
按照《公安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公发[2015]4号)的文件精神,各级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作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表率;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善于依靠法律手段加强社会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而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车管所、法宣股在接到我的电话后,却是百般推诿,由此可以看出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将国家及党的一系列精神会议的要求视为空谈,完全以一副“我行我素”的姿态来面向我们广大交通参与者。
最后,作为全国广大交通参与者大家庭中的一员,我恳请当地监管部门前往实地进行检查,严厉查处这种为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执法部门脸上抹黑的、不作为的、慢作为的 “伪人民公仆”,也恳请当地执法部门要注重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而不是作为你们“敛财”的证据,如当地执法部门做不到这些,请不要据此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法向永顺县政府或州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
这么多内容,可见楼主很用心
米的也要给你搞一条。搞你没商量。
维权难啊,所谓行政复议形同虚设
2015-12-24 19:5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