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阻工闹事、敲诈勒索,派出所未及时受理、作笔录
2015年6月份以来,侯发平和侯爱平兄弟多次在二水厂工地打砸、阻工闹事、敲诈勒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万元,并造成多次停工(有许多照片及视频证据)。多次110报警后,派出所未及时立案受理、作笔录,没有对其作任何处罚措施,这完全是办案民警不作为。
7月5日,侯发平在工地闹事,110报警后公安机关发现他吸毒将其抓捕(公安系统网上有记录),但不知为什么,不到2小时他又到工地阻工闹事,并叫嚣“我多的是公安局的朋友”。是谁放任多次阻工闹事、敲诈勒索?
二、多次报警后,继续阻工闹事,民工无奈之下现场制止反被刑事拘留替罪
7月11日,工地紧张地进行混凝土浇筑,侯发平来阻工闹事。民工无奈之下就去将侯发平拉出施工现场,侯发平不小心摔倒受皮外伤,为不影响混凝土浇筑,项目部工程师故意将其送医院体检,但侯发平强烈要求住院。为了防止侯发平再次阻工闹事,为其缴纳了住院费。当天民工110报警后,民警在工地看了下就走了,未及时立案受理、未作任何笔录,放任侯发平及其母亲继续在工地闹事,这完全是办案民警不作为。
从7月12日起,侯发平和其家人几乎每天仍然来工地打砸、阻工闹事(有多次110报警记录)。侯发平7月11日ct检查报告脾脏正常。之后,他在工地外至少两次身体受伤。7月26日侯发平脾脏破裂做手术,为重伤二级,明显与他7月11日在工地拉扯过程无任何因果关系。侯发平无中生有地谎称是7月11日民工用钢管打他致伤,再次敲诈勒索钱财。
有目击警察的证词:侯发平于7月13日与他人斗殴后身体受伤满身是血,跑到县公安局大厅(派出所有证人作证记录)。
7月25日下午侯发平携带长刀来工地阻工闹事,当时面部无伤痕。7月26日侯发平被送往医院做手术前,左眉有几厘米长鲜红的刀痕裂开伤(派出所有照片资料),其面部之外的其他身体部位肯定也受伤,证明他身体多次受到新伤,应该与其脾破裂有关。但是,办案民警并未对这些重要线索调查清楚,提供不完整的资料给法医做司法鉴定。这完全是民警办案程序违法。
军山派出所未及时对侯发平和侯爱平兄弟阻工闹事、敲诈勒索的行为受理处罚,反而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制止侯发平阻工闹事的两名民工刑事拘留,这完全是办案民警乱作为。
三、请求公安机关对以上事实调查核实,查处侯发平、侯爱平等人的违法行为!
四、请求政府部门调查民警不作为、乱作为的事实,查处黑“保护伞”!
我支持这样的民警
“红网百姓呼声”及网民:
网民侯信华10月14日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投诉,称“安仁县军山派出所不作为乱作为造冤案”。安仁县公安局收到举报投诉后,及时组织局纪监、法制信访、政工督察等部门成立专门调查组,秉着承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公正公平、不偏不倚、不遮丑护短的态度,依法对所控告投诉的案事件进行了调查取证与及时反馈汇报工作。现把调查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案事件起因。2015年度侯信华投标承建安仁县松山水厂工程项目后,将工程部分项目首次发包给侯发平、侯爱平两兄弟承建,因合同纠纷,侯信华中止了与侯发平两兄弟的基建合约,将工程转包侯光明等人。因原协议双方未达成意见,侯发平以工地未结清劳务工资为由,多次到松山水厂工地与施工方发生纠纷,出现阻工破坏事件。辖区军山派出所曾10余次现场处警,制止事态发展,对事件进行多次调解处理。
二、伤害案发经过。2015年7月11日上午,侯发平再次来到安仁县松山水厂工地阻工,手持钢管敲打工地已扎好的钢筋等物,被承建老板侯光明等人阻止,双方发生争吵扭打,侯光明抢走侯发平钢筋后扔在地上,用拳头击打了侯发平。工地管事人陈忠乾也赶过来帮助侯光明,拖住了侯发平,扭打中侯发平被摔倒在地,被侯光明、陈忠乾摁倒了地上。工人报警后,县公安局军山派出所及时出警到达现场,在现场进行了有效处置,遏止了事态的扩大。侯发平被项目老板侯信华安排人员送到安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垫付了3600元医药费。
三、调查、处理情况。案件发生后,县公安局军山派出所及时处警调查取证,对侯发平入院及手术记录等予以调取。安仁县人民医院、郴州市??
7月11日打架脾破裂,7月12日-25日还能持续不断到工地滋事?身体允许?7月26日才手术?能拖那么久?医院责任呢?派出所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一步侦查了?看来本案疑点还不小啊?!
请问是什么时间点调查的?肋骨骨折,脾破裂,二级重伤,还支持身体闹工地十余天?医院职责何在?此事疑点重重,希望当地民警调查清楚,还老百姓一个安宁的社会。
本案的关键在于:当时打架的当天医院检查报告中被伤害人的脾是否受损或破裂?如受损为轻伤,医院和当事人应当配合治疗,也不会构成刑案;如当时就破裂就应立即手术(按医学科学常理,当时破裂也必须立即手术,否则大出血有生命危险),半个月后再手术,期间还在医院外四处活动,最终放任脾摘除形成重伤事实,医院和受害人是有责任的。
此外,公安机关本着对刑案证据取证遵从全面、客观真实、关联性原则,应当对原告在7月11日打架事件发生后到7月25日期间活动情况,特别是离开医院自由活动期间进行客观真实调查,尤其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有目击警察的证词:侯发平于7月13日与他人斗殴后身体受伤满身是血,跑到县公安局大厅(派出所有证人作证记录)]这一信息和情节进行侦查核实,也应当核实,因为发生在案件处理期间(被伤害人手术和司法鉴定之前)。这也是对伤害人和被伤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作为观众,简单提上述两点看法,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最终能经得起时间、事实、历史的检验。
2015-10-14 08:3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