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斑变性用药,国家医保目录乙类药:康柏西普。湘潭市住院病人用药需走门诊途径,且费用医院不收,直接给外来送药人员。导致依然需自费。不知是职能部门如人社局还是医院在玩猫腻。
就是, 在市仁和医院,医院要求用康柏西普, 但是就明确告之不能报销,还说株洲、长沙都能报,但就是湘潭的不能报销,为何???
2017年7月份国家人社部就发文,将康柏西普纳入了医保药品名单,但湘潭为何不执行??
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关于患者张某使用康博西普注射液说明
一、关于康博西普注射液报销范围:
根据湘人社发【2017】57号文件“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规定,药品康博西普注射液的编码是12400000006119,医保支付标准为5550元(10mg/ml 0.2ml/支),符合条件的患者住院自付比例为20%。条件限于50岁以上“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患者,并符合以下条件:1、需三级综合医院眼科或二级及以上眼科专科医院医师处方;2、病眼基线矫正视力0.05-0.5;3、事前审查后方可用,初次申请需有血管造影及oct(全身情况不允许的患者可提供oct血管成像)证据;4、每眼累计最多支付9支,每个年度最多支付4支。
二、此病人在我院及外院诊断均为:息肉样脉络膜血管病变(pcv),根据此病人眼底改变及眼底血管造影报告考虑与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眼底改变不相符(pcv病人黄斑出血量大,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出血量相对少,此病人出血量大),因此不诊断为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虽然需要使用该药物进行治疗,但不符合此药的医保报销条件。
三、在术前与患者及家属的多次沟通交流后,仍存在对药品使用费用报销问题不一致的情况,出于手术安全考虑,眼科已经向医院主管领导汇报,领导指示科室暂缓手术,进一步沟通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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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
2018.2.28
2018-02-26 21:4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