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疗 事 故 鉴 定 申 请 书
郴州市卫生局:
申请人的丈夫黄×福因患下咽癌、2型糖尿病于2016年10月6×日在市四医院肿瘤血液科22床住院化疗。医护人员错将其他病人药剂输入体内,造成黄×福病情严重恶化。特申请作医疗事故鉴定。
申请人: 黄×萍 女 家住 ×××××××龙村
联系电话:1234567890
被申请人地址:郴州 苏仙区 桔井路30号 联系电话:0735-2895021
法定代表人:医院院长 联系电话:(0735)2885049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实与理由:
2016年9月6日上午10时许,该科护士将同科室另一病房46床患者魏×新的一瓶输液(内含10%葡萄糖250ml+10%氯化纳注射液40ml+10%氯化钾注射液7ml+50%葡萄糖40ml,)错输到黄×福身上。在输入魏×新的输液2/3瓶时,发现他的精神、气色比以前差多了,几次找医师,被说成是“输的是补充钙、铁的能量液”搪塞。直到下午四点左右,黄×福被检测出血糖飚升到25.2mmoi/l。(病人在医护人员过失医疗错输其他病人药液前,其糖尿病通过控制、调节饮食,无须使用降糖药,即可稳定在8-9.5之间的可控范围,行动自如,生活自理。)在过失医疗错输药液后,脸色发青、口唇发白、肢体发凉、病人已瘫软在床上的病态,在申请人的强烈要求下,医护人员才给黄×福注射了胰岛素。直拖到10月9日,在申请人反复强烈要求下,做了ct检查,显示患者有急性脑梗塞……?!!
据《健康报》报导:如果单纯注射葡萄糖注射液的话,那就会导致血糖异常升高,如果血糖超过13.4mmol/l的话,有可能出现高渗性昏迷,如果糖尿病患者大量输入了未加有足量胰岛素的葡萄糖可能引发两种急性糖尿病并发症:1酮症酸中毒。2高渗性昏迷。这两种情况均能导致患者昏迷,甚至致命,患有糖尿病的病人是一定不能够注射葡萄糖的,如果必须要注射的话,要在里面加入胰岛素配合着才行,要是病人病情本来就严重,注射的葡萄糖又比较多,严重的会危害到生命的。
糖尿病并发症里有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是一种糖、蛋白质、脂肪、水和电解质等一系列代谢紊乱综合征,高血糖的状态下使血液粘稠度增加形成栓塞,造成血流不畅或者是栓塞。
这已经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患者黄×福过失医疗错输药液后(对2型糖尿病人滴注10%葡萄糖250ml +50%葡萄糖40ml,未加入胰岛素配合)---导致病人黄生福被检测出血糖飚升到25.2mmoi/l高血糖的状态下使血液粘稠度增加形成栓塞,造成血流不畅或者是栓塞。---而引发高渗性昏迷形成急性脑梗塞, 组成了这一条完整的医疗事故证据链。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被申请人已将对病人黄×福过失医疗错输同科室另一病房46床患者魏×新的一瓶输液残留物贻弃销毁)。
对照以上法律,被申请人对病人发生错输他人药液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身体健康受损及严重的精神伤害,且未及时作出应急补救医疗措施,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监于被申请人对患者黄×福过失医疗错输药液造成的医疗事故推诿抵赖拒不承认,并对患者黄生福过失医疗错输药液后诡辩称:“输的是补充钙、铁的能量液”、“输的是能量液,对患者绝对没有影响”。更有甚者: 在患方向医院医务科反映时,医方竞弃尽人道,冷漠地辩称“所患癌症已很严重,属于晚期,错输液这事已对病人不产生实际影响”。如此,申请人不可能邀同被审请人一并同时提出申请,故只由申请人单方报申,特此说明。
此 申
2016/12/26
患者黄×福,男,因“下咽癌、脑梗塞、三系减少、糖尿病”于2016年9月28日住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肿瘤血液科治疗。10月6日,输液时误输了几十毫升葡萄糖液,护士发现后立即停止输液并报告当班医生,医生予以胰岛素6单位皮下注射并监测血糖,患者本人无异常及其他反应,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得到患者本人谅解。3天后患者出现脑梗塞加重,医院神经内科会诊并积极治疗,患者症状较入院时明显改善,并于2017年1月18日出院。出院时患者家属对误输液产生质疑,认为输液造成了患者病情恶化。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专家组进行病情讨论认为输液与患者病情变化无太多关系,医院医务科正式向患方沟通解释,患者家属不听解释拒绝缴纳本次住院费用(3万余元),在要求医院赔偿180万元,并提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郴州医鉴【2016】第60号):患者病情变化与输液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结果出来以后,患方仍不罢休,提出40万元赔偿,并媒体上散布对医院不利的言论。
2017-04-03 20:3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