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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澧县澧西街道关心村依法拆迁,我只争取合法权益

2018-11-16 8:27:13发布10次查看
尊敬的有关领导:
各位好!
我是澧县澧西街道关心村第四村民小组的村民,这是我继4月19日和5月2日通过澧县政府网站的县长互动信箱,向县委、县政府反应我家的征地拆迁安置未得到合理妥善解决以来的第三次网上来信。也是继2017年1月20日通过邮局挂号信,向澧县县委书记和国土局谭局长反映该问题以来的第四次来信。来信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恳请在县委、县政府及其相关领导的过问和督导下,就我们一家的住房拆迁安置问题,请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本次征地拆迁的统一安置方案即补偿标准,对我们一家给予合理妥善的安置。我们没有、也不会向政府提出任何不切实际的要求和条件,一切遵从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的规定。
也许是因为有了两位领导的介入或督导,本人终于在5月15日的下午3.42分再次接到了村支部副书记打来的电话,要求本人回去就我们一家的房屋征地拆迁一事,与街道办即征拆指挥长面谈协商。为此,本人对于各位领导的关切和关怀深表感谢。
但作为一个50多岁的外出务工农民,我家上有88岁高龄的老娘需要赡养,下有不足十岁的小儿需要照顾,并有刚成年的次女才步入大学校堂。在物价飞涨的城市打工生活,一家老小的生计和生活压力可想而知,又鉴于本人因此事往返于千里之外的两地奔袭多次没有任何结果,每次往返的路费花销和误工损失均在万元以上,如此折腾本人实在无力承担。再加上这次本人从村支部副书记的电话中,仍然没有听到这次回去可以给予本人房屋拆迁安置带来任何转机的信息,因此本人决定暂缓成行。如确因有需要本人面呈之事,本人已委托家人代为转达和转告,本人只在此表明如下几点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本人积极支持并始终主动配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本人举双手赞成,积极拥护。并因此激动的涕泪交流,对于我家的房屋被征收一事毫无怨言。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本人深感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所作出的人性化的规定
  四、依据《常政法(2015)2号》文件第22条之规定: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其合法住房面积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合法住房面积小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的,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该规定如果用一句话简言之就是:“面积大按面积、人口多按人口”。
这条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党和人民政府真正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确实做到了以人为本,“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郑重承诺。
五、依照《常政法2015》2号文件第4条:征收集体土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第34条、从事和参与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保持政策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这更加体现了地方政府,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信念。在此本人郑重承诺,严格依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不切实际的特殊要求。
六、依据《澧政法(2015)4号》文件第8条的规定:按每个基本户24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和重建基地基础建设费。这更加充分体现了地方政府在遵循《常政法2015》2号文件第4条所说的“合法、公开、公正、公平”的拆迁安置政策的原则基础上,积极贯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治国理念,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2条,154条、155条等条款的规定所作出的符合农村居民实际情况的人性化规定,深受广大老百姓的拥护。
七、基于以上6点意见,本人觉得政策已经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各个方面都做了充分的考虑,对于制定的如此好的阳光拆迁安置政策,作为老百姓没有理由不支持、不拥护。因此,本人对于本次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没有任何要求和条件。只是希望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基层官员,能真正做到“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将这一阳光拆迁安置政策落到实处,响应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讲话精神:支持农民工城镇购房,提高棚户区改造中的货币安置比例。对于本人的住房拆迁安置途径和选择应与其它农户待遇相同,不要设置任何前提条件,充分尊重本人的意愿即可。
八、本人并没有要求所谓“保底安置”一说,本人是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争取本人的合法权益,并非在向地方政府要求给予特殊照顾和政府福利。这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不同。本人有手有脚、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不会成为社会的累赘,不需要政府的特殊照顾。在此,我这里对于某些基层官员,想通过对于给予我及其家人所谓“保底安置”这一“特殊待遇”的提法,表示婉言谢绝!
