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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的质询信

2018-11-15 14:15:53发布15次查看
致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的质询信
荷塘区人民法院:
我是強制执行申请人银建文,今来信质询,贵院对被执行人株洲市物价局能否采取強制措施、按照生效判决执行到位?请予明确回复。
基本事实:
一、2015-2-9日,我向贵院提交《強制执行申请书》,3月9日法院立案执行,承办法官-余世平,执行依据:〔2014〕株荷法行初字第9号 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株洲市物价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对湘运集团株洲客运分公司江南汽车站公厕收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株洲市物价局承担。
二、4月16日9时,我向承办法官了解执行状况时,见到株洲市物价局一个回复件,落款日期是2015-3-27日,余法官要我签收;因该回复件不是株洲市物价局对湘运集团株洲客运分公司江南汽车站公厕收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我拒签;余法官声称:“市物价局只交此文件给我,我就只有此件给你”。 余立即向市物价局法制科拨打了电话(号码是28682013),对方无人接听。
三、同日16时50分,我与余法官电话联系获悉,株洲市物价局法制科已明确表示,不予立案处理。
四、同日19时许,我向湖南红网和天涯论坛发帖,标题:株洲市物价局“权大于法”,竟然藐视“生效判决”!
我的观点:
1、株洲市物价局对于生效判决、不予立案处理,应属非暴力抗法。
2、本案很典型,行政执法机关成为了被执行人、并涉嫌非暴力抗法。
3、法院对当事双方提交的相关资料负有审查责任;承办法官不是资料收发员,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不予审查就接受、转交的行为,欠妥。
4、中国现有法律并非只对民不对官。法院遭遇行政机关非暴力抗法,实属罕见;本案能否执行到位,必将具有现实意义,并会产生深远影响。
我请求贵院重视本执行案件,穷尽必要強制措施,执行到位,体现法律权威。
谢谢!
写 信 人: 签 收 人:
递交日期:2015年4月20日, 签收日期:2015年4月 日。
附件:
株洲市江南汽车站一个简易公厕的收费问题,为何成为顽症?
一、经历如下:
1、该公厕收费,2013-10-8日被市民举报。
2、株洲市物价局分别于2013-11-5日、2014-3-4日、2014-4-14日,作出三次回复,举报人均不服。
3、湖南省物价局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湘价复(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举报人(申请人)服。
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4-9-23日,作出(2014)株荷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举报人(原告)服。
5、株洲市中级法院于2014-12-10日,作出(2014)株中法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举报人(被上诉人)服。
6、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5-3-9日立案执行,至今没有采取強制措施。
二、参考资料:
1、2014-12-5日株洲日报第b2版—民告官,双方都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权
2、2014-12-6日长株潭报第a07版—上厕所1元钱,他和物价局较真14个月
以前只听说暴力抗法,非暴力抗法罕见。
这是法院强制执行不到位,是否属非暴力抗法还有待商榷。
2015-04-20 12: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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