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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交警大队错误划分交通事故责任

2018-11-16 1:38:19发布48次查看
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安公交认字[2016]第00612号
交通事故时间:2016年06月12日15时10分左右 天气:阴
交通事故地点:安仁县s320线灵官镇灵官派出所附近路段
当事人、车辆、道路等基本情况:
1、 当事人情况:
李辉颖,男,汉族,1988年03月19日出生,家住郴州市安仁县灵官镇官桥村上李组1号,身份证号:431028198803191618, 湘l91334(套牌) 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受伤。
张盼盼,男,汉族,1985年10月30日出生,家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安平镇张古村老屋组4号,身份证号:431028198510302417,湘l7l246,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2、 车辆情况
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湘l91334,(注:此车牌为套牌,该车牌号原车主为安仁县电力局,品牌型号:麦科特mct125,红色,发动机号:96103119,车辆识别代码:96121086,初次登记日期 1997-04-22,该号牌已注销。)车辆所有人:李辉颖,品牌型号:本田牌sdh125t-23b,蓝色,发动机号:d3145214,车辆识别代码:laltcjpb0d3249455,未注册,未保险,损坏。
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湘l7l246,车辆所有人:唐安华,品牌型号:五羊-本田牌wy125-m,红色,发动机号:09b02117,车辆识别代码:lwbpcjim991004557,初次登记日期2009-08-26,机动车状态:逾期未年检,未保险,损坏。
3、 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安仁县s320线灵官镇灵官派出所附近路段,省道,双向四车道街面路段,
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去安仁县安平镇方向,西去安仁县华王乡方向,水泥路面,路宽1700cm,路面干燥,道路中间划有双黄线,无视线障碍。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06月12日15时10分左右,当事人李辉颖驾驶车牌豪为湘l91334(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安仁县平背乡朴塘村方向由东往西驶往安仁县灵官镇街上,当车行驶至安仁县灵官镇灵官派出所附近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当事人张盼盼驾驶的湘l7l246普通二轮摩托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李辉颖、张盼盼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队认为:当事人李辉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超车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张盼盼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摩托车未靠最右侧车道同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素的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李颖辉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张盼盼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6年7月7日
以上是安仁县交警大队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张盼盼认为:
该认定书所描述的情况与事实真相存在一定的偏差。偏差和完整事实如下:
1、 当事人李辉颖并不是如上所描述的:“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当事人张盼盼驾驶的湘l7l246普通二轮摩托车时,两车发生碰撞”。 而是: 李辉颖所驾驶摩托车直接撞上当事人张盼盼所驾驶的摩托车,结果导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两人所驾驶摩托车不同程序损坏。
2、 当事人李辉颖当天并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公路上有中心线的情况下按照最高限速70码行驶,而是速度至少达到100码,属于严重超速行驶。
3、 当事人李辉颖属于无证驾驶,套牌其他已注销的车牌,而且当事人李辉颖已经不是第一次撞人,可以在安仁县交警大队去查证,当事人李辉颖已经连续多次撞人。
当事人张盼盼认为:当事人李辉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多次犯案,累教不改,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安仁县交警大队对于这样严重的交通肇事,违法行为也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而让当事人李辉颖能够连续犯事,致使最终发生了本次事故。
4、 本认定书认为当事人张盼盼所驾驶摩托车“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本次事故的事实是:最右侧车道已经被路边摊贩,行人等完全占据,如果当事人张盼盼到最右侧车道行驶,那么将会直接撞人,而当事人张盼盼深知人的生命最重要,所以驾驶摩托车慢速在左车道行驶,其行为属于合情合理,以人为本,这与交警描述的事实有不符之处。
5、 安仁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刘外珠和本次事故当事人李辉颖有亲戚关系,这是事实,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歪曲事实的行为,需要公安机关立案进一步深入调查。
综上所述:
当事人张盼盼认为,本次事故当事人李辉颖负全责,而安仁县交警大队存在徇私舞弊,袒护当事人李辉颖的嫌疑,希望有关部门一查到底。
不管怎样当事人张盼盼也是无证驾驶,判定为次要责任合情合理。
  一、基本情况:
2016年6月12日15时10分左右,当事人李辉颖驾驶车牌号为湘l91334(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安仁县灵官镇灵官派出所附近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当事人张盼盼驾驶的湘l7l246普通二轮摩托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李辉颖、张盼盼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中李辉颖右股骨头粉碎性骨折,花费医药费几万元。
经处警民警现场勘查,及委托事故鉴定后综合认定,当事人李辉颖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张盼盼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目前案件正走法律程序处理中。
二、当事人张盼盼所反映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1、当事人张盼盼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描述的“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当事人张盼盼驾驶的湘l7l246普通二轮摩托车时,两车发生碰撞”有偏差,经办案民警调查取证,及湖南省天罡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双方车辆为前后车关系,当事人李辉颖存在超车行为。
2、当事人张盼盼反映的“当事人李辉颖驾车速度达到100公里/小时”,经办案民警对当事人张盼盼的询问,其驾车时未观察车后情况,其反映的速度达到100公里/小时纯属揣测,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湖南省天罡鉴定中心对该事故做出的相关鉴定时,相关鉴定专家经查勘现场情况及车辆损失情况,认定两车都不存在超过省道规定的最高时速70公里/小时。
3、当事人张盼盼反映“当事人李辉颖属于无证驾驶,并多次撞人”。经办案系统网上查询,双方当事人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多次撞人之事子虚乌有。
4、当事人张盼盼反映的“最右侧车道已被路边摊贩、行人等完全占据”不实,事发路段无该现象,有现场照片为证。
5、当事人张盼盼反映的“安仁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刘外珠和本次事故当事人李辉颖有亲戚关系”不实,经调查,当事人李辉颖不认识刘外珠,刘外珠只是老家与他一个地方的同乡,责任认定中,刘外珠没有过问案情,不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
安仁县公安局
2016年11月4日
事先申明:以上这篇文字是由朋友帮忙发上去的,因为本人只有小学文化,对电脑不怎么懂;应该是我陈述的不够清楚,所以我朋友的描述也有所欠缺;但我看了回复很是气愤,所以本人自己来补充一下。
最后我再补充一些我不明白的地方:事故发生后当时有两名交警到场处理事故,一位姓唐的和一位姓李的;我这里有两个问题不理解,
网友你好!
你对安仁县的摩托车有了解过吗?安仁县的摩托车可以用数不清来形容,而有驾驶证的有几辆呢?反正到目前为止我是一辆也没有见到,法律也是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吧!
2016-11-03 10: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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