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规【建】字第株规建【2014】0006号文件的情况反映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们是株洲市芦淞区后山小区的居民杨明和、文家鹏、杨厚存、江正宏,就株洲市规划局违法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第株规建(2014)0006号】,给我们造成重大损失一事,向贵处实名投诉反映如下:
一、纠纷由来
2003年12月,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株洲市芦淞区中心广场西北侧的一块土地,土地证号:1-2007-a1017,之后进行房地产开发持续至今,项目名称为:“双银大厦”(或“银基大厦”)。该项目位于后山小区正南面,对居住在后山小区的居民楼房的通风、采光、日照、三号楼房的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该项目的建筑物退让、建筑间距、消防通道、绿化率、施工噪音等均存在严重问题。
在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未与后山小区全体业主达成补偿协议,江正宏在2012年3月26日向株洲市规划局提出书面异议,且株洲市规划局等部门对此明知等情况下,违法作出一系列行政行为,如株洲市规划局违法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第株规建(2014)0006号】,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作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211201405080101】,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违法审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株环评表(2014)12号】,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违法作出关于核准银基房产双银大厦项目的批复【株发改(2011)96号】。
二、株洲市规划局的具体违法情形
(一)株洲市规划局违法通过2012年3月21日规划许可公示,进而违法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第株规建【2014】0006号
2013年5月24日,株洲市规划局制作的《规划许可公示公告单》(见附件一),在“投诉内容及处理意见”一栏记载:“在公示期间有投诉和异议,经建设方、沿河社区协调,双方达成协议,建设方给予适当补偿,签定协议,同意建设。(附业主与建设方协议)”
与客观情况不符,实际情况是:
首先,协议中,相邻业主同意的是第一次规划许可公示,即2011年4月2日的规划许可公示内容,而非2012年3月21日第二次规划许可公示内容(见《“双银大厦”建设项目与相邻补偿协议》第二条之约定),跟据《“双银大厦”建设项目与相邻补偿协议》(见附件二)第六条之规定 ,该协议无效;
其次,株洲市规划局掌握的《建设中路8号2#栋3#栋44户居民补偿款发放名单》(见附件三)中明确显示,即没有江正宏的身份证号码,也没有江正宏的领款签名,说明银基公司未与相邻业主江正宏达成补偿协议;
再次,2012年3月21日,株洲市规划局对双银大厦第二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调整了2011年4月2日的规划许可公示内容,未征得相邻业主的同意,同时,株洲市规划局于2012年3月26日签收江正宏对2012年3月21日的规划许可公示表示不能接受,请求不予批准的《株洲市建筑工程公示图意见书》(见附件四),但株洲市规划局一直未对江正宏的反对意见作出答复与处理;
最后,2014年1月15日,株洲市规划局批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第株规建【2014】0006号(见附件五)依据的却是2012年3月21日未经相邻权业主同意的规划许可公示,亦属违法。
(二)双银大厦现有的立项批文均属无效
2003年4月16日,株洲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作出《关于“银基大厦”高级商务公寓楼项目立项的批复》【株计字(2003)112号】,其后,因银基公司资金不足,管理不善,致使项目无法运转,故于2003年10月20日,株洲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撤消“银基小区”、“石宋路西段拓宽工程”及“银基大厦”三个项目立项的批复》【株计字(2003)413号】。
2011年3月17日,株洲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才作出《关于核准银基房产银基大厦项目的批复》株发改【2011】96号,但是双银大厦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根据《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15号(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方可审批或核准立项。
综上,株洲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未经环保部门依法审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核准立项,属于违法,该立项决定无效。
(三)基于株计字(2003)112号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株规用(2003)0063号】已属无效
根据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自1997年6月4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双银大厦项目中,银基公司于2003年5月15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株规用(2003)0063号】,其后株洲市规划局未出示银基公司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的材料,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失效。
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株规用(2003)0063号】取得所依据的【株计字(2003)112号】被撤销,故该许可证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基础。
(四)银基公司以欺骗的手段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株国有(2007)第a1017号】,应属无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03年10月28日,而银基大厦项目于2003年10月20日被株洲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株计字(2003)413号文撤销(已抄送国土部门),在此情况下,银基公司与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显然没有合法的依据,并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此后,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的2007年9月29日的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株国有(2007)第a1017号】也因合同的违法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无效而属于违法发证。
