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夺走幼儿生命,死者不暝,誓者讨公道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此事发生在湖南湘西自治州保靖县迁陵镇迁陵东路,在2017年6月18日19时31分,死者的父亲覃大文驾驶湘uh9832号两轮摩托车载其子覃莘程(10岁)从保靖县迁陵东路南侧梭子坡驶入迁陵东路横穿人行横道隔离桩进入对向车道后与后面沿迁陵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彭世海驾驶的湘u5ph1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幼儿覃莘程当场被彭世海的小车辗死,其父亲覃大文当场受伤昏谜在地,彭世海的小车离事故地前进了68.1米(有湘西州格致司法鉴定所意见书可证),当时彭世海的车速为75 km/h,此事故发生后,报了交警队,打了120救护车,同时也对于幼儿死者进行了抢救措施,受伤的覃大文也送入州人民医院,进行了抢救治疗,该医院对于受伤的覃大文伤势进行了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腰椎横突骨折,肺挫伤,脑震荡,住院71天,现已在家休养,这场无情的道路交通重大事故发生后,保靖县交警队办案人员,对肇事车司机彭世海未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死者的亲属找县交警队如何处理此事,经过商议,先处理死者幼儿的丧事,用5万元作安葬费,后续之事另行处理,先让死者入土为安,后来县交警队对于死者的赔偿问题处理,先给死者的亲属拿25万元钱,其后续包括覃大文的赔偿另行处理。
不久,一份不公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保靖县交警队于2017年7月6日下达,保公交认字[2017]第000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认定书的结论是:肇事车司机彭世海与覃大文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与死者覃莘程无责任的认定。覃大文接到此认定书后不服,又进行了复议到州交警支队,而此支队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州公交复字[2017]第2017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其结果是维持,保靖县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公正,另覃大文为什么不服此认定书,其理由有几大点:
一、从事故的现场与事故形成来说:1、覃大文驾驶两轮摩托车载其子覃莘程,从人行横道隔离桩进入对向车道后,被后面的彭世海开来的小车突然撞倒受伤在地,当时彭世海的车速已到达75km/h,另此段路未见红绿灯,同时也未见有交警指挥。当时覃大文转向人行横道隔离桩时也未见彭世海的车来。其覃大文驾驶的摩托车所持的驾驶证为d证,驾龄3年,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止。
二、当时彭世海驾驶的小车,先是由高速公路从吉首返回保靖县城,到事故地先看到的是前面有辆摩托车,在没有红绿灯与交警指挥下,其车速度过高,未减速行驶(这就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另彭世海的驾驶证经认定书认定为c2d证,此c2为实习期,通过交警办案人员询问笔录彭世海言词中说,我开车在吉首矮寨坡顶上的高速开到花垣后,转入张花高速经保靖县城下高速时大概7点多钟至事故之地,看见左侧有一辆红色女式摩托车来不及踩刹车才相撞,致使自己的车辆前进了68.1米(此距离68.1米是认定书认定的距离),此驾驶证3月份取得6月份出事,近实习期在三个多月内,另跟彭世海一起的同事孙桃云询问笔录中说,此车下高速后到事故地,我猛然看到有辆摩托车横在彭世海行车道上,此车撞上对方车的右侧面,依据彭世海的口述与孙桃云的口述,两询问笔录可想而知:第一,作为彭世海在实习期内不能开车上高速;第二,开车到了县内与发现前方有摩托车及未采取相关制止措施,这证实的车未减速行驶的因素存在;第三,此车与事故之地前进了68.1米距离,更严重的说明了车的行驶速度还不是75km/h的速度,甚至车速过高。
二、从双方责任划分与形成认定书来说:1、从原认定书内容说:覃大文驾驶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安全意识不强,与违反交通信号从人行横过道路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另彭世海驾驶的小车,超速行驶至事发地,遇人行横道未减速横行,造成的此事故原因,所以认定书认定责任结论是同等责任,此认定书划为同等责任完全属于超越于法律之外所形成有损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以上几点事实证明,这次交通事故的办案民警从下达的认定书结论可知未履行自身职责,有包庇、袒护一面,依据交通法规,对于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三点: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事认定。根据路权原则与安全原则制定的。
所以说,彭世海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占主要责任,因所起的作用大,而覃大文负次要责任,因所起的责任小,才是公平的认定。
从法律角度来说:此次重大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作为肇事司机彭世海,应给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什么没追究,就因为产生了一份不公平的认定书,认定为同等责任存在,所以彭世海就逃脱了法律的追究,是人为呢?还是办案民警法律水平有限,百思不得其解。
三、关于办理此案的办案民警存在失职行为?
1、此次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交警部门办案人员,应当在制作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证,另对于当事人不到场的交通部门办案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可是处理此事故的办案人员没有按交通法规履行其责,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致使当事人为此认定书不服依法执笔维权。
2、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下达时间作为办案民警也存有失职行为,其表现:依据交通法规规定的时间期限为10月之内,作出此认定书,对于需要检验的,鉴定的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认定书,而这份保公交认字[2017]第000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下达的时间是2017年7月6日,已超过了交通法规的期限近9天。(途中从发生事故时2017年6月18日起至两次鉴定之日为21号、22号止,加上最后五天应下达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
四、肇事车司机彭世海致一死一伤,梦想发财,道德品坏。
作为肇事司机彭世海(系保靖县民中教师),发生此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未得到法律的严惩,因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同等责任,此事经过县交警队先处理彭世海给死者出安葬费5万元,在给死者亲属方预交25万元共出赔偿费30万元,彭世海的车投入县保险公司有强制险、商业险等,就心怀鬼胎,看死者方一直未到县交警队与县法院去要求处理,未通知他。某一天,彭世海到县保险公司在没有提交任何手续下,从保险公司拿走现金60几万元人民币,而保险公司为何给彭世海这笔保险钱,值得深思。此重大交通事故案都一直没有结案,为什么彭世海会领得这笔钱。再来,死者方亲属也一直未提供给彭世海任何资料,彭世海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另保险公司也有逃不脱法律的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所以说,彭世海的道德品质极坏,既没有同情心,又起黑心的一面。
综上所述,此份不公平公正的保公交认字[2017]第000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损于死者及亲属的合法权益,有包庇、袒护、纵容彭世海的违法行为,致使无法追究他的法律严惩,让死者不暝,世者为此讨公正。故恳请上级主管及监督部门,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督促县交警部门依法尽早解决处理此事,恳请新闻网络媒体领导为民伸张正义,为弱势受害人讨回一个公道为谢!
死者方父亲:覃大文
母亲:向珍莲
2017年10月24日
这个事故同等责任没问题,家里的路就那样,但肇事者拿钱不管这事,道德不行,
2017-10-24 13:1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