九、如对本人上述安置有难度,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请根据该条款之规定,公开本次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发放的银行转账凭证和报表,接受全体被拆迁户和全社会的监督。
另外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将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明确纳入了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等规定,请求政府公开本次征地拆迁的“一书四方案”的全部信息,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以便本人及其社会大众了解和体谅地方政府的难处和财政困难,主动做出让步。以此表达我对家乡建设贡献的一点绵薄之力。
本人还是那句话,只要求政府在法律和政策的范围之内,合理、妥善解决本人一家的住房安置问题,让广大被拆迁农户,在被洗脚赶进城之后能够有一个好的归宿。本人并不想纠缠与自己不相干的事情,就如支部副书记电话当中对我所说的那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不要说截留了3000万,就是5000万一个亿也与本人没有关系,也不会给你,那是政府决定的事”。把违规截留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的罪责推给当地政府,这是及其严重不负责任的言行。本人绝不相信!
尽管听起来他的这句话似乎很理直气壮,但有一点我要声明的是,如果没有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当然可以不去管它。也可以当做与本人没有任何关系。但对于以我即全组被拆迁农户的名义向上提报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实际发放只有4800多万不到5000万的事实,并且这当中有我的一份子!有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就不能说与我没有关系,如果截留的这部分资金是用在了家乡的建设上面,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出钱出力,我们老百姓也毫不吝啬,请不要忘记了,我们老百姓有什么不能舍弃和奉献的呢?但如果某些人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截留、挪用和侵吞我们的征地拆迁补偿款,中饱私囊。我们当然不答应,难道让截留的这3000多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白白的进入某些人的私人腰包吗?我只争取属于我自己的一份子,争取我的合法权益,我只希望我及其家人的住房安置补偿能得到合理的解决。仅此而已!
如果当地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基层官员,能本着按政策办事、对被拆迁户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征地拆迁原则,真正做到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广大被征地拆迁农户的合法利益,对于本人予以安置,本人感激万分,又何来要求和提什么条件呢?因此,本人在此郑重承诺:对于我家的唯一合法村民住宅的征地拆迁安置,请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政策,以及统一安置方案即标准,确保符合“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安置原则,予以妥善安置即可。本人没有其它要求,也不提任何要求。
我希望下次接到基层干部电话的时候,直接告诉我结果或最终的解决方案即可,而不是在这里找借口、推诿扯皮。
最后,再次感谢县委、县政府各位领导的关切和关怀。此致!
备注:本来这封网上来信我并不打算公开地址信息,只作为日记形式存底而已,以便政府能有一个充足的妥善处理时间来解决我们的住房安置问题,但应红网客服人员之约,必须公开地址信息才能发布,再加上这么久的时间过去了,我们仍然没有看到当地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官员们拿出任何解决方案和诚意,因此,不得已只好修改并重新发布。如有不当之处还请地方政府官员们见谅!
就在昨天即2017年的6月5日,老家传来消息,我们村民小组除我之外的还有另外一户被拆迁户与当地政府的负责征地拆迁的基层官员签署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于他们家的拆迁补偿安置总体基本满意,达到了维护她家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恭喜他家!
今天在那里还在继续坚守的还剩下我们一大家3大户人了。估计,只要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基层官员,胃口再小一点,尽量少截留和克扣点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我们也就能顺利搬迁了。
正义必将战胜邪恶。希望这一天能够来到,也希望这一天早点来到。
通过县长信箱反映的问题本月的19日就满两个月,虽然离复杂问题最多3个月处理的期限还有一个多月,但本人在2个月届满时,如果没有得到政府答复只好启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程序,请求政府就关心四组的征地拆迁相关信息予以申请公开。到时该申请会以电子信件和邮寄的形式同步发出。以表达本人对于此事的慎重程度!
由于本人一家的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虽然经过各种渠道多次向当地当地政府反映均没有得到合理妥善的解决,仅以4.19日的那次时间计算都已经过去2月有余,因此,本人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当地政府通过政府网站的县长信箱互动平台和ems邮寄的方式,向县政府及其下属相关部门正式提出提交了《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具体请求事项如下:
  1、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征用申请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
  2、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安置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即银行对账单;
  3、要求被申请人在关心村以张贴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
以上申请内容的正式文件均已于6月20日前通过电子文件发送到了政府网站的县长信箱互动平台,以及通过ems的方式向国土局局长和街道办征地拆迁指挥部指挥长投寄,并保留了原件及其相关票证。以便后期追溯。希望政府的相关领导能本着为民服务、依法执政的宗旨,即时的给予本人答复。
2017-05-26 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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