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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友谊村民盗伐集体林木,镇领导接案一拖了之

2018-11-14 20:14:32发布16次查看
请龙山县纪委公正客观的介入处理涉林犯罪事件
我要举报的是湖南龙山县桂塘镇友谊村瞿崇元盗伐林木的事件。在龙山县桂塘镇友谊村罐子洞(小地名),自2011年到2013年,瞿崇元先后盗伐大小林木100根以上,并私自出售。共有两亩以上面积,其中大约集体森林1.5亩以上,我的责任山0.5亩左右。
第一次盗伐时,桂塘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现场制止,并明确告知嫌疑人:“这是集体森林,任何人不能砍伐。”
从盗伐发生开始,我把事件多次反映到桂塘镇镇长向长海处,向长海置之不理,一拖了之。期间还受到镇工作人员蒲家军的辱骂:“要搞实事求是,你个人去县司法局去搞,看行不行得通!”
2014年7月,我们把事件反映到龙山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刘姓工作人员和另外一位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后,刘姓工作人员告知我们:“从现场看不能确定有15个立方米。”,“瞿崇元在外打工,我们也没有办法。大家都是一个地方的,就算了,不要再追究了。”
我们对森林公安局刘姓工作人员的回复强烈不满,告知林业局局长秦峰后,还是不了了之。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森林法》第六章第34条: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森林法》和湖南省执行标准,盗伐林木3个立方米以上就是盗伐林木罪。嫌疑人盗伐100根以上林木,大部分是成长了30多年的成材林木,难道不够3个立方米的标准?嫌疑人在不属于自己责任山的范围砍伐林木,并且在第一次被桂塘镇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场制止后,还肆意多次砍伐林木,难道还不是盗伐林木?
作为专业执法人员,难道不能确认?
2014年11月5日00:04:30,我发表“龙山县林业局徇私枉法放任盗伐林木者逍遥法外”一帖。2014年11月5日10:52:16,我在在红网百姓呼声论坛发表“龙山大肆盗伐走私集体林木事件未处理”一帖。
2014-11-19 15:54:36署名为木林森6236759的龙山县森林公安局 :关于“龙山大肆盗伐走私集体林木事件未处理”一帖的回复。(具体资料附后)
对于龙山县森林公安局的回复,我们强烈不满。
一.2014年7月,龙山县森林公安局刘姓工作人员和另外一位工作人员已到盗伐森林现场核实,并询问了桂塘镇和友谊村相关人员,确认了盗伐事件。他们只是找借口不处理。所以文中说“2011年至2013年友谊村没有发生大肆采伐林木的事件”不成立。
二.帖中信息已足够龙山县森林公安局明了是哪一起事件。我没有点名道姓,是给相关人员的面子。却成为他们串通造假、掩耳盗铃、蔑视法律、严重渎职的借口。
鉴于此,我们强烈请求龙山县纪委公正客观的介入处理。龙山巴掌大的地方,人际关系、各种利益错综复杂。如果龙山县纪委感觉不好办,请把我们的诉求转交给上级纪委。千万不要学龙山县森林公安局和桂塘镇相关人员串通造假、掩耳盗铃。
不患寡而患不公。正义和公平是一定要得到的,盗伐森林,就一定要依法受到处理。不管10年,20年,还是更长的时间,一定要得到结果。
请龙山县纪委回复我们的请求:
一.瞿崇元几年来多次盗伐森林,为何至今不能依法处理?
二.桂塘镇镇长向长海,作为管理者,严重渎职,应该怎么办?
三.龙山县林业局相关人员串通造假、知法犯法,应该怎么办?
友谊村 向辅科 07436902124
确实是回复了。只要不是瞎子都能看出来。但是说的是假话,还不如不说。
政治清明,依法治理,是社会发展的大潮流。21世纪了,还明目张胆的徇私枉法,能适应社会发展吗?
现在还有人这样,真是大胆妄为。天高皇帝远啊。
看了文中所言。明显是镇政府和森林局搞到一块去了。
无耻
昧着良心做坏事的人,晚上睡不着
龙山的政策是,如果你有关系,你砍树了林业局看不到
大力支持
么子都敢搞!!!!!!!
猖狂一时,不信能猖狂一世!
依法打击犯罪。才是每个人的出路。
2014-11-22 15: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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