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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三医院严重失责导致病人死亡

2018-11-15 15:26:30发布9次查看
2017年10月23日我妻子刘晖到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入院治疗,在27日下午15点40分接到电话,当我赶到永州市第人民三医院时,刘晖已经身亡。
我立刻赶往上里桥(三医院精神卫生科所在地)和报警,我4点半左右到达现场,保安多,没看见几个医生和护士,随着警方的介入我们调取了监控。据监控显示我妻子刘晖在13点25关上浴室门15点5分院方才发现。
经过多次协商赔偿问题,院方和政府消极对待家属,协商时多次迟到。院方推卸责任、拒绝承担责任。第三方机构调解是卫计委,卫计委是三医院的上属部门,协商赔偿时明显偏袒三医院,使事情得不到顺利解决。
在此事故中,三医院精神卫生科的三个医生,只有一个是具有治疗精神疾病的证件,没有执照,就是非法行医,违规行医。作为三医院下属单位,没有执照就上岗诊治病人,三医院作为上级医院,监管何在,失察之责难逃!
我妻子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家属陪护,医院即为临时监护人,病人进入医院即与医院形成合约关系,医院看护失责,医疗操作失当;必须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具体表现如下:
1.在我妻子13点25关上浴室门到15点5分院方才发现的过程中,院方始终无一人进入病室看护,观察。事发当天,院方则表示13点25巡查病房时看到她在病房。院方这种试图以谎言推脱责任的说辞,在视频监控录像的铁证前不攻自破!对特殊病人看护不严,三医院必须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院方没有要求所有病人统一穿医院定制的病服和鞋子,造成死者利用自己所穿鞋子的鞋带自缢,这就是医院的违规操作!
3.我们将病人交给医院看护,据医生开的医嘱所示,病人在死亡当天,将原来的一级看护改为二级看护,请问是按何种标准执行,到底有没有按标准执行?再者二级看护的标准是什么?(补充:病人在事发当天已经出现非常明显的精神焦虑,一晚上都没有睡觉,一直给亲朋打电话,凌晨5点左右还给侄儿打电话要求接她回家,据其他病人反馈还影响其他病人休息,院方还因此收缴其手机。我妻子的行为明显表现得更为过激,为什么还将病人由一级看护改为二级看护?)
4.三医院精神病房没有按精神病院的建筑标准建造,在病人出入场所(浴室)留下可自杀的挂钩,而正因此造成死者死亡,医院必须负直接责任!
凡此种种责任,三医院竟然视而不见,罔顾事实,血口喷人,张口闭口说没有责任,岂不是视人命如草芥,视法律如儿戏!人生最大悲哀有三:老年丧子、少年丧父、中年丧妻。作为普通老百姓,中年丧妻,原本和谐完整的家不复存在了,上有70多岁的老母,下有尚未完成学业的小儿,此种种凄楚非当事人能体会其一二。在此,我怀着无比悲痛的心情恳请上级领导主持公正,还死者,死者家属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朗朗乾坤!
接触的越多了解的越多,社会呀,你试试病呀,犹如慢性疾病短期没什么,长久以往唉。如何能医治人心呀。
持续关注,希望事件早日解决。
2018-01-14 09: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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