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谭贤金,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迁陵镇花井村133号,身份证号:433125197404070***,联系电话:15200752462
被申请人:吴俊峰(原审被告),男,1 967年11月1 5日出生, 湖南省龙山县人,住保靖县迁陵镇花井村蔡家组,户籍所在里耶镇长春村,初中文化。
被申请人:蔡玉坤(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迁陵镇花井村,高中文化
被申请人:蔡玉成(原审被告),男,1 984年3月1 5日出生,
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迁陵镇花井村。
被申请人:蔡玉松(原审被告),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花井村
请求事项:
不服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 016)湘31 刑终字81号裁定,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1 5)保刑初季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
事实和理由:
一、刑事责任量刑极轻,适用法条不准。
1、双方第一次发生斗殴是被告(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告)购买白清贵土地界字不清,上门入户滋事引出打人,属于被告家人的野蛮行经:不依法其你蔡传佩(6 3岁)吴俊峰、向万芝冲进原告人家中,行凶打人,以界字问题为借口,过错在被告一方。被告之父等人私撞民宅,已触犯宪法第3 9条非法入侵罪,并且还行凶,犯侵犯人身权利罪,之后其子女、亲属又拦截被害人行凶,这样的罪犯可以从轻处罚,实为不妥。原告人与被告家并无土地搭界,原告认为界限,应该是白清贵与琢告协商,被告之父等人无权、无理与原告家过问界字问题。被告之父称系向白清贵购置,那么,你买齐什么地方,是否买超过了白清贵承包地的界限?原告人不知道,如果买超过了分界线,你要按买的合同使用,当然我原告人不能认可。如果真的买了,要白清贵出示卖契,原因是被告人,原来要我.把承包地卖给他,我不同意,我建房了,被告买不成了,目的是故意喊其父等人到我家寻衅滋事的阴谋所致。按理双方如果发生矛盾,应该向人民政府请求调处,如果矛盾一出现,就用武力行凶,我们这个国家能够依法治国吗?动不动就用武力解决,被告依仗人多势众,可以把家里的亲人都参予行凶,我们这个国家,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呢?执法机关应依法打击这些目无法纪的罪犯惩恶护善,不能本木倒置,惩善护恶。
2、被告第二次行凶滋事打人,是被告人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在人民政府门口实施犯罪,这伙人首先开车到原告人家中找人,当得知原告人去派出所反映第一次打斗情况出来必经之路的途中县政厢门口进行殴打,手段极端残忍,一见原告人过来就进行拦劫,扯下摩托车,车还未停稳便把原告及刘胜忠从摩托车上拖下来,四人殴打刘胜忠、其余几个对原告一顿乱打,专打原告头部,把原告人打倒到地,不能动弹还在打,是摩托车司机谭小军大喊:人都打得不能动了,你们还在打,你们要把人打死啊?行凶者认为人真的已经打死了才放手扬长而去。四个罪犯放开刘胜忠之后,刘即打11 0报警,警察到来时,见原告还未死亡,护送到中医院抢救,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称双方发生争吵,为什么要加争吵字眼呢?罪犯吴俊峰在公安卷的口供中,亦讲,其中没有争吵过程,扯下摩托车就打的事实。(公安卷第4页最后一栏佐证)
3、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罪犯是自首投案,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这次故意杀害案,参予人共十余人,判决书受罚者仅四人,那么还有些罪犯逍遥法外,如果罪犯有自首,为什么不把另外的几个罪犯一并供认出来呢?公安、法院现在知道在逃的罪犯是谁呢?说明仍在包庇。受害人认为,如此判处,对社会危害极大,案件要看作案动机和后果,如果手段残忍,投案自首也不能轻饶,如果轻饶,罪犯随便杀人、抢劫杀人、谋财杀人、强奸杀人,只要投案自首,都可以从轻处罚。这样社会故意行凶杀人案必然增多,因为把人杀死或者杀伤致残后,只要投案都可以得到从宽从轻处罚,不用坐牢,又不要赔款。如果手段残忍,不管投案与否,都必须依法严惩,所以原告人认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 3 2条第一款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每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申请人认为,量刑极轻。
二、民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指原告)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被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等。
1、伤残赔偿金为26570元×20年×2 0%为106280元。
2、最高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误工126天,受害人是做扎模打风钻的,月工资超过6000元:126×200元=25200元。
3、依照最高法解释第1条精神损害请求赔偿10000元。
4、抚养人生活费,儿子1 2岁、女儿1 5岁,抚养费儿女为9年,减半为4年半:2 5 6 7 0 x 9年÷2=1 1 9 5 6 5元。
5、鉴定费票据1 0 0 0元。
6、加上原一审判决认可的费用26404.4 5元。
合计应赔偿总计为288449.4 5元(大写贰拾捌万捌仟肆佰肆拾玖元肆角伍分)。
按照最高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自被打至今,经常发生头痛、耳鸣,如果出现不良反映,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再另案请求。
综上所述,特此请求给予再审。
此致
法定代理人:向发群
2 016年12月1目
举报材料
举报人:谭贤金,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花井村人住1 3 3号,身份证号:43312 5197404070***,电话:15200752462。
被举报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人民检查院,公诉科田清(检查员)。
被举报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曾瑞,立案庭杨晖。
被举报人: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付院长 向云俊
被举报人: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徐岩松。
审判员:向福生
举报事项:
1、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追究被举报人滥用检查权、审判权,歪曲事实、严重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渎职法律责任。
2、要求撤销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2 0 1 5)保刑初字第
3 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 0 1 6)湘3 l刑终8 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3、请求最高监管机关查明真相,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严肃查处被举报人故意枉法渎职行为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渎职行为启动再审程序,赔偿举报人所造成伤情的损失和依法判处致害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件进行诉讼后,由于法院的承办法官在不正视事实,无视举报人合法权益,枉法判处,让犯罪份子逍遥法外,使举报人得不到法律的正常保护,得不合理的伤害赔偿。
根据犯罪人的陈述(公案卷第4页第2 6行),他们守候在受害人必经之路,一见受害人过来,把受害人拉下车就打,殴打致命的头部,徒手打头部,属于有预谋的故意致人于死命。在材料中,增加打人过程有争吵几句,如果争吵几句,其中包含语言不和而发生矛盾打人,属于没有预谋的犯罪,如果一见就打,有性质的不同,属于有预谋的犯罪,殴打致命的太阳穴,可以致人于死命,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之嫌,为什么在公诉材料中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任何争吵的情况下,要增加有争吵几句的语言,其目的是减轻犯罪人犯罪过程的情节。
2 0 1 6年7月1 5日申请人向州法院交刑事附带民事再审申请书,7月2 5日州立案庭审判员杨晖向申请人打来电话材料中写的维持改为不服两个字,8月1日杨晖打来电话说,本院院长说民事审判可开庭,若作刑事附带民审就不开庭审理,申请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同时审理。事后就被推拖几个月的2 0 1 6年1 0月1 0日,申请人要求开庭审理时,州立案审判员杨晖说他没接收到我送的材料。事实是,我已经在2 0 1 6年7月1 5日把书面材料交给他了。当时,我要求他开给收材料的依据,他称是公诉案不必要,事实他已经收到,因为他没有给收到的依据,反而说没收到我送的材料,是否接收了致害人的财物,把材料毁了,说没有收到我要求立案再审的材料,但是我交材料之后,我曾电话催办过几次,我们双方有通讯记录为证,可以证明立案庭已经收到我要求再审的立案材料、
本案中证实法官弄虚作假的乱作为行为的严重性,使致害人的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被害人得不到合法有效的保护。把此案搞得一塌糊涂,事实颠倒,其枉法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受理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范畴。
请求法律最高监管机关查明事实,严肃处理,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执法原则,查处被举报人故意违背事实修改口供,滥用监督权、审判权的不法事实真相,通过再审程序,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让弱势一方的举报人得到应有保护,维护法律的尊严,公平公正。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举报人:谭贤金
2016年10月11日
不服判决的话继续上诉撒
你在没有当官的亲属、朋友的前提下说什么都无用。
你在没有当官的亲属、朋友的前提下说什么都无用。
上诉,身为受害者,不要怕
叙述的比较乱
到北京上访去
确实描述的比较乱,。😅,好像说打架抢地,举报那些法院里不公
烂儿都在梅花住,判重了他们不怕减死
这个判决是合理的。这个伤情鉴定是准确的吗?本来先天就有问题,还讲法院判轻了。
现在,大家把公平这个观念都颠覆了。自己要承担责任,横竖看都讲法院判重了。别人的责任,总是认为判轻了。
2016-12-01 12:51:44