(五)株洲市规划局审批银基大厦项目严重违反《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修订版)》的规定
根据2014年3月31日,株规信访复字【2014】15号的记载,2013年6月建设单位再次向我局提出立案审查申请,我局已于2014年1月2日批准项目的总平面图,故被我们审批银基大厦项目严重违反《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如下:
1.建筑退线不合法
根据《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修订版)》第八条:(建筑退线)(二)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控制(5)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米。而“双银大厦”地下室北侧边沿距挡土墙只有4.5米。
2.建筑面宽不合法
根据《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修订版)》第十条:(建筑面宽)(一)沿城市道路两侧及临重要景观地段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要求控制(工业建筑除外):3、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5米。(二)其他地段的高层建筑面宽,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米。而“双银大厦”实际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为50.4米。
3.建筑间距不合法
根据《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修订版)》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须符合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五条 (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南侧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时,间距增加1.5米(增加高度不足5米的按照上述比例控制)。2、东西向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6米,间距宜按南北向布置控制且较低建筑在南侧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第十七条(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之间间距)24米以上与24米以下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东、西、南侧时,其间距按照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而“双银大厦”的南北方向,距我们房屋实际建筑间距才21.45米,东西方向距电信大楼才13.02米。
4.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之间最小间距不合法
根据《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挡土墙、护坡与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挡土墙、护坡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同时满足住宅日照、通风、消防及安全要求。(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与护坡,其上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米,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三)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挡土墙与护坡,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米,且必须满足地质灾害评估要求。
而“双银大厦”项目中,挡墙墙上缘与我们的建筑间水平距离仅为3.4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仅为4.5米。
5.日照不合法
双银大厦封顶后,对我们房屋的采光造成严重影响,在2014年农历大寒日前夕,我们于2015年1月5日向株洲市规划局提出《请求株洲市规划局对后山小区住宅重新进行日照分析的报告》(见附件六),但株洲市规划局一直未予回应。
三、我们的要求:
株洲市规划局对“双银大厦”项目违法审批及批而不监管的违法行为,给我们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纠纷发生后,株洲市规划局未积极组织各方妥善解决此事,我们为此表示强烈不满。在此,我们郑重提出以下要求:
1. 建议贵处对株洲市规划局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依法履行贵处的监督职责。
2. 希望贵处在收到我们的情况反映后,一个月内书面邮寄告知受理情况。
3. 如贵处在收到我们的情况反映后一个月内未答复,我们将在一个月期满后的一个星期内依法向贵处的监管部门投诉贵处的不作为。
4. 如贵处在收到我们的情况反映后一个月内未答复,我们将在一个月期满后的三个星期内将本情况反映的材料向公众公布,公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澎湃新闻,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新京报,人民网,新华网,红网,钟山说事,博客,微信,组织专家研讨。
5. 如贵处在收到我们的情况反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处理决定,我们将在两个月期满后,起诉贵处的不作为。
在法治湖南的建设进程中,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希望贵处能依法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湖南省前省长周强签署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竟然不如房地产开发商的一纸虚假承诺》的状态,究竟能够持续多长时间,我们表示强烈的好奇。
此致
附:
邮寄联系方式:
杨明和,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8号3栋303号,联系电话:13517333618。
文家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8号3栋505号,联系电话13807337856。
附件:
附件一:2013年5月24日,株洲市规划局制作的《规划许可公示公告单》;
附件二:《“双银大厦”建设项目与相邻补偿协议》;
附件三:《建设中路8号2#栋3#栋44户居民补偿款发放名单》;
附件四:株洲市规划局于2012年3月26日签收江正宏对2012年3月21日的规划许可公示表示不能接受,请求不予批准的《株洲市建筑工程公示图意见书》;
附件五:2014年1月15日,株洲市规划局批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第株规建【2014】0006号;
附件六:2015年1月5日,《请求株洲市规划局对后山小区住宅重新进行日照分析的报告》。
一家人嘛,共同发财了。
2015-07-29 10:2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