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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东安县法院法官蒋良好剥夺我的上诉权

2018-11-14 14:35:43发布10次查看
实名举报
尊敬的领导:
我叫王娜,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纪家村一组,身份证:43112219900209xxxx.联系电话:15575397871.我要举报东安县人民法院蒋良好。蒋良好在(2016)湘1122民初704号案中,其判决书送达不合法;现剥夺我上诉权,侵害本人权益。
事实和证据如下:
1、此案于2016年7月5日判决,蒋良好采用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送达回证上显示是我前夫沈玉军于2016年7月14日签字。我与我前夫有利害冲突关系且不是家属关系,也没有授权委托他签字,本人从未收到过判决书,对以上行为也不知情。
2、2018年4月4日经申请拿到判决书(加盖公章复印件)至今仍未收到判决书原件,在15日内,我提交上诉状。立案庭工作人员说:原审判法官蒋良好不签字就不能立案,蒋良好百般阻挠拖延时间,不给我在上诉状上签字,在2016年年底之前,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是按地址送达的,蒋良好拿2017年的法律,掩盖2016年的案子送达不合法。忽悠老百姓,拒不受理我的上诉请求。
3、在本人未收到判决书的情况下,法院执行判决结果。非法冻结我婚前已售房产,划走我辛苦攒下来的壹万伍仟元。
恳请领导为我做主,给我一个公道。诚谢!
举报人:王娜
2018年4月23日
尊敬的网友:
你于2018年4月23日在红网发帖“东安县人民法院蒋良好法官的违法行”。对此,我院高度重视,立即对此进行了调查。经核实,原告王利军与被告沈玉军、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大庙口法庭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沈玉军、王娜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被告沈玉军、王娜分别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签收,并填写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两人填写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均相同,该案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军与被告沈玉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经本院(2016)湘112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送达人员于2016年7月14日在向王娜送达判决书时,当时王娜不在家,沈玉军代王娜签收了判决书,沈玉军是否将判决书转交给王娜无证据证实。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同意向王娜重新送达该案的判决书,由双方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力。
东安县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6日
2018-04-23 20: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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