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宜章县立案查处公报私仇的违法违纪行为。
申控人:姓李名四军,男,汉族,中专文化,1975年出生,宜章县玉溪镇罗家山村民委员会第7村民小组村民,身份证号:4328241975121***** 电话:18975526430。
被申控人:秦卫国,男,郴州市公安局副处级退休人员。
申控事项:
1、请立案查处被申控人挟私打击报复申控人的违法违纪行为。
2、请撤销宜章县人民政府宜政监(2000)7号文件《关于辞退李四军同志的批复》。
3、请依纪依规推翻给予申控人的错误决定,恢复申控人的一切待遇。
事实和理由:
申控人在1998年4月15日因犯违纪错误被宜章县监察局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在2000年7月11日宜章县监察局解除申控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决定,后短暂的57天后,被宜章县公安局报呈,宜章县人民政府批准将申控人辞退。这是一件被申控人挟私打击报复申控人的政治案件。是宜章县人民政府的一个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政策依据的违法的错误决定。是一桩一事作两次处理的政治迫害,是创宜章史无前例的的当代板本的莫须有。其真实事实是:
申控人郴州商校毕业后,分配在宜章县城南乡工作。1993年10月参加工作,1997年10月考选到宜章县公安战线,具体在团结派出所任民警。1997年11月24日奉副所长李锦新之命,与实习生顾正军、治安队员李华太将留置所里的赌博人员谢宏生重新检查问话,从其身上搜出700元人民币。当场作了笔录,将700元改为400元,从中截留300元,暂由李华太保管,准备私分每人100元。在未分钱之前,事情暴露,李华太将300元交给了申控人,随后申控人将300元钱上交给了县公安局监察室。为此,宜章县监察局对申控人和顾正军、李华太立案查处。宜章县监察局对顾正军、李华太未作任何处分和处理,唯独对申控人于1998年4月15日下发了“宜监审(1998)6号文件《关于李四军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给予李四军行政记大过处分”。申控人不服,于1998年5月23日向宜章县监察局提出复查申请,1998年6月29日宜章县监察局作出《关于李四军同志所犯错误的复审决定》“决定维持原给予李四军行政记大过的处分不变”。在被调查期间申控人于1998年1月调任里田派出所民警,一直未授衔。在里田工作期间被申控人秦卫国的前妻梁丽的亲戚在里田供销社工作,犯赌博案,应受治安处罚。被申控人将申控人电话招至局里,在其办公室武断地命令申控人不要继续查办,将案件撤销。申控人答:“等向所长黄长国汇报后由所长定”。回所后,所长黄长国传达被申控人电令,叫申控人停止对其前妻亲戚的审查。申控人心里不畅,生气地将案卷烧毁。
辞退《决定》下发后,局长吴小波找申控人谈话说:“我不是宜章人,我对你很同情,你所犯的错误不大,已经受到处分,你工作未受影响,不应该再次处理,更不应该是辞退这种砸饭碗的结果”。被申控人秦卫国也找申控人谈话说:“辞退你是迟早的事,只要我在局领导的位子上,你就会知道不听我的下场,这次是县政府决定的,你冒得这个本事能推翻得了”。2000年9月18日,县公安局人事股长谭湘华叫我办退职手续,并象杨白劳一样含泪领取退职费若干元,申控人未收到任何文字决定。
宜章县公安局向宜章县人民政府呈报《关于辞退李四军同志的报告》,宜章县人民政府于2000年9月6日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辞退李四军同志。申控人认为《决定》,实现了被申控人要将申控人至于死地的阴谋,《决定》是一个没有事实依据,是违背法律政策的完全错误的政治笑话,详细理由是:
一、《决定》完成了被申控人政治迫害申控人公报私仇历史使命。被申控人秦卫国南下干部的公子,曾是宜章县人民医院一个把病人开刀弄死在手术台上的外科医生。该人医技不精,爱好玩弄政治,靠当县人事劳动局长母亲调进县公安局,又凭其妹的肚皮从县里换来副局长的宝座,政委、局长都在短期内得以实现。坐上宜章县公安局局长交椅后,开始与别的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决定》将申控人辞退帮了被申控人的大忙。宜章县人民政府的公权替被申控人无权将申控人置于死地梦想得以实现,这是宜章县人民政府的败笔。
二、《决定》的形成是对法律原则严重破坏
1、《决定》违背了法律的一事不作二次处罚的原则。
宜章县监察局根据申控人的错误和政策规定给予申控人的行政记大过,宜章县人民政府就不允许再给申控人第二次辞退处理。所以《决定》是错误的、违法、侵权的,应予撤销纠正。
2、《决定》的作出违背了罪责相一致原则,罪责相一致的原则即对错误的处罚要依法处罚,不能轻也不能重,要恰如其分,既不能轻罪重判,也不能重罪轻判。将申控人作辞退处理违背了这一原则,就是执法错误,必须遵维有错必纠的原则,予以改进。
3、《决定》违背了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宜章县监察局给申控人行政记大过的处分,是根据国务院(1998)(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上位法作出的。宜章县人民政府再次给予申控人辞退处理决定是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是一下位法,无疑是错误的,做了错事就要承认,并改正之。
4、《决定》的作出程序违法。
按照干部分级管理原则,宜章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干部对象是科级,处级归市政府管辖,申控人是一般干部,怎么有资格受到县政府的管辖制裁。可笑的是申控人在被迫害致死前,又荣幸地享受了一次科级待遇,这是县政府的无知,才有程序违法的产生。
5、《决定》制作必备内容的缺失,是对申控人权利的戏弄。
县政府的笔杆子们在制作《决定》时,缺失必备内容,被处理人关于不服的救助途径,缺失该项重要的内容的《决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应该废止的。缺失了该项重要的内容的《决定》,是侵犯了申控人的民主政治权利,县人民政府应自我纠错。
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个县级人民政府能做到就会将社会推向文明,否则就要将人民引回到盘古开天地前的混浊世界。为什么春风不度宜章关,难道申控人被宜章县人民政府政治迫害的被辞退的命运傲过18个春夏秋冬后,得不到春风滋润,还要申控人继续背着这冤屈的包袱走向奈何桥。不能死,决不要死,要卸下这包袱才死。
此致
敬礼!
申控人:李四军
2017年6月1日
凡事都是被逼的!!逼上梁山!!谁愿意没事找事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果严格执法还招致报复,那国家的公平正义何在??
按照干部分级管理原则,宜章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干部对象是科级,处级归市政府管辖,申控人是一般干部,怎么有资格受到县政府的管辖制裁。可笑的是申控人在被迫害致死前,又荣幸地享受了一次科级待遇,这是县政府的无知,才有程序违法的产生。
2017-06-20 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