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我叫傅云,在今年8月1日遭遇湖南省德山高速交警大队在办理是否存在酒驾时,双方发生争执以妨碍公务为名打击报复,以莫涛、黄盼、刘博洋等人为首的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违人性化执法后,发现人被打伤且无过错,将人移交给德山公安分局酒后干警朱传连(警号:104571)再次受到伤害,现就德山高管大队和德山公安分局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告,请求依法严肃严厉查处!
控告人请求:
1、 依法对德山高管大队涉案的莫涛、黄盼、刘博洋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采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2、 依法对德山公安分局涉案的朱传连(警号104571)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采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3、 依法对涉案其他民警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分别采取开除、撤职、降级等行政处分;
3、依法责令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山大队和德山公安分局作出书面检讨并实行作风整顿;
具体案情如下:2017年8月1日20时左右,傅云驾驶湘j10717小车载小孩从城区去汉寿老家,在通过德山收费站etc车道后通往汉寿的高速路上被莫涛、黄盼、刘博洋等人用强光灯逼停配合查酒驾(滴酒未沾),因受害人看对方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且执法的地方有违法律的相关规定,再加上对方态度蛮横且语音粗鲁,遂要求对方出示警官证等执法证件而激怒对方,被执法交警当场喊来一群穿执法警服的人员强行拽下并拷走!其后他们关闭执法记录仪将其带到警务室打得跪下并强行他带上头套10多人对其一顿猛揍!其后又移交给当地德山公安分局喝得酒醉阳刚的干警朱传连(警号104871,某派出所副所长)以妨碍公务为由进行打击报复!现全身上下多次软组织受伤,头部和胸腹部极端疼痛难忍!更为可恨的是对我血检和尿检,既没酒驾更无毒驾(人打成这样,人不能关,更不能放)的情况下,转至德山公安分局继续殴打。
在折磨的过程中将受害人如对待罪大恶极的反斜拷双手(坐土飞机),愈是喊疼愈是将手铐拷紧!故意变相折磨人,其间被折磨得手铐痕迹已过近20小时至今任然清晰可见!最为让人可恨的是他们采用软酷刑方式,禁止受害人如厕,明确要求受害人直接在裤子上拉屎拉尿,当时受害人只能憋得小便失身(衣服已经保留在拘留所)!被他们折磨4个多小时,8月2日凌晨1点多通知家属被冠以(莫须有的)妨碍公务之名送往市拘留所关押。当晚因伤势较重被拘留所拒收(头部,四肢,背部,胸部到处均有伤),这群警察只能将其送往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检查,检查中不断被他们殴打谩骂,打得坐在轮椅上才能完成检查(伤势可见8月2日在拘留所和医院二次检查时拍录照片及医生诊断书)。8月2日凌晨3点左右,他们持有医院未检查完的无生命危险证明,再次将人送往拘留所关押,当时朱传连威胁警告:如果事后想举报和投诉德山公安和他本人,他将命令拘留所的领导安排老号子打死我。8月7日下午近5点,德山公安分局一名干警和一名协警来拘留所补登我的个人信息时说:代表德山分局再次警告,明天出去后如果投诉和告状,将找人搞死我(可取证拘留所同室关押人及室内监控),上述警官的种种恶性比之黑社会人员有过之而无不及,听之都毛骨悚然!如果亲眼所见绝对会不亚于电视上的黑帮大佬所言所为-----。
控告人认为:现在是法治社会,讲究的是依法行事,执法者首先要有执法的素质和形象!被执法者要求查看执法证件并不过分!即便是查看有点过分,但也不至于被如此羞辱般的执法对待,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莫涛、黄盼、刘博洋及其他警官至少存在如下问题:一、违法执法,国家明令禁止在高速路上尤其是夜间查酒驾,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20条明确规定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路上拦截检查车辆,容易引发连环事故,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粗暴执法、野蛮执法,中央政策及法律法规明令要求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而将受害人殴打致伤,违背了警官执法的相关规定,理应清除出警官队伍!三、中央三令五申要求执法期间禁止饮酒,德山干警朱传连(警号104871,某派出所副所长)使特权,违法执法,顶风饮酒,喝得酒醉阳刚!暴力执法!公然违法!严重毁坏公安形象,理应剔除出公安队伍!四、违背法律规定的一事不二罚原则,事后又对受害人根本就没有违章的车辆扣押并进行处罚,明显的打击报复,严重违法执法者形象!
综上,鉴于上述执法者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其行为已违反执法规范等,如不严厉惩处,会滋生警官队伍的骄横淫逸之风,会触碰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底线!
恳请依法严肃严厉查处!以儆效尤!
非常感谢!
控告人:傅云
2017年8月9日
上面的贴子内容仿佛是电影中展示的黑社会的暴力情节,发生在今天我们少数公安干警中,太可怕了!
朱某警官,你太牛逼了!还可公然命令拘留所的领导调动老号子报复殴打你看不顺眼的人!
看到帖子中写到有警察酒后执法,属实的话,纪委首先要严肃处理!
如何执法无从评价,但朱某警官不会饮酒,怎说酒后执法不太可信
纵然你们把视频和记录仪弄得再完美,但受害者身上的伤你们是要解释清楚的!
挽回影响能就理解,但弄虚作假只会激怒民众!更不利于解决问题!
1.请大家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9条关于高速公路拦车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2.行政行为的合法?!市纪委真的去函证明了?
你们又在欺骗群众!法律规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在人民法院!重要的是,据了解市纪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736-7958086)目前针对本案件根本未给什么证明函件。
2017-08-09 09:5